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号奉财政部 76.09.01 台财融第 760735531 号函修订
二、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电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被保险电梯之人体伤、死亡或其随带之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但前项所称乘坐或出入被保险电梯之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内。
三、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之责:
1 、被保险电梯因装载重量或乘坐人数超过本保险单载明该电梯之负荷量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2 、被保险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或经政府主管机关命令停止使用,而继续使用发生之赔偿责任。
四、短期费率表:凡保险期间未满一年或投保后终止保险契约者,保费应按全年保险费之百分比计算之。保险有效期间按全年保险费百分比,一个月或以下者 15% ,超过一个月以上至满二个月者 25% ,超过二个月以上至满三个月者 35% ,超过三个月以上至满四个月者 45% ,超过四个月以上至满五个月者 55% ,超过五个月以上至满六个月者 65% ,超过六个月以上至满七个月者 75% ,超过七个月以上至满八个月者 80% ,超过八个月以上至满九个月者 85% ,超过九个月以上至满十个月者 90% ,超过十个月以上至满十一个月者 95% ,超过十一个月以上者 100%
五、保费退费系数表
1 、被保险人于投保后要求终止保险契约者,其未满期之保险费,本公司依全年保费扣除已满期之保险费后退还之。(已满期之保险费应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2 、本公司依规定终止保险契约时,其未满期之保险费,按未满期日数比例退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