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直接因下列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人参加扰乱公共安宁之行为 ( 不论是否与劳方之罢工或资方之歇业有关 ) 。
二、治安当局为镇压前项扰乱或为减轻其后果所采取之行为。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其罢工或被歇业之劳工为抵制歇业之故意行为。
四、治安当局为防止前项行为或为减轻其后果所采取之行动。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型态或其它类似意图之目的之故意破坏或恶意破坏行为。
第二条: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于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由于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过程受延滞、阻碍、或停顿所致之损失。
三、由于政府或任何地方机构之征收、充公所致之损失,或因封锁或海关管制而遭受损失。
四、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用所致之损失。
五、由于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间接所致之损失。
六、任何直接或间接为抑制、防止、镇压恐怖主义者之行为或与其有关之行动所致之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所谓恐怖主义 (Terrorism) 系指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等行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型态或其它类似意图之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于恐惧状态。
七、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之故意行为所致之损失。
八、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状态、或类似之情形 ( 不论宣战与否 ) 、内战、谋反、革命、叛乱或因叛乱军事力或谋反事件致之群众骚扰。
第三条:条款之适用本附加条款如与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抵触时,悉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其它未规定事项,仍适用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