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直接因地震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 自负额因第一条所列每一次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仅就理算后应赔偿金额超过自负额部分负赔偿责任。前述事故,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发生一次以上时,仍视同一次事故办理。如有复保险或其它保险同时应负赔偿责任时,除另有约定外,应按个别之自负额扣减。如有不足额保险,本公司先按不足额保险比例计算赔偿额,再扣减自负额后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 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于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土地改良费用及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不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涨所致之损失。
第四条 : 条款之适用本附加条款如与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