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保发 [2000]185 号 ,2001 年 1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
凡已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保险金转换申请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本条款所附 《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 》 中所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金额及投保时所选择的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保险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应领保险金高于实领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应领保险金与实领保险金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受益人已领取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在本条款所附 《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 》 中列明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不予受理。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二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义
〖 本公司 〗 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 本条款约定利率 〗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 之较大者”+ 2.0% 计算。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
方式一: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二: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生存保险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三: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每给付十年递增首次给付金额的 10%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生存保险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四: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十年,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五: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二十年,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