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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大蛋糕体育险 保险公司为何不敢动刀
 
  都知道是块大蛋糕,却没有人敢上前去切下一块。用这句话形容奥运热潮下的保险公司,一点不过分。随着奥运会的到来,运动员们的健康保障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体育保险也再度走进人们的视野。然而,从历届大型赛事来看,保险公司大多都是合作伙伴的身份,而鲜以经营者的面目出现,这与其他行业形成强烈反差。面对赛场这样巨大的“蛋糕”,保险公司为何却“只赚吆喝不赚钱”?如果要推出真正的“体育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又有什么难题待解?

  缺位:体育保险形式大于内容

  据了解,多年以来,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一直是中国运动员的最大保障平台。2001年,基金会先后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期运动员伤残保险,参保人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运动员每年只需缴纳40元至100元费用,保费根据运动项目而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得到30万元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国家队生涯结束。

  “但是,在投保执行的过程中,由于险种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等原因不能顺利开展,也无法成为运动员的坚强后盾。”相关人士介绍,国家体育总局也曾在2002年推出优秀运动员内助保险基金,但这一“互助保险”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保险。

  而其他省队的专业运动员,只有靠优秀运动员内助保险基金来享有保障。互助保险也好,内助保险基金也罢,其实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
  尴尬:大公司“只赚吆喝不赚钱”

  比赛当中运动员受伤是常有的事,2007年对3800名运动员的一次随机调查结果表明,我国运动员70%以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因此以运动员伤残和养老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保险,是体育界和保险界面对的一个共同话题。而对于这样一个“大蛋糕”,保险公司却并没有动心。经过对南京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调查了解后发现,有针对性、体现体育运动特色的保险产品几乎难以寻觅。

  难道保险公司真的就不愿意与体育有“牵连”吗?事实则不然,在很多大型赛事上,保险公司都会参与进来,且基本上都是以赠送方式出现的。例如,华泰承保2004年亚洲杯足球赛8亿元,中国人寿成为亚洲杯足球赛济南赛区独家保险商,太平人寿成为F1中国大奖赛保险合作商,都邦承保2006年田径世青赛和2007年女足世界杯。其实,这些保险公司做的都是“只赚吆喝不赚钱”的生意。

  无奈:高风险让小公司“望尘莫及”

  难道保险公司真的会去做这种“不赚钱”的生意?江苏新华人寿有关人士坦言:“保险公司当然不会去做亏本的买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 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体育运动的高难度、高强度、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这使得保险公司赔付率居高不下。作为营利性企业,保险公司为保障经济效益,与其把钱拿出来做高额理赔,不如去赞助体育赛事,这样广告效应来得更快。”

  而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也都认为,这一领域的风险太大,同时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只有像人保集团那样有着强大经济实力的公司敢涉足,其他的小公司都是“望尘莫及”。就连国外的保险公司,在对一些赛事和队员进行承保时,有时都需要几家保险公司来共同承保,甚至还要有再保险公司来分担,更别说国内的保险公司了。

  前瞻:呼吁更多保险经纪

  可是,如果国内的保险公司想吃这块“蛋糕”,该如何去“吃”?中间又会有何障碍?对此,几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的口径极其一致:体育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不同的项目涉及不同的风险。另外,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十分繁琐,致使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方面面临极大挑战。

  平安人寿产品推广部负责人蔡经理表示,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自身情况看,国内保险公司在体育保险费率制定上,缺乏一些基本数据,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价;在条款设计上,则主要参照一般的保险条款,还没有专门针对体育项目、运动创伤和伤病开办具体的保险。

  另外,据了解,当前保险公司缺乏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对此,保险专家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在对运动员进行保险的时候,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国外在解决运动员个人投保问题时通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代理,由此很多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应运而生。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拥有一批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赛事承办方进行风险评估。而目前在拥有10万多名专业运动员的中国,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只有一家,由此可见,开办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目前发展体育保险的当务之急。
(江南时报  2008-08-08)
 
                            奥运人身险首次商业化运作 100万元保一人
 
  7年等待后,北京2008年奥运会终于开幕了。在奥运会期间,作为奥运合作伙伴的人保财险会提供一套完整的保险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庞杂的奥运保险保障体系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2008年5月23日,中国人保财险向北京奥组委签发了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团体人身保险单》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志愿者保险单》,该保单将为奥运大家庭成员及志愿者提供人身及医疗费用保障和紧急救援、医疗遣返服务。

  基于北京奥组委保密原则,人保财险并未透露涵盖奥运大家庭所有成员及志愿者的医疗保障体系之保额数据。

 “在这两份人身保险保单的开发过程中,我们改变了历届奥运会都由政府或社保提供医疗保障的历史,转为由保险合作伙伴来提供,这在奥运保险史上是一项新的创举。”中国人保集团总裁、人保财险董事长吴焰称。

  据了解,以往的人身保障均是由政府或社会保障解决的。

  人保财险此次采用的是在奥组委指导下的商业运作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和固化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对相关医疗机构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提高了服务水平和效率。

  100万元保一人

  每一位北京奥运会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中国奥委会官员以及工作人员,每人都将获得100万元保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保障。

  此次参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第13届奥林匹克残疾人运动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共计约1700人,保险总金额高达17亿元。这是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以来保额最高的一次。

  除此以外,中国奥运代表团和中国残奥会代表团成员奥运会期间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34.5亿保鸟巢

  北京奥组委为鸟巢投保,保额为34.5亿元,是鸟巢造价的1.5倍。

  自2005年9月成为北京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之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历时三年多完成了奥运保险总体实施规划方案的制订,单项最高保险保额为34.5亿元人民币,参照对象为北京奥运会单体价值最高的建筑国家体育场鸟巢,34.5亿保额为鸟巢造价的1.5倍。
 
  车险涵盖“恐怖”保障

  奥运车险专用产品是为北京08奥运会“量身定做”的,它不同于现有的A、B、C任何一款行业车险,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专门用于奥运赛时保障,是中国车险历史上首创的大型体育赛事唯一专用车型产品。

  其采用综合条款形式,涵盖普通车险中车损险类和责任类等主险保障及针对奥运车辆风险特点的附加险种,同时扩展了“恐怖活动”等保障范围。

  火炬接力保障全覆盖

  人保财险为北京奥运火炬接力活动提供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等四个方面的保险服务,全面覆盖了火炬接力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不同风险。

    针对北京奥运火炬国际传递路线,人保财险派出PICC理赔工作组,并委托国际救援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五大洲19个国家19个城市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搭建服务网络,实现了全程守护、24小时无缝隙保险服务。
(华夏时报  2008-08-09)
 
                              探寻现代金融抵御巨灾风险的有效途径
 
  巨灾风险通常指地震、海啸、洪水、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美国保险服务局根据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按照1998年价格指数将其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地震、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巨灾风险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巨灾风险对经济金融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瑞士再保险公司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巨灾风险的暴发频率呈上升趋势,其损失程度也逐年增加。自1988年以来(除1993年和1997年),全球自然灾害年损失均在100亿美元以上。

   以“5•12”四川汶川地震为例,国家信息中心测算认为,汶川地震造成工厂、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损失总额高达6000亿人民币,约占我国上年度GDP总值的2.4%。同时由于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其农业及大米产量分别占全国的6.1%和7.3%,作为全国最大的生猪养殖基地,生猪产量占全国的11.6%,地震可能会加大食品价格上涨压力。另据中银国际估算,若各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金融机构因地震的损失可能达100亿~180亿元。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6月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61万人,伤残2092人,被保险房屋倒塌13.9万间,已付赔款2.84亿元。据东方证券估算,保险行业整体赔付的保守估计约为30亿元,地震对于3家上市保险公司当期盈利的影响为4%~5%。

  一、金融抵御巨灾风险的国际经验

  巨灾风险带来的金融风险可以分为金融技术风险和金融行业风险两类。所谓金融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金融机构数据信息以及正常业务操作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金融行业风险,则是指灾害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安全所造成影响的可能性。由于银行业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对硬件设备高度依赖,更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历史上因各种巨灾风险而引发的金融业信息科技事故表明:若银行系统中断一小时,将直接影响该银行的基本支付业务;若银行系统中断一天,将极大损伤其声誉;若银行系统中断3天以上无法恢复,将直接危及其他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防灾应急机制以及灾难备份体系是化解金融技术风险的有效手段,而金融行业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化解,也可以借助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将金融创新机制引入巨灾风险承保市场。

  (一)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日本是一个多地震国家,199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要求住宅对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海啸等自然灾害风险强制投保,并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此外,日本的地震保险实行巨灾再保险制度,要求轻度巨灾损失全部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承担,中度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和在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重度巨灾损失则由被保险人承担5%,政府承担95%。

  (二)欧美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作为新型的风险转移工具,提供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沟通的渠道,巨灾债券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1996年以来,国际上诸多公司开始发行巨灾债券,如Winterhur Re公司1997年发行了规模为2.38亿美元的风暴巨灾债券,Kemper公司1999年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债券,Swiss Re公司2001年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债券等。此外,在巨灾风险证券化领域,百慕大商品交易所和GUY CARPENTER保险经纪公司先后编制了巨灾指数,巨灾风险期货期权以及巨灾风险掉期等金融工具先后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

  (三)英美等国的金融灾难备份系统。灾难备份是指利用技术、管理手段以及相关资源对重要信息系统及关键数据进行备份,以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业务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可以恢复。其目的是提高金融业抵御灾难的能力,减少损失。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在美国、英国以及新加坡开展金融行业的灾难备份监管,要求银行制订并维护灾难恢复预案。如美国银行,其针对总行、分行的应对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应急预案多达7000余份。上世纪90年代之前,国外金融机构主要涉及的是信息数据方面的灾难备份,即灾害过后日常交易数据的保存;目前国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全面实行灾后恢复系统,完善灾后交易恢复预案及灾后损失处理机制等。

   (四)美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度。“9•11”事件之后,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证券交易会于2003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增强美国金融系统灾难恢复能力的白皮书》,对金融机构在遭到大范围灾难打击之后的恢复能力提出了明确措施和实施时间要求。该报告突出要求金融系统中的主要金融市场(critical market)、核心清算结算组织及重要金融企业必须制定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以期在遇到灾难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的业务运行。

  (五)银行机构的经验。以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为例。卡特里娜飓风对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及亚拉巴马等州造成巨大破坏,银行支付系统也遭受重创。拥有120亿美元资产的联合银行(Bank United)是灾难时期能够保持完整客户信息的为数不多的银行之一,主要得益于其早在两年前,就将最重要的数据程序复制到设在亚利桑那州的后备数据中心,还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对数据进行夜间备份,以确保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佛罗里达或者亚利桑那的两个数据中心中的任何一个与银行主机取得联络。飓风灾难阶段,电力瘫痪,现金变成灾区唯一的货币流通手段,对于任何一家遭受巨灾影响的银行来说,确保客户顺利提现首当其冲。而雷金斯公司就成功地将移动式ATM机送进了受灾地区,基本满足了零售客户的提现需求。

   二、我国金融应对巨灾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金融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Globe Continuity Inc.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共565个公司使用灾难备份中心的情况调查表明,56%的金融机构使用商业化灾难备份服务,29%使用自有灾难备份中心,15%同时采用前述两种方式。在我国,灾难备份服务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金融机构灾难备份与恢复做不到分支机构层面,或未达到监管部门对于灾备管理的要求。金融机构抵御自然灾害的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两地两中心(生产中心和异地灾难备份中心)模式。这种模式由生产中心定时向一地灾难备份中心传送当天数据,发生风险时数据保存到生产中心最后一次异地备份之前的数据。二是商业化外包模式,即将灾难备份服务托管给第三方,以节省自身投资,获得专业的管理经验并缩短获得灾难恢复服务的时间,此模式在发达国家已广泛采用。

  (二)强化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其一,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共同参与分担风险的巨灾保险机制。可借鉴日本地震保险模式,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保险。其二,可由政府设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由政府集中管理,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予以赔偿。其三,可通过巨灾再保险分散风险。巨灾再保险是国际上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方式,巨灾风险发生后,由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直保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

  (三)创新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巨灾债券可以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可行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之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债券定价发行技术与投资者理念日益成熟,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发行也为推出巨灾债券提供了经验,促使发行巨灾债券的基本条件不断成熟。可适时推出巨灾债券,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平台。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因此,我国巨灾债券的发行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来发行巨灾债券,或者通过政府机构和再保险公司来发行巨灾债券。此外,还可在适当时机考虑巨灾风险期货、期权以及巨灾风险互换等金融工具。

  (四)灾后重建要发挥好财政信贷杠杆作用。一是金融债权核销“差别化”。对灾区建筑等不动产方面的贷款可做核销处理,但需原债务人放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权利;对企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应视还款能力状况采取分布核销或挂账等手段。二是贷款贴息“差别化”。对重灾区的个人生产性和家庭重建性贷款可实行财政贴息支持,对基础设施重建并已由财政承担、企业已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不适宜再给予贷款贴息。三是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为确保稳妥地向灾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保持灾区资金供给畅通,可对灾区法人金融机构不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或利率上浮,以确保灾后资金的充足和流动性;可适当放缓灾区的信贷规模控制,但仍应以适当的存贷比例为信贷约束条件。

   (五)发展和促进全球共同治理。钱学森院士在东西方文化互补、融合的基础上提出了“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科学思想,认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要突破还原论,发展整体论,不能只强调专业管理和行业分工而忽视了系统性、开放性,这一科学论断也为现代金融应对巨灾风险奠定了理论基础。金融抵御巨灾风险是个全球性课题,是一个集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开放、复杂的巨系统,在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什么比积极一致的行动来解决全球问题更为重要(刘明康,2008年)。因此,建立和完善金融抵御巨灾风险的机制需要全球共同治理才能真正持续有效。
(金融时报  200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