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号: 91.06.21 ( 91 )产火字第 040 号函核备
二、承保范围:直接因发生承保之危险事故致本附加条款所载明之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实际损失( Actual Loss Sustained ),依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附加条款之保险金额为限。
三、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其它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2 、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毁所增加之租金损失。
3 、受毁损之保险标的物于重建、修复或重置期间,因遭受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他人之恶意破坏行为或恐怖主义份子之破坏行动,所增加之租金损失;即使本保险契约已承保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恶意破坏行为保险及恐怖主义保险时亦同。
4 、由于租赁权之终止、租赁契约解除、撤销所致之损失。但该终止、解除、撤销系因本保险契约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所致者,则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四、短期费率表:凡保险期间未满一年或投保后终止保险契约者,保费应按全年保险费之百分比计算之。期间按全年保险费百分比,一个月或以下者 35% ,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者 45%, 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者 55% ,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者 65% ,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者 75% ,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者 80% ,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者 85% ,七个月以上至八个月者 90% ,八个月以上至九个月者 95% ,九个月以上至十个月者 100% ,不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算。
五、保费退费系数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 1 -短期费率)
2 、危险减少,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减低保险费,保险人不同意而要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未满期日数 ÷ 365 )
3 、保险人终止契约者:保险费 x (未满期日数 ÷ 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