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 ■刘玉焕 方荣军
一、 应收保费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财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率不应高于8%,但很多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率都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2005年,全国财险公司应收保费81亿元,同比增长3494%,高于同期保费收入2091个百分点;2006上半年广东省应收保费异常增长,同比增长819%,达到29亿元;2007年四川保险公司的车险月平均应收保费余额为 813 亿元。 (一) 应收保费的危害 应收保费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容易引发理赔纠纷,损害保险业形象,破坏性较大[1]: 1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风险。一是增加了管理成本,许多客户或中介结旧账欠新账,导致追欠费用和管理难度增加;二是增加了机会成本,应收保费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三是增加了坏账成本,很多应收保费可能永远无法收回,事实上,中介截留保费的行为已经给保险公司形成数额不小的坏账。例如,前不久上海从众汽车服务联盟面临破产,拖欠6家财险公司1100万元保费。 2影响保险公司现金流和偿付能力。保险最基本的职能是经济补偿,这要求其资产具有较强流动性。虽然应收保费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但未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入,反而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如发生的营业费、分出保费、营业税、所得税、提取的责任准备金等,造成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下降,严重影响偿付能力。 3诱发经济犯罪、引致理赔纠纷。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催收不及时、积淀过多,容易给个别素质差的业务员或中介公司挪用、截留保费以可乘之机。在目前车险实际运作中,由于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延迟,经常出现投保人的保费不能及时缴纳到保险公司的情况,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引发理赔纠纷。例如,成都车主沈女士通过汽车维修点购买了一份车险,当她发生车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她所购买的车险并没有生效,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收到她的保费,经调查得知,她的保费被中介截留。 (二) 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 1“唯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机制。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经营中考核机制不尽合理,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以保费论英雄、以规模论升降,对内涵价值、利润率、社会贡献率、赔付率、被投诉率等指标置若罔闻。为争取保费规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许多保险公司未与投保人正式达成承保意向,就采取先出单、后收费方式招揽“鸡肋”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反悔或违背诚信原则,恶意拖欠保费,导致应收保费产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基于“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是指当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简称“保险会计新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 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可见,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费收入的确认依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就确认为保费收入。事实上,新准则颁布之前实务上也是这样操作的,而这是大量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之一。 3投保方恶意拖欠保费。投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按期缴纳保费,或者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故意以各种借口拖欠保费,若保险期内出险,则以赔款抵交保费,若未出险,就一直托下去。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缺乏严格有效的催收办法,则成为难以收回的逾期应收保费。 4中介方截留保费成风。保险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从保险中介获取业务的比重日趋增大(2008年上半年,我国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比达786%)。目前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企财险、房贷险等大单业务一般主要由中介机构销售,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月结、季结方式同中介进行保费结算,从而在保单签发后因中介方尚未将保费划转而产生应收保费。有些中介机构由于掌握的客户资源多、总保费量大,往往故意延期转交保费,将其挪为自己的营运资金或者投资于高风险资本市场,做无本买卖,造成“卖车不赚,保险赚”的怪象[2]。有些中介机构积累大量保费后,逼保险公司提高手续费;甚至出现“出险后才上交保费”的情况(如果出险就向财险公司交保费使其出单,未出险就私自截留保费,将保单作废),保险公司迫于对市场份额的追求和业务指标的压力,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是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5保险公司虚挂应收保费。虚挂应收保费是指将签单时坐扣的手续费或其他回扣后的缺口额,挂在应收保费科目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兴公司依靠高额手续费抢占渠道资源的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公司车险手续费最高可达40%,低的也有20%~30%。但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于是很多公司采用虚列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例如,某单位投保车险需缴纳保费5000元,直接扣除20%的手续费和10%的无赔款优待后,只需交3500元即可,但业务系统转到财务系统的保费收入仍然是5000元。由于手续费按规定只能列8%,无赔款优待只允许在保单上直接给付,但投保单位却要现金回扣,这就形成了一个差额,只能挂应收保费科目上,此即虚挂的应收保费。 6保险税收政策不严谨。我国财税[2003]16号规定:“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也纵容他们对应收保费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见费出单”的推行 (一)“见费出单”的含义 “见费出单” 即“一手收保费,一手交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必须在保费一次性全额入账后,才能出具保单和发票。其核心实质是:每张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3]。 (二)“见费出单”的运行状况 北京保监局2007年底下发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网点和中介网点通过 POS机刷卡支付车险保费,交费后保单方可生成。“见费出单”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北京开始施行,实施以来,系统运行良好,人员操作逐步规范和熟练。 2008年6月30日,保监会下发《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建议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规行为。随后,各省都积极研究推行“见费出单”:9月1日起福建省正式统一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省内17家财产保险公司全部完成了内部系统改造;山东从10月1日起,实行“见费出单”;上海从11月1日起,在全市推出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目前各公司已做好实务流程、财务流程、系统流程、渠道流程等衔接准备工作;大连保监局规定从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由分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的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江苏保险行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对保费未缴清的业务出具保单。 (三) “见费出单”的作用 1规范车险市场秩序。“见费出单” 可防范保险公司采用虚列应收保费,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行为,解决财险市场非理性竞争问题,有利于规范车险市场。随着“见费出单”的推行,因现金交易而滋生的各种问题必将杜绝,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将大幅降低,保费收入透明度与经营数据真实性将得到切实提高。 2规范保险中介。“见费出单”能够防范中介挪用保费、大量滞留保费、卷款而逃的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治车险应收保费的顽症,对中介也是好事,因为比较规范的中介公司希望长期良性地发展。对代理人来说,也可以使他们有良好的展业习惯,按规范秩序办事。 3降低保险公司坏账风险。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某年总保费收入10亿元,应收保费比例为10%,则意味着有1亿元保费不知去向,有可能是客户没交,也有可能被中介截留或保险公司挪作他用。实施“见费出单”之后,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应收保费,车险业务的坏账风险将会降低,改善其经营效益,以有更多资源投入到客户服务中,提高对车主的服务效率。 4最大限度保障投保方利益。“见费出单”可有效从源头上加强对车险业务的管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中介公司或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结算延迟,经常出现投保人的保费不能及时缴纳到保险公司的情况。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没有或部分交付保费的,保险公司责任进行对等免除。因此,出险后,被保险人就得不到足额保障,由此引发不少理赔纠纷。“见费出单”可提高保险公司对车主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方的利益:一方面,车主再不用拿着大笔现金来回跑;另一方面,保证其投保的真实性,避免在客户索赔时保险公司把未收到保费作为拒赔的借口。 三、单凭“见费出单”难以根治应收保费 基于“见费出单”的功能,可以推测,推行“见费出单”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见费出单”的实施难免遇到以下阻碍: (一)保险公司对中介人过度依赖 保险公司与中介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给“见费出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保险公司迫于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甚至失去了与其平等对话的机会,有些中介与保险公司谈合作条件时,直接要求延长结算周期。保险公司对中介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而且类似4s店这样结合保险、维修、服务等直接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的渠道,是保险公司经过艰辛开拓的可贵资源。可见,“见费出单”难以真正改变中介争夺利润的局面,其成功运行有待中介市场规范、保险人与中介人平等对话的实现。 (二)“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机制 虽然“见费出单”可以防范应收保费,由此改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提升理赔质量和效率。但是,只要保险公司以业务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不变,新制度很难从根本上扭转车险市场恶性竞争局面。在内控与业务发展的选择中,大多公司选择兼顾,甚至内控给业务让路。分公司一级的负责人多为职业经理人,总公司每年给出一个业务指标,完成得好可以获得高额年薪,业绩不好,走马换将也是司空见惯。违规严重的罚款10万元,但和几十万乃至百万的年薪相比,这样的博弈成本微不足道,更何况如何核查、如何处罚并没有先例可循。 (三)面临单位团体投保的困扰 实行“见费出单”对私家车投保有利,但是对单位集体投保则不利,公务用车较多的大单位,基本已形成了分期缴费的习惯,“见费出单”后,如何与这些大客户协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据悉,在车险业务中,私家车给保险公司带来保费规模,但其出险率往往达到 80%,承保利润较低;单位集体投保的团单才是车险的主要利润点。企业客户保费数额一般比较大,不可能趸缴,并且涉及到领导签字,而领导经常在外出差。如果一定要财务部门确定缴清保费才出单,对企业客户来说未免有点苛刻。 (四)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之间难达共识 “见费出单”真正实施起来需要实实在在的制度支持,保险公司之间需形成联动。否则,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仅一两家保险公司单独运行“见费出单”,很有可能被现在的市场潜规则所摒弃,丧失生存能力。 (五)其他阻碍因素 “见费出单”之前的存量应收保费如何解决,新系统能否制约高手续费,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辅助“见费出单”的对策建议 “见费出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应收保费,但若根治应收保费,还需要考核机制和保费确认准则的完善,并且针对企业投保还需另行对待。为此,笔者建议在实行“见费出单”的同时,采取以下对策: (一) 为“见费出单”提供外部环境 1完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银行和证券业在评判企业的“大”时,往往综合采用多项指标,很少以单一的收入指标作为评判标准。商业银行除了常用的注册资本指标外,还考察其储贷总额和资产总额;证券公司一般考察其证券承销金额和交易金额,而这都不是会计上的收入指标,却能反映出这些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规模与核心价值。唯独保险公司过分注重保费规模,而单纯的保费收入难以反映保险公司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核心价值(当今投资连接保险退保高潮就体现了以保费论英雄的弊端)。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考核指标应以经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以其内涵价值为标准,重视对业务质量、赔付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考察。 2防范虚列应收保费。为争夺市场份额,财险公司在车险手续费高成本恶性竞争中失去理智。为此,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深入到公司财务等内部系统,用稽核软件开展现场检查,以一目了然地查到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对违规公司予以严惩并在媒体上曝光。 3规范中介方。中介机构对车险业务的控制力度逐渐增强,其结果就是车险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而保险公司不仅没有盈利,反而亏损,真正盈利的是车险中介。所以,中介市场的规范,对实行“见费出单”是一个重要外部条件。“见费出单”对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起到有力作用,但对于应收保费的管理更应该“标本兼治”。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相应提高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中介从业人员的监督与培训,及时发现并整改其存在的问题,避免无序竞争。 (二) 改进非寿险保费收入确认原则 保险会计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确认原则未取得实质性突破,难以从根本上把应收保费这一“泡沫”挤破。考虑到应收保费的危害性,有些公司干脆另辟蹊径, 采取长期不入账的办法, 这显然又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4]。为此,笔者建议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八条的第一款改为:“非寿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 应当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这样才与“见费出单”要求相一致,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三)针对大保单采取严格信用政策 对于保费金额大、客观上确实需分期缴费业务(比如,公车集体投保等保费高的车险业务),要有额度限制,须签订分期或延期交款协议,并做好对保户信用的评估。 除此之外,财税[2003]16号难免纵容保险公司疏于对应收保费的管控,建议财政部完善这一保险税收。 [参考文献] [1]刘玉焕 我国保费虚增根源及防范对策探析[J] 上海保险,2006(2):24-25 [2]朱成碧中介截留保费炒股遭遇“紧箍咒”[N]证券时报,2008-3-28(2) [3]张兰警惕四大风险 破解应收保费难题须从制度入手[N] 金融时报,2008-8-5(4) [4]侯旭华: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新企业会计准则[J]上海保险 ,2006(8):46-47 (刘玉焕,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教师;方荣军,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博士。) [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