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永安医疗设备贷款保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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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信用保证 | |||
所属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国医疗设备现代化改革,加快健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医疗服务功能,保证银行医疗设备贷款的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应为医疗设备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
第三条 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借款人的请求,保险人为借款人所欠债务向被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凡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规模的医疗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医疗设备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医疗设备被转卖、转让;
(三)因所购医疗设备的质量问题及医疗设备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绝偿还或拖欠医疗设备贷款;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自然磨损、正常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订的《医疗设备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第八条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一)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赔偿时只负责投保人拖欠的本金部分);
(二)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息和(赔偿时负责投保人拖欠的本金和利息)。
投保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必须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二)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抵押登记;
(三)贷款期内必须同时投保财产综合保险及相应的附加险,且保险期限至少应比医疗设备贷款期限长三个月,不得中断或退保;
(四)在本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应对贷款所购医疗设备担负保养责任,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检查,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出的关于医疗设备安全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予以接受并立即实施。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发放医疗设备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贷款购买医疗设备的最终用户。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保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纪录。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的《医疗设备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单及其附件所载明的内容如需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会同投保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书面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保险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在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在向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的同时将抵押权一并转让,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医疗设备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正本;
(三)《医疗设备贷款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医疗设备购销合同;
(八)担保书、反担保书;
(九)公证书;
(十)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10%的免赔率。
第二十二条 关于抵押物的年份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投保人提前偿还完贷款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设备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财产综合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医疗设备贷款。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