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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产险公司践行科学发展观之我见 ■覃爱鸣 对保险行业而言,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有效益的发展。有效益的发展,着眼点是发展,这符合经济规律,也抓住了第一要务。但同时强调发展必须以有效益为前提,否则,宁可少发展慢发展甚至暂时不发展。 探讨有效益的发展问题,有必要对与之相对立的“泡沫”的概念作一些基本了解。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解释,泡沫(Bubbles),是指一种或一系列资产的增长最终以牺牲盈利能力为代价的情形。该词典以商业银行为例进一步阐释: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当持续增长的贷款不能带来利润并经由利润增加净资产,而是带来损失并由此减少净资产,进而威胁到资本充足率,银行业泡沫便形成了(引自《经济观察报》之《研究院增刊》2005年8月22 日第12版)。这一定义和阐释对于我们清醒地认识和判断当前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的现状、问题、趋势非常适用,同时,明确和理解泡沫的概念也对于我们审视自身的市场行为进而确立和坚守有效益的发展理念至关重要。 比如说,按照有关泡沫的界定和有效益的发展要求,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存量业务作出分析,看有没有亏损或者是严重亏损的业务,如果有,是什么原因?是可保风险状态还是常态?如果是常态,续保时客户能否接受改善条件承保?如果客户不接受,能不能下决心放弃?如果放弃了,对公司保费计划达成有多大影响?如果放弃,其它保险机构是否会接受客户的条件签单承保?如果会,我公司的市场份额就面临下降,在当地机构中的排名就将后移。还有,如果是几个小单,可能很容易作出抉择,但如果是大单,是占总保费量10%以上的超大单,将作何取舍?这个时候,是否还会坚持有效益的发展理念呢?同样的道理,在增量业务中,如果一个客户业务的综合成本已经接近盈亏临界点,并且赔付率改善的可能性很小,再增加成本就会亏损,但不增加成本就签不了单,怎么办?如果是小单,可以轻松地选择放弃,但如果是大单、超大单、甚至是不签这个单将不能达成保费计划,这时是否还能够理性地固守有效益的发展理念? 作为基层机构负责人,以往在作出上述选择时总是痛苦万分,决心难下,最终又总是会在功名利禄的浮躁心理的驱使和诱惑下被迫选择业务规模而放弃效益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上述选择其实非常简单,必须义无反顾、理直气壮地固守有效益发展的原则,回归商业保险的社会角色定位,坚决杜绝泡沫型业务的增长。 过去有一种很流行且极具煸动性的观念,保险公司如果讲效益,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和保险客户利益,就是不讲大局不讲政治。因此,一些什么都敢保、什么承保条件都接受、什么情况的赔案都敢赔的机构大行其道,并以其极大的欺骗性一度深受欢迎。相反,一些稳健经营、真正能对全体客户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机构却有口难辩,只能羞羞答答、小心翼翼,以避免触犯同业众怒。其实,这种观念破坏了国家关于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混淆了以商务合同为责任依据的商业保险行为与政府救助行为的本质区别,是一种不计后果、极具欺骗性的雷人作派,具有极大的行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商业保险,信守保险合同就是履行社会职责,发挥社会功能。作为经营风险的专门机构,承保大数法则下的可保风险,这是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责任的安全底线,是信用的根本保证,否则就形同与客户博彩。作为商业经营性机构,保障经营的是公司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不是无限的社会资源。所以,只有坚持和达成有效益的发展,让公司资产不断稳定增值,才能真正对客户负责,否则,公司将逐渐被潜亏吞噬,最终必然将企业的责任推向社会进而危害社会。 坚持有效益的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心态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客观地说,产险市场科学发展(有效益的发展)的大环境的形成尚待时日,绝大部分产险公司还没有自上而下地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观,对机构考核的导向大都还停留在助长泡沫的状态下。特别是受法治环境和监管力度所限,不少的产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程度上还在依靠不断放大的资金流来保障和化解,这是一个非常危机而又真实存在且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分支机构要固守有效益的发展理念往往会被同业和本公司上下视为另类,特别是在KPI(关键业绩指标)考核中除了综合成本率及其相应的利润指标之外,其余指标可能都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这样,在现行考核权重下综合得分肯定不高,会直接影响考评、晋职、加薪、奖励等等。所以,坚持真理往往是很痛苦的,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坚持有效益的发展,还必须把内涵式的效益增长作为管理增效的重要方式。为此,有必要对我们现阶段的经营成本作出详尽而理性的分析,从而找准节支路径,改善综合成本构成,压缩运营费用,加大业务投入,促进业绩和效益的同步提升。现行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由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两部分构成,其中,综合费用率是刚性指标,一般不会低于40%,产险公司赚钱还是亏损主要看当年的综合赔付率指标,赔付率超过60%的部分就是亏损,赔付率低于60%的就是赢利。现在的思维定势是把赢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赔付率降低上面,而认为开支40%的费用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笔者认为40%的综合费用率,一是整体太高,二是结构不合理,完全具有节支增效以及让利于被保险人的可操作空间。 美国1994年财产保险公司每1美元的保费收入中,811美分用于损失赔偿,27美分用于纳税,234美分用于销售和管理费用,综合成本率超过100%,微亏的部分是通过投资收益弥补的(引自《美国产险市场报告(1996)》,美国保险信息研究所编,袁力译,中国金融出版社)。这样,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费用率仅为261%,考虑税负水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等不可比因素,同口径下也不会超过30%,比我们低10%以上。 从综合费用构成来看,体现在具体业务单位的约40%的综合费用率中,代理手续费约10%~12%,税收55%,保险保障基金1%,一、二级机构下划分摊费用约8%~10%,三、四级机构直接发生的销售、运营、管理费用约12%~15%。其中,代理手续费和一、二级机构下划分摊费用两项占居了总费用的50%,这一结构极不合理,暴露出了我国保险业费用使用上的低效率和半官商化体制。 代理手续费的出现并逐步攀升源自于保险中介代理制的产生且畸形发展。事实上,保险中介代理制引入我国之后并没有按照设计人的初衷发挥作用,有些中介成为了一些保源掌控人坐地营利的合法渠道,成了保险行业的违法之源、违规之源、展业成本不断攀升之源,是行业性的藏污纳垢的“租界”。包括寿险的个人营销制在内,保险中介代理制目前已经成为了广受社会关注且诟病的问题,对于整个行业形象已经并将持续造成损害,应予以强力整治。 按照现代金融业高度集权化管控的要求,省级机构只能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此外不能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据此,要改变按行政区划设置管理机构的半官商化思路,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大胆进行管理层级扁平化改革,按经济区设置区域管理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日常管控职能,撤消分公司(现省级机构)层级,将现存中心支公司按业务量及管理能力进行整合后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实行区域直管分公司体制,以提升管理效率并大幅节支管理费用,实现内涵式管理增效。 综上所述,产险公司降低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空间还很大,只要整个行业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心合力锐意改革,完全可以达成美国财产保险业30%以下的综合费用率的目标,从而为有效益的发展留足空间,提供动力。 (覃爱鸣,现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支公司总经理。)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