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华安行李财产保险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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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特殊风险 | |||
所属公司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保险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随身行李物品的损失负责赔偿。但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及其他无法和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随身行李物品的损失负责赔偿。但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及其他无法和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行李财产保险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本行李财产保险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元。
第四条 行李物品财产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抢救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受损行李所有权和价值证明、救护费用凭据等证明资料。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期届满;
三、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