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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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3周岁至59周岁(续保可至64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3所列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1.保障全面:包括一般住院日额、癌症住院日额、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四项保障; 2.适用面广,选择灵活:3-59岁均可投保,多达六个保障档次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3.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 4.没有住院天数限制:每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最多可领365天; 5.可以单独购买; 6.理赔简单快捷:定额给付部分不须提供原始发票就可申请赔付; 7.投保手续简便,一般不需体检 适合单位有医疗费的,属于津贴型的。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3所列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
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此外,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证续保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三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四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六档(见表),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下年度续保时,按续保时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本公司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转入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
(1)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器官移植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申请手术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若已通过其它途径支付了器官移植或手术的部分费用,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时,应在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凭此复印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承担剩余部分器官移植费或手术费的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本条所列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癌症]: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器官移植费]:用正常健康的肾、肝、肺、心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相应器官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费]: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择期手术]: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术见表3。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35%。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