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 [2002]71 号核准备案)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5 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满期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养老金,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按每年2.5%的单利计算),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的计算方法与主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致)。
第五条 满期养老金的领取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养老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领取满期养老金: 1. 趸领:受益人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领取满期养老金; 2. 期领:受益人可选择分5年、10年、15年、20年或25年领取满期养老金;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受益人和保险公司约定,每期可领取的保险金额参见满期养老金领取表。开始领取满期养老金后,若受益人在未领满约定的养老金时身故,本公司仍将按期支付余下各期的保险金。满期养老金领取表(以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领取年期年领 ( 元 ) 月领 ( 元 ) 5 年 210.0 17.70 10 年 111.5 9.40 15 年 78.8 6.64 20 年 62.6 5.28 25 年 53.0 4.46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现金领取; 二、储存生息: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年由本公司确定; 三、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期满日 24 时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九条 减额交清 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附加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或满期养老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费返还的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保险费返还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满期养老金的申请满期养老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养老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若解除合同时本附加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从中扣除。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由以上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的,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