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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汽车车体损失险乙式保险契约条款第四条更改如下:被保险汽车发生本契约第一条承保范围内之损失时,被保险人无须负担基本自负额。被保险汽车发生前项之毁损灭失,可完全归责于确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于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无须负担自负额,且该次赔款纪录,不适用赔款加费之规定。
第二条 本保险契约其它条件不变,特此加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