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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再掀监管风暴 整顿寿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
 
  今年1-7月寿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66.7%,主要依靠银邮渠道的井喷式增长。井喷的银行保险让保费数字看上去很美。

  保监会正式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

  现场检查重点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二是保险机构是否对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三是银邮代理业务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行为,例如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宣传资料是否合规,是否擅自增加保险责任,是否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分红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最低分红水平,万能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证收益以外的利益,投连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底或固定收益问题;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行为是否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四是人身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是否存在以其他名义、其他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五是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妥善处理因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通知》指出,对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处,追究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和账外支付手续费等违规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业务,同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业务存在销售误导的银行邮政网点,将视具体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同时,保监会将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采取包括行业通报、向媒体披露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证券日报 2008-09-04)
 
                           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保监会整肃财险市场秩序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今年以来,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保监会认为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据悉,经过规范,要使得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为此,保监会将采取7项主要措施: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另外,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而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据了解,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保监会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上海证券报 2008-09-01)
 
                                保监会:保险公司须足额提存保证金
 
    9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足额提存资本保证金。

    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此举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称,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相互制保险公司应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保监会于2007年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监会通知称,凡资本保证金提存不符合《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每日经济新闻  2008-09-02)
 
                          首批年金“管家”调整 新华人寿资格审核被缓
 
    企业年金首批“管家”名单日前稍作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并征求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延续了33家企业年金“管家”的资格。

    在第一批企业年金牌照争夺战中,共有29家机构拿到了37个“管家”资格,各自扮演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这四种角色。与最初年金“管家”名单对比后发现,被延续资格的33个“管家”的管理人角色与之前相比,没有发生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有3家企业年金“管家”资格被注销,分别是中诚信托、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不过,据了解,这三家公司并非因为审核不过关被注销资格,而是均主动提出申请,不再保留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格。主动退出的背后原因,主要是其相关资格与兄弟公司资格的重叠。

    据了解,在征得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后,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分别移交给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公司同时在第二批年金“选秀”中拿到了账户管理人、受托人资格。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称,中诚信托则是因为参股投资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因此,为避免资格重叠,而选择注销了受托人资格。

  除此之外,新华人寿的企业年金“管家”资格延续被暂缓。监管部门的态度是:待新华人寿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再作研究是否延续。在此期间,要求新华人寿继续做好已有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监管部门所指的相关问题,应该是新华人寿的股权转让问题。

    虽然“管家”资格得以延续,但年金市场的激烈竞争态势仍摆在这些“管家”面前。从市场上了解到,两批企业年金“管家”资格公布后,一些只拿到一种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多数则面临被选择的尴尬处境,一部分机构甚至出现了“无米下锅”的窘境。相形之下,一些“一鱼三吃”拿到三种资格的机构,掌握的话语权日渐扩大。企业年金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越发凸显。
(上海证券报  2008-08-26)
 
                             吉林保监局八措并举重点监管农村保险市场
 
    近日,吉林保监局八措并举重点监管农村保险市场。

    一是集中开展调查研究。利用10天时间,由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到2个地市、4个县、14个乡镇、29个村屯、185家农户开展调研。二是成立监管工作巡查组。巡查组负责对县以下保险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同时负责组织全局监管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市场开展全面巡查。三是重点培训公司高管。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县级支公司三级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四是监控规范政策性农险。对经办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加大管控和检查力度,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介渠道。五是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检查频率,对车险市场、银邮代理市场等恶意竞争激烈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六是规范清理农村保险机构。采取公司自查、保监局抽查、开展巡查处罚三步走的办法,对农村市场的保险机构进行彻底清理和规范。七是狠抓营销员展业行为。重点关注营销员在农村市场销售投资型产品是否合规。八是广泛宣传保险知识。组织开展“保险知识进村入户”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基本保险知识、投保须知、理赔程序、消费者权益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吉林省保险学会 杨惠娟 2008-08-25)
 
                        福建保监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
 
    近日,福建保监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一、规范辖内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一季一预告”和“一月一通告”制度。即利用协会网络平台预告下一季度到期的兼业代理机构和通告注销上个月过期未换证的兼业代理机构。

    二、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兼业代理专人负责制,从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升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三、强化兼业代理机构正确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意识。对未有开具保险中介发票的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时给予严格限制。

    四、建立兼业代理机构资格集中申报制。集团类机构(如银邮机构,汽运集团等)由集团总公司或省级机构统一申报,非集团类机构由保险公司省公司定期代为申报。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8-08-25)
 
                        山东制定寿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指引
 
    为加强寿险公司农村服务网点管理,山东保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指引》,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标准化建设方面。明确建设标准,包括职场选址、面积、装修、布置,负责人条件、内勤配备、持证人力及新契约标准保费等;明确管理标准,包括内控制度和考核管理,突出了单证、资金、培训、客服等管理环节的控制标准和保费规划、考核评价的指标标准。二是规范化建设方面。包括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规范及营销员展业行为规范要求。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8-08-25)
 
                               山东保监局规范寿险公司人员招聘招募工作
 
    8月12日,山东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招聘及招募工作的通知》,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招聘及招募行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员工招聘活动应由省级分公司实行审批管理,营销员招募活动应由支公司以上机构审批;创业说明会上使用的讲义课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拟聘用人员资历的审查核实工作,聘用人员时应进行资信及背景调查,对拟聘用人员的学历、身份、从业经历及与原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查询核实其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对未在原公司办理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公司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通知》要求,各公司不得允许营销员以公司名义自行发布增员信息。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工作,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各公司招募代理制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招聘员工的活动分开进行。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人员招聘及招募过程中,各公司应当向应聘应募人员如实说明工作地点、与公司的关系、劳动报酬、佣金和代理手续费水平等情况。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8-08-25)
 
                              广东省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近日,广东省保监局转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供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中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中参考。

    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保险合同的说明及告知义务、保险利益、保险理赔、保险合同解释、保险代位追偿等作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验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部分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在保险理赔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违反合同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未增加保险风险或影响理赔处理,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的,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人有权拒赔。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合同或者理赔过程中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东保险学会 梁剑华 2008-08-27)
 
                                  山东省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
 
    近日,山东保监局发布《关于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增进保险企业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车险投保提示的内容主要是:投保人明示在机动车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同时也明确告知投保人应及时履行缴纳车船税等义务。其内容要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另外,投保提示还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产险公司要能够做到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业务财务查询、代理人资格查询等服务,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提出了要求。
(山东省保险学会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