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昨日表示,截至一季度,占行业数量87%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特别是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非常高。一些成立不久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业务发展很快,偿付能力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保监会已要求这些公司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袁力是在保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另外两个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与2003年保监会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废止)相比,新规定着重于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了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
由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监管指标的预警作用逐渐弱化,因此,新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新规定也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新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没有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发布实施后,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措施,督促行业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出台配套的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表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新规定中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