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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修订草案为不动产投资“正名”
 
    “这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近五十条内容,其中,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另外,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及偿付能力监管等也进行了补充完善。”一位参与草案修订的知情人士透露。

  上述人士口中的修订草案,正是日前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监管部门并未披露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不过,本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修订草案的送审稿。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

  从这份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内容来看,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被进一步拓宽,增加“不动产投资”,企业债、公司债投资也被同时“正名”。

  据了解,原先《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四个投资渠道,已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被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业内人士认为,有价证券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囊括了近两年来备受保险公司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

  修订草案中添加的不动产投资,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虽然自去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正名,走的都是特批渠道。对于“保险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房地产投资”也一直没有给予明确说法。

  “在送审稿之前还有一个建议稿,建议稿将保险投资项目分得更细,共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及投资基金、股票、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八种渠道。”在上述人士看来,送审稿最后将投资渠道选择了“四类”,而非“八类”,主要是为未来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留出空间。

  虽然对投资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未对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立法只是为保险资金投资开了一个窗口,应该是一个原则性的、前瞻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具体投资比例等还得由保险监管机构具体制定。”
 
  监管力度有所提升

  “原来《保险法》有158条,修订草案(送审稿)大概增加到了200多条。”在多位参与修订草案的知情人士看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只是草案修订的一小部分,最关键部分则是监管力度的提升。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而此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调整的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令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印象最深的是,在保险业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如,在保险保障基金、内部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原先只是出现在行业规章制度里的监管条例(如公司管理、偿付能力管理),更首次被搬入了《保险法》。比如,大型保险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失误时如何判断法律责任、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等,都加进了立法内容。

  上述人士透露,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还加入了“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个新生事物。“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刚刚在我国起步,出于相互制对我国保险发展具有一定意义所考虑,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添加进来,一共涉及一个章节二十多条内容。”不过,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在最后送审上去的修订草案中,涉及“相互制保险”的这个章节已被缩减。

  在保险合同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主要参考了我国台湾保险业的做法。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告诉透露,国务院批准的修订草案可能已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做过一些调整,但修订草案的大方向应该不会变。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海证券报  2008-08-05)
 
                          “断供”折射银行业风险 保险或有作为
 
  “针对近期断供现象给购房者和银行业造成的风险,银行通过保险的形式可将按揭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以提高购房者的信用程度。”8月4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曦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如此提出。
  杨曦认为,国内传统的房屋按揭保险责任过窄,只承保房屋本身因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而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较小,传统按揭保险也一直受到购房者的批评。尽管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将寿险引入房贷保险,开发出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无法还贷为保险责任的新险种,但这类按揭保险仍不能满足银行及购房者的需求。杨曦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分散风险的机构,应该真正承担起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房贷保证保险,以提高购房者的信用程度,并降低银行风险。

    虽然房贷保证保险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但在我国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推此类险种的风险仍比较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人士认为,从保险公司风险判断角度来看,很难给这类产品定价,目前这类产品还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操作问题。

  事实上,保险公司开办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时,就曾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据媒体报道,2001年到2003年上半年,保险公司积极推出车贷履约险种,汽车金融因此出现首次“井喷”。但是在迅速创造的1800亿元授信额中,产生了1000亿的坏账,巨大的风险令该业务自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8月进入“冷冻”阶段。

  不过,杨曦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一是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房屋贷款保险风险管控办法,如在澳大利亚有《住房贷款保险法》,并成立专门的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二是针对目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保险公司可采取提高保险费率、严密设计保险条款等防范措施;三是在承保时,做好对购房人的调查工作,在发放贷款前,协助银行调查了解购房人的资信情况和收入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08-08-05) 
 
                                    中小企业年金市场潜力巨大
 
  由广东社保部门以及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企业年金论坛上,企业年金市场成为各金融机构青睐的对象,特别是中小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央企年金增速暂时放缓

  据了解,目前国有企业是年金市场的主力军。据广东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王红军副处长介绍,广东省属22家企业中,已经实施年金制度的有9家,有7家企业已经获批但尚未实施,另有6家企业尚未获得批准。

  根据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有分析指出,由于列支渠道有所变化,今年央企企业年金增长速度可能暂时放缓,而中小企业年金市场却蕴含巨大潜力。

虽然外界对于中小企业资质仍存担忧,但业内人士表示,中小企业中也有不少治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或者潜在的行业龙头,对于这样的优质企业可以放心的实施年金计划。

  业界呼吁放开投资范围

  与以往大型企业年金业务多采取全分拆模式不同,针对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大多采取组合式的集合计划。如招行的“金色人生1号”年金产品,就是由招行担任受托人和账管人,由四家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投资管理人,由中信银行担任托管人。

  业内人士认为,全分拆模式导致年金管理机构数量过多且分散,增加了运营成本,而采用多个企业共同参与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有效的整合,扩大基金规模,又可以降低管理费率,提高中小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率。

  业内人士处表示,年金可以投资债券、银行存款、股票和投资连接产品,但只限于国内市场。目前业界正在积极呼吁放开投资范围,增加实业投资以及股票投资的比例。
(广州日报  2008-08-07)
 
                               次贷令中国出口信用险索赔激增
 
  8月7日,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悉,今年上半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接到出口信用险索赔案件936宗,金额2.34亿美元,同比增长108%。其中,美国报损案件202宗,同比增长31.2%,报损金额1.0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6%,占报损总金额的44.8%。

  据了解,拖欠案件占报损总金额的84%,买方拖欠已经成为导致收汇风险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从今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发生的赔案来看,次贷危机的影响也占有相当比重。

  据了解,2008年上半年,尽管出口成本大幅提高,但企业投保积极性明显上升。从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了解到,其前十大保户投保金额同比上升25.76%,从行业承保数据分析,纺织品出口投保金额上升29.02%(而纺织品出口同比只增加7.66%)。
(上海证券报  2008-08-08)
 
                             国税总局叫停保监会个税优惠政策
 
    6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正式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保监会向天津滨海新区下发了一份《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然而,正是这条极具诱惑力的税收优惠规定,却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惹起了“风波”,并直接导致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计划被搁置。8月6日,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透露,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中个人购买补充养老险可税前列支30%薪金有异议,所以涉及个人税收优惠这块试点直接被叫停。

  税优全球最高抵触税法

  消息一出,给刚刚试点的补充养老险制度泼了一盆冷水。

  “放眼全球,很少有国家为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而制定高达30%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即使在福利水平很高的加拿大,其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个税优惠也不过是18%。”8月7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在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停滞不前,税收优惠政策也一直不明晰的时候,今年6月底保监会下发的这份通知被认为是天津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最有利的“武器”,保险业内也为之叫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天津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计划,尽管范围小,但是对于整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30%的个税优惠将极大地促进消费者的购买热情,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机构将总部落户在天津滨海新区。

  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几年前就出台的《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天津滨海新区拟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30%个税优惠的试点与税法有抵触,因此被叫停。”韩晓琴表示。

  庹国柱也表示,为鼓励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养老体系三支柱,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对个人支出的部分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是比较好的办法,但是一下子制定这么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部门看来,却是不能接受的。

  庹国柱分析,对于个人收入并不高的人群而言,能够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享受30%的税收优惠,可能对税收收入产生不了太大影响,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却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合理的逃避税收的方式,而且可能会造成很多高收入人群选择到天津去购买补充养老险。

  在过于冒进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税优政策被叫停之后,已经酝酿了达一年之久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也被迫延迟推出。

  “从去年9月开始,上海保监局联合财税局以及几大保险公司共同研究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被重新研究过了。”8月6日,上海保监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现在保监局在观望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的进展,待税收优惠政策明朗后,再推进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的相关工作。

  “如果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无法调动个人的积极性。”8月8日,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研究员郑培明表示。

  他表示,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险制度的难产主要障碍在于税收支持,而各大保险公司都有心进军这一块市场,并已经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包括设计开发合适的保险产品。与滨海新区的试点方式不同的是,上海的税延型养老险制度借鉴了更多的国外年金保险制度,对于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也一直在积极探讨,到底制定多高的个税优惠才合适,既能调动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

  而韩晓琴则建议,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在10%或低于这一比例较为合适,如果个人缴费部分达到30%,会给个税征管留下很大的漏洞,而且现在个税免征额是2000元,无论制定的优惠税率是多少,最多也不能超过2000元。

  韩晓琴甚至悲观地预测,在今年下半年财政收支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会轻易开这方面的口子,至少在今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据了解,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天津滨海新区的补充养老试点个人税收政策上持保留态度,但是天津市政府或仍将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继续实施个人税优政策,而这种政策支持类似于上海住房退税政策。
(华夏时报  2008-08-09)
 
                             保险业需要趟过反垄断 “雷区”
 
  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往往会给保险业带来不小的影响,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同样如此。这不,在这部有“经济宪法”之誉的新法刚刚实施,就有重庆市民以车险行业自律公约与《反垄断法》相抵触为由,状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虽然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法规还没有全部出台,但已经有专家在解读这部法律的时强调,除了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是针对消费者大众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都无一例外适用于《反垄断法》。这也就是说,保险业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其市场行为与其他行业一起,将被平等地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没有所谓的“豁免权”。

  不过,考虑到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特殊性地位,国家将在坚持统一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下,通过细化的配套法规,加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与金融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配合,实现对金融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良性监控。而这一点,从《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配套细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就可见一斑,比如,该规定强调,考虑到银行、保险等行业和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将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

  尽管如此,业内专家还是表示,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决定了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相对其他行业更高,因此也一直与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行业一起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虽然《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但对保险行业而言,至少在此前的一些传统经营行为方面,今后或许会面临《反垄断法》设置的壁垒或“地雷”。
  比如,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共保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保险经营模式,但在为保险业积累经营经验、拓展服务领域的同时,很容易被打上“价格垄断”的标签。同时,虽然费率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禁令是遏制非理性竞争现象的利器,也同样有可能背上“垄断行为”的嫌疑。此外,像借助行政部门推销保险产品,在车险经营中指定固定的修理厂、为某种汽车指定特定品牌的配件等,都有可能被认定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

  有关专家指出,《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更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反垄断法》的颁布,使消费者不仅可以针对单个、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权益损失申请保护,而且可以针对整个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向反垄断有关部门提请审查。

  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宏观性与保险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决定了反垄断监管与保险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交叉。保险行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也通常会涉及到行业内部监管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机构,因此,今后这两种监管关系如何进行明确和合理的分工,以避免重复监管,将对促进保险业和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业内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与以往保险行业的管理思路和政策取向存在一定差异,也将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增强保险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从而更多地去关注自身经营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有助于保险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在《反垄断法》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尽快对现有的观念和做法进行转变,对于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将大有益处。
(中国保险报  2008-08-11)

                         财政部问计会计新规 保险“泡沫”有望被挤破
 
  财政部日前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并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征求了相关上市公司的意见。

  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解读时认为,“《新规》一旦实行将对保险业影响很大,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账面中的保费萎缩。对于目前会计处理略显粗糙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新规的变动可能隐含着保险业利益的重新分配。”

  保费收入或大幅萎缩

  事实上,《新规》是对财政部2006年下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补充文件。从《新规》征求意见稿来看,主基调就是中国的会计体系将与国际准则接轨。“虽然《新规》中涉及的保险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但按照保监会的监管思路,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范围将囊括上市及非上市的保险公司。”上述人士透露称。

  具体涉及保险业的主要内容是有两条:“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的保费收入,应当如何确认”、“同时发行A、H股的上市保险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如何正确地确定会计政策”。

  保险公司账面中的保费为何将萎缩?这是因为,按照《新规》规定,“投连险、分红险等投资型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A股及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一直以来,中国保费收入与国际通行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对于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

  这样一来,则意味着近年来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中的投资部分收入将不被计入保费收入中。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合计高达70%,但所含的风险保障功能远远低于投资功能,如投连险的风险保障部分只占0%—3%左右。一旦《新规》实施,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将出现大幅缩水。

  通过对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沪港两地的年报分析来推算,执行新规将使保费收入缩水30%—50%。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使用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同样是2007年的年报,中国人寿香港年报的保费收入只有内地年报的52%,而平安人寿的这一比例为72%。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透露,在香港上市的国寿和平安在统计保费收入时均采用从紧原则,只把个险列入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团险、银保分别列入投资合同、投资型保险合同。“只有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才算保费,其他都不算。”

    香港报表利润或打折

  《新规》对保险业的另一个影响,体现在手续费、佣金摊销问题上。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国内与国际的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必须实行摊销,即允许DAC,但内地就不允许进行摊销。因此,在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香港报表中的利润表现明显优于A股。”一位分析师表示。

  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2007年年报为例,国寿内地年报的利润只有香港年报利润的73%左右,而平安的这一数据为80%左右。

   然而,按照《新规》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H股财务报告中不得将该类支出分期摊销。保险人在取得再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比照处理。”这将意味着香港上市保险公司的利润表至少要打七到八折。

  不过,一位香港分析师表示,“分期摊销”是香港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的,内地监管部门对这一制度是否具有约束性,还有待进一步商讨。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的意义,对于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将节省一笔不小的报表制作成本,每年大概在一百万元左右。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却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新规》一旦实施,更为直观的影响将是,一直以来“以保费论英雄”的保险公司排名制度,将有望改为按企业实际利润进行排名。这样一来,将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能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保险公司“不计利润冲保费、冲规模”的顽疾。
(上海证券报 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