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直接因爆炸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爆炸之除外范围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附加条款所称爆炸之范围:
一、震动;但由于爆炸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二、电弧骤发。
三、水冲( Water Hammer )。
四、水管之爆炸或豁裂。
五、音爆( Sonic Boom )。
第三条: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于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蒸气设备、锅炉、预热器、汽管、蒸气或瓦斯透平、蒸汽引擎、内燃机、油压机或水压机及其它使用压力之器具设备(均包括其附属设备)发生爆炸、豁裂或碎裂所致本身之损失。
三、机器设备之转动或活动部份,因离心力作用或机件损坏引起豁裂或碎裂所致之损失。
第四条:条款之适用本附加条款如与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抵触时,悉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规定事项,仍适用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