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范围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机器设备由于其自身缺隐、各种操作行为、各种电气原因和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责任范围包括: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除本条款除外责任中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2、除外责任
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属一切险产品,条款中已列明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均属于责任范围。列明的除外责任,除了财产保险产品中常见的一般性除外责任外,还有该产品自身特有的除外责任: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3、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4、停机退费
投保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后,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停工期间保险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停工包括因修理而停工,但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停工修理的不在此列。另外,季节性工厂使用的机器停工也不退费。<
5、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的赔偿方式有支付赔款、修复和重置受损项目三种方式
(2)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部分损失以修复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成对或成套的设备损失,赔偿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金额核减与恢复。发生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6、被保险人的义务
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中的被保险人义务除和其他险种一样具有如实告知有、交纳保险费和出险通知外,还有一些保证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等。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7、扩展条款
(1)机器损坏险的扩展条款有: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条款;专业费用条款;电动马达检修条款;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2)为防止保险机器设备发生损失后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被保险人在投保机器损坏险及其扩展险产品的同时,还可投保机损利损险及其扩展产品。该产品与利润损失险及其扩展条款内容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