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船员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船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船员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船员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船员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船主应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伤残或死亡证明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3.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4.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5.本保险承担的每位船员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6.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船员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本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船员人数乘以每人责任限额确定。
2.年基本保险费率为0.5%;总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此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
(六)释义:本保险中“船员”指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配备的持证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