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保险纠纷仲裁工作站在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保险赔偿纠纷案件,这是该站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保险纠纷仲裁案件,在各方的积极努力和保险仲裁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首案仲裁成功,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协调机制发挥作用。
2006年10月5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津BK0676小客车在去北京途中,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95公里处由于后面车辆刮碰导致车辆失控撞倒了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护栏上,致使车辆受损,护栏被撞坏,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肇事车逃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赔偿,被保险人不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保险纠纷仲裁工作站提出了保险仲裁申请。
保险仲裁站的工作人员事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劝说协调工作。他们从该起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险责任产生分歧意见及申请人到保险仲裁工作站申请仲裁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还对有关的保险合同、经济法规以及争议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依据相关法规和保险条款,本着求同存异、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劝说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都作了最大的让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将按照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该起保险赔偿纠纷就此化解,使首例保险仲裁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天津仲裁委保险纠纷仲裁工作站是2006年4月经天津仲裁委批准建立的,该工作站设在天津市保险协会,由该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接待报案和处理日常工作,还在保险行业内部聘请了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险仲裁员。
保险仲裁工作站是友好仲裁工作站,其受理的案件应符合友好仲裁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当事一方向保险仲裁站提出仲裁申请,同时得到对方的同意,保险仲裁站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受理。另外,保险友好仲裁是以调解为主,采用报价协商的办法达成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如果协商不成,中途只能转向普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友好仲裁具有比普通仲裁和上法院起诉有更多的优势。一是仲裁对争议问题实行协商解决不伤和气,有利于维持原有的合作关系;二是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三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周期短,有利于尽快结案。四是费用低廉,经济压力小,易于申请人接受。更为重要的是,天津仲裁委聘请保险业内具有专业知识又有保险实践经验并符合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作为友好仲裁员,担任保险仲裁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保险仲裁和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