一、核备日期及文号: 91.06.21 ( 91 )产火字第 040 号函核备
二、承保范围:因发生承保之危险事故致本保险契约所载处所内之保险标的物(成品除外)毁损或灭失,而直接导致营业中断之实际损失及恢复营业所生之费用,负赔偿责任。
三、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其它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2 、政府命令拆除或焚毁所增加之营业中断损失。
3 、受毁损之保险标的物于重建、修复或重置期间,因遭受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他人之恶意破坏行为或恐怖主义份子之破坏行为所增加之损失;即使本保险契约已承保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恶意破坏行为保险及恐怖主义保险时亦同。
4 、由于租赁权之终止、特许权逾期失效、契约或订货单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损失。但该终止、失效、解除或取消系因本保险契约承保之营业中断所致者,则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四、短期费率表:凡保险期间未满一年或投保后终止保险契约者,保费应按全年保险费之百分比计算之。期间按附加险全年保险费百分比,一个月 35% ,二个月 45% ,三个月 55% ,四个月 65% ,五个月 75% ,六个月 80% ,七个月 85% ,八个月 90% ,九个月 95% ,十个月至十二个月 100% ,不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算
五、保费退费系数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 1 -短期费率)
2 、危险减少,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减低保险费,保险人不同意而要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未满期日数 ÷ 365 )
3 、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未满期日数 ÷ 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