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学生幼儿平安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冲突,则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主险条款执行。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时,以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给付标准不超过救治地卫生局或政府核准的医疗收费标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治疗期限,即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需要专人陪护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保险人按每日50元标准给付住院津贴,每次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住院,保险人均按以上规定给付,当给付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第1至3项,第5至12项内容;
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五、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八、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投保人未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应选择与主险同时投保。
保险人不接受中途投保。P>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30%。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必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费率。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领取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时,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期届满;
三、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完毕;
四、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 释义
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费和陪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