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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机制建设 ——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启示 ■颜韬 近期,缘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而引发的金融风暴愈演愈烈,影响范围也由美国波及全球。世界各国目前已基本达成一致共识,引起这次金融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根本原因是其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信用消费。但笔者认为,以穆迪(Moody)、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 、惠誉(Fitch)等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危机中扮演的角色也难逃其咎。 一、信用评级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美国次级债的运作过程来看,初期穆迪或标普只给予证券化次级债产品BBB以下的评级,经过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穆迪、标普最终给予了创新产品——“担保债务凭证”(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AAA的评级。经过包装后的高风险次级债,就这样进入了大型投资基金以及外国投资机构的投资选择范围。此后,CDO的衍生品,比如合成CDO、CDO平方等,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中,风险非常高的合成CDO,也获得穆迪和标普的AAA评级。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也称资信评级、信用评估、资信评估)是在信用关系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或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就其将来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业务。在新一轮产品创新中,由于产品背后的资产相当复杂,一般投资者根本不可能评估这些债券的价值和风险,信用评级就成了判别这些债券风险高低的重要标准。所以,信用评级机构也是信用风险的“看护人”,是市场自我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大都将其视为重要的市场监督力量。 在此轮危机中,评级机构分别扮演了产品的设计参与者和风险识别人的双重角色。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时,与债券承销商共同设计债券,对债券的分层结构、信用增级等提供建议,从而收取相应费用。这就不可避免会影响评级机构的立场。比如,对高风险的次级债产品,经过复杂金融工具包装后的,评级机构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低估其风险而给出过高的信用级别。有了高的信用等级包装,这些金融产品便堂而皇之粉墨登场,被各金融机构竞相抢购、转手。产品卖的越贵,卖的越快,评级机构的佣金就抽取越多。而在危机或风险出现后,评级机构又不约而同地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次贷产品进行信用降级,客观上造成包括抵押品在内的等一系列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幅缩水,迫使金融企业追加抵押或被迫强行平仓。同时,还会因金融机构遭受财务损失,而下调它们自身的信用等级,势必加大其融资成本,从而进一步恶化企业财务状况。这样又会继续恶化资产价格,周而复始,使金融危机像恶性传染病一样迅速传播。影响最直接的就是企业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在“现金为王”的危机时期,这无疑是“恰好向次贷危机的心脏插了一刀”。 二、评级机构角色剖析 评级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是最基本的法则,追逐利润是其无法摆脱的本性。正因为如此,决定了评级机构需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信用评级服务。在资本市场好的时候,评级机构往往会忽视或有意淡化风险因素,提升投资品种的信用等级,掩盖投资风险;在市场弱或者不好的时候,评级机构往往会夸大或强化悲观情绪,下调投资品种的信用等级,催化甚至加速风险的蔓延。 首先,存在角色利益冲突。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提供有偿的结构化设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类似于独立审计中的自我评价,会影响评级机构独立公正的评级立场。因而,评级机构易低估次贷产品风险,给出偏高的信用级别,从而助长市场对该类产品的乐观预期和非理性追捧,埋下风险隐患。 其次,可能放大危机后果。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调整滞后且调整幅度偏大,放大了对市场的冲击。由于三大评级机构未能及时地对次贷市场的风险予以揭示,而当风险显现时,又大范围地对级别进行快速调整,从而对市场造成了冲击。 三、加强我国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机制建设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现有信用评级体制所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而信用评级对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保险机构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保险机构必须正确面对信用评级机制。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的正面作用不可抹杀,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必要的中介机构,其相对独立和客观的评级结果完全应该被借鉴和使用。保险机构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技术和队伍,充分利用其专业的评估技术和评级结果,为己所用。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利益冲突”和“放大危机后果”同样不可回避,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其评级结果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加强自我评级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评级体系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专业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法人机构78家,信用评级专业人员1 983人。相比过去,在评级理念、评级方法、指标体系、执业标准等方面,我国的评级机构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 虽然信用评级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和基础,但在保险业内的发展却并不充分。2005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但实际上,除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大部分保险机构基本上是使用公司外部的评级结果,自己内部的信用评级建设才刚刚起步。 作为运营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和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定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评级机构评级,要加强自身的评级能力建设,建立自己的专业信用评级队伍,增强公司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只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落实到公司层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制度建设。一方面,建立基本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级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评级基础制度与流程,包括评级操作流程、报告准则、跟踪评级、尽职调查、风险隔离等。这些制度既要自成体系、各挡一面,同时又应该相互链接、相互关联。另外,信用评级不应也不可能完全取代风险分析和管理。上述制度应是公司整体风险管控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是组织和人员建设,应设立专门的信用风险评估部门,保险公司可根据资产规模设置信用评估岗位或评估部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应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聘用专业的信用风险评估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赏罚分明。 第三是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估的基础,没有准确、及时、充足的信用记录和市场信息,信用评级将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所以,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备的数据收集、整理、加工和吸纳的信息系统,构建信息库和信息系统,为信用评级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颜韬,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运用监管部。)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