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价值与寿险监管的关系研究①
李晓林 王慧心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摘要]内含价值是衡量寿险公司和整个寿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工具,而能够动态评价寿险公司经营实际状况的核心指标是公司有效业务价值在未来时间上的分布。在目前尚无有效业务价值分布的评价体系的情况下,内含价值评估的引入有助于从动态的角度评价寿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有助于反映寿险公司未来的实际偿付能力,可以弥补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但内含价值的自身局限决定了其不能作为寿险监管的决定性指标。
[关键词]内含价值;寿险监管;有效业务价值分布
[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2-0063-04
Abstract:Embedded value is an important tool to evalu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 status of the whole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core parameter in dynamically evaluating operational sit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value of inforce in the future. With an absence of value of inforce distribution at the time being, the introduction of embedded value helps to evaluate actual operation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from a dynamic perspective, demonstrat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in the future and compensate for the inadequacy of regulatory solvency margin supervision. But the limitation of embedded value decides that it cannot be used as a decisive indicator for life insurance supervision.
Key words:embedded value; life insurance supervision; distribution of value of inforce
将内含价值评估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补充,对于防范和化解寿险经营风险,促进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寿险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一、内含价值评估对寿险监管的影响
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为实现寿险监管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监管目标的达成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监管机构发生的运作成本和寿险监管对寿险公司施加的遵循性成本。为了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寿险监管者需要不断减少监管成本、增进监管效率。内含价值监管理念的引入,尽管最初是寿险公司满足股东全面评价和了解公司价值的需要,但对实现寿险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以至于对监管者未来的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引入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使用科学合理的指标来评价寿险公司以及寿险行业的经营和发展状况,才能引导寿险业的发展方向。
监管机构用于评价寿险公司经营的指标,对于公司经营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监管者通过评价指标来引领寿险业发展的方向,可以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寿险公司根据评价指标的转变体察监管者的意图,了解监管方向。这有利于寿险公司和监管者的协调与配合,降低监管机构的费用和寿险公司合规成本,减少寿险监管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费收入被当作了最重要的指标,用于衡量公司经营业绩。总公司用保费收入考核分公司,行业用保费收入评价各公司的规模,社会也用保费收入来判断寿险行业的发展情况。事实上,以保费为唯一指标评价寿险业的发展,会误导寿险业的发展方向,导致某些寿险公司重量不重质,一味追求保费规模,不重视效益,给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够健全和科学。评价规模和速度的多,评价质量和效益的少;评价短期经营效果的多,评价长期发展潜力的少;评价某一方面经营状况的多,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素质的少。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越来越需要更加完善的保险业务评价体系,来全面反映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为寿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内含价值评估对于寿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内含价值评估,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业务质量,优
[作者简介]李晓林,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院长; 王慧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化业务结构,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逐步实现从单纯追求规模向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方向转变,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引导保险公司以价值创造为主要目标。寿险监管者通过评价标准的转变,可以促进行业经营目标转变、经营水平提升,引导寿险业健康、持续发展。
引入内含价值评估以来,寿险公司主动发展内含价值高的业务,压缩甚至不做内含价值低的业务,纷纷开始以效益为先导的结构调整。期交、期限长、保障程度高的业务常常有较高的内含价值,各公司都主动追求这些业务;趸交、期限短、储蓄性的业务内含价值低,各公司都在压缩这些业务。引入内含价值评估使得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正在步入正轨,行业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引入内含价值评估对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补充作用
防范化解寿险经营风险是寿险监管的重要目标。寿险监管者既要努力保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要维护寿险市场秩序。由于寿险公司经营具有高负债性,一旦寿险公司经营不善必将殃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并可能引发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社会支付清算系统的瘫痪,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寿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因此,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寿险行业稳定的需要。
1.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反映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状况,特别是未来的偿付能力变化状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监管指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便于准确衡量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一种静态的事后监管方式,有其自身的不足,各种监管措施也都依赖于寿险公司以往的经营状况,只能反映寿险公司某一时点的偿付能力状况,尚未反映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变化的趋势。真正与寿险公司未来的实际偿付能力密切相关的是公司有效业务价值,能够动态评价寿险公司经营实际状况的核心指标是公司有效业务价值在未来时间上的分布,本文简称之为有效业务价值分布。在目前尚无有效业务价值分布的评价体系的情况下,内含价值评估的引入有助于从动态的角度评价寿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有助于反映寿险公司未来的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分析内含价值,有助于反映偿付能力动态变化的趋势。比如,在现有的财务制度和评估准则基础上,公司的新业务在前几年给公司带来的是亏损而不是盈利,新业务越多亏损就越多。寿险公司大规模扩张业务会占用公司大量资金,对当时的偿付能力状况产生负面的影响。但是,只要这些业务都具有一定的内含价值,会在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里给该公司带来持续的净现金流入,这些净现金流就能够被用来改善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使用内含价值指标有助于反映这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趋势,从而有助于准确判断偿付能力的真实状况。
2.推行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提升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如果寿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解决。比如,压缩现有业务规模,进行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些措施只能保一时,不能保一世。寿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的最终途径在于提高寿险公司的利润,或者说在于提高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因为内含价值会逐步转化为利润。无论是公司利润的增加还是公司内含价值的增加,都是保障寿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的根本途径。只有寿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偿付能力才有保障。公司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内含价值低都会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引入内含价值评估,在寿险公司内部建立以内含价值评估为基础的价值管理模式,能够帮助寿险公司管理者有效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析,从而有效地对产品和职能部门进行绩效管理,选择最有利的产品进行销售,提升寿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同时,为了促进公司内含价值的逐步提升,寿险公司不仅要关注内含价值的增长,还要关注未来业务价值的增长。只要寿险公司关注于未来业务价值这个目标,就必定会发展长期的经营策略,避免短期的经营行为,促进寿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从短期来看,可以提高其经营利润,从长期来看,可以增加寿险公司价值,这都有利于改善寿险公司现在的和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
(三)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维护寿险市场秩序
维护寿险市场秩序也是寿险监管的重要目标。在一个成熟、具有良好竞争秩序的市场里,寿险公司公平、无欺诈地对待所有投保人,维持长期良好的客户关系,稳定公司的客户资源;通过清楚、充分的信息披露,获取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支持。社会公众对获得良好声誉的寿险公司持续信任,具有很高的忠实度。寿险公司、整个寿险行业在公司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中取得“双赢”。
1.内含价值评估有利于寿险公司避免恶性竞争、改善经营行为。由于监管机构难以监管所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全部市场行为,竞争秩序问题一直是难题。引入内含价值以后,寿险公司将从价值的角度出发开展经营活动,在提升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同时,完善寿险公司的自律机制,这将会有利于寿险公司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降低寿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成本,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效能。
2.内含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内含价值评估有利于评级机构与社会各界正确了解寿险业的发展状况,以此引导股东方和保单持有人认清寿险公司的真正实力,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上市的寿险公司将内含价值作为财务报告的补充信息进行发布,并
①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4JJD790006)和教育部规划项目(01JA790090)的部分成果。对其中的各项假设进行说明,为投资者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价值提供条件,可以提升投资者对寿险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同时,提高了寿险业经营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关人全面、准确的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利于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
3.内含价值评估有利于改善寿险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寿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体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是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之一。与传统的财务指标相比,内含价值评估能够科学地评估不同业务对公司的真实价值,可以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贡献,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加了解,为加强股东的监督和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创造了条件。
二、内含价值不能作为寿险监管的决定性指标
引入内含价值有助于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在寿险行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寿险行业走上正确的轨道。但是,内含价值理念首先是由寿险公司采用的,对内含价值评估报告更为关注的还是寿险公司的投资者和董事会,而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最关注的还是防控寿险业风险,尤其是保障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内含价值不能作为寿险监管的决定性指标。
1.内含价值的主要服务对象不是寿险监管者。从内含价值评估的主要服务对象来看,内含价值是公司股东、保单持有人、评级机构、寿险公司内部管理者和寿险监管者所关注的重要指标。由于出发点和关注点不同,每一方运用这一指标的目标则各有差异。对于公司股东和保单持有人来说,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否、未来的盈利状况都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评级机构来说,内含价值是评估寿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寿险公司真正价值的体现,有利于评级机构与社会各界正确评价寿险业的发展状况。评级机构的重要职能就是通过一系列指标,向社会展示寿险公司的真正价值,以此引导股东和保单持有人认清寿险公司的真正实力,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寿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来说,内含价值有利于股东评判管理层的业绩、管理绩效,以价值为标准建立激励政策,促进寿险公司管理者改善业务结构,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以此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寿险监管者来说,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监管者科学地判断每个寿险公司的真正价值,正确地评价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并引导行业发展的方向。因此,内含价值主要不是为寿险监管者服务的,而是为股东服务的,最为关注内含价值指标的应该是股东。
2.内含价值的自身局限决定了其不能作为寿险监管的决定性指标。首先,内含价值不能反映寿险公司现实的偿付能力风险。从内含价值的概念看,内含价值是投资人为了全面衡量寿险公司价值而产生的,它是寿险公司的现实价值与未来价值之和,并不直接与寿险公司的现实偿付能力相联系。其次,因为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寿险公司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其实现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未来利润的产生依赖于一整套假设,未来的经验与假设之间的差异决定了未来利润到底能不能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这其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核定未来若干年内保费的增长率,这需要涉及复杂的精算模型,如何确定未来利润的贴现率,贴现率的选择对内含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未来资本市场的变动导致的投资收益率的改变,都会影响目前内含价值的评估结果是否有效。再次,为了更多地增加内含价值,公司的管理层有可能鼓励将资产投向收益更高、风险也更大的资产。如果用于评估内含价值的风险贴现率没有相应的变化的话,内含价值的增加仅仅是由于高风险业务代替低风险业务而带来的内含价值的增加。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增加业务的风险状况,而不及时地调整风险贴现率就会仅仅从数字上增加公司的内含价值,同时显著降低业务质量。这样的内含价值评估可能给管理层发出错误的信号而鼓励公司承担过多的风险,不利于寿险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由于内含价值主要是衡量发展的指标,不是衡量风险的指标,为了防控寿险业风险,在寿险监管中不能把内含价值作为决定性指标。因此,如果片面的追求内含价值,单纯将内含价值替代现有的偿付能力指标,而忽视其赖以产生的假设条件,忽视了内含价值的局限性,那就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对投保人的偿付能力,也就无法保证投保人的权益。
3.寿险监管者不能将内含价值作为决定性的监管指标。可以看出,对于寿险监管者来说,把内含价值评估作为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补充是重要的,但用它来“抵减偿付能力”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做法不足取。公司的内含价值高不能保证其现金流状况好,内含价值中的有效业务价值是在公司持续经营情况下,有效业务能够给公司带来的净现金流的贴现值,这一切都是以公司的持续经营为前提,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会使公司面临巨大的危机,导致寿险公司的破产,使得持续经营这个条件不再满足,未来的预期收益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寿险监管应该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制,使寿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框架下控制自身的风险。在保证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追求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最大化,在保证经营安全和追求公司发展两方面寻求有效的平衡。
虽然,内含价值还不能对整个寿险监管体系起到变革性的作用,但是,它作为一种科学的评估方式,对于引导寿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寿险公司内在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作用,这些寿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变革,对于降低寿险监管的成本、提高寿险监管的效能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带来未来寿险监管趋势的转变。三、把内含价值作为现有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提升监管绩效(一)以内含价值的引入为契机,拓展控制寿险行业风险的思路
对于寿险监管者来说,一方面,应加入柔性的互动监管措施,使监管者追求的监管目标与寿险公司追求的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达到激励相容。引入内含价值指标有助于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完成引领行业发展的重任。同时,内含价值最大化是寿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发形成的经营目标,有利于寿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应该以内含价值的引入为契机,健全寿险柔性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内含价值报告制度,提高内含价值指标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促进整个寿险业的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监管者应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完善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在防范风险的措施上,要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关注偿付能力、内含价值与保险保障基金的关系。同时引导寿险公司以内含价值最大化为经营指导,提高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控建设水平,增强寿险公司加强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内在动力。并以内含价值的引入为契机,完善寿险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防控寿险业风险,把内含价值作为现有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
(二)以监管评级、分类监管为契机,把内含价值纳入监管范围
1.实施监管评级,进行分类监管。实施监管评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1)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寿险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寿险机构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可以帮助其及时识别、判断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2)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寿险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寿险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寿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寿险公司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工具。(3)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2.从监管的角度确定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把内含价值纳入监管范围。《寿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只对影响内含价值的关键假设做出了数值范围规定,大多数假设都由编制内含价值报告的寿险公司自行决定,但应披露其采取的全部假设和选用假设的依据。在将内含价值纳入监管评级方面,可以考虑两类方式确定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并根据内含价值的高低,结合现有的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的体系,在监管中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方式一:按照现行《寿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中规定的方式,由寿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用假设条件,并对所选用的假设以及选用假设的依据进行披露,编制并提交内含价值报告。由监管机构对其报告编制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决定对其报告结果的置信程度。将其内含价值报告的结果与一个置信因子相乘,得出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监测值。这种确定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监测值的方式对监管者的技术力量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方式二:在现有的寿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规则之外,另行规定一套用于监管的内含价值报告编制规则,规定统一的假设条件、统一的计算方法、统一的报送格式定期报送。但此种方式的最大问题是不能考虑到不同寿险公司的差异性,对内含价值基于“最佳估计”的本意有所扭曲。
在确定了各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之后,监管者可以把内含价值评估的结果与现行的风险评级结果相结合,按照内含价值对综合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使内含价值的高低与监管者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相联系。在总体综合风险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内含价值高的公司,采取略为宽松的监管措施,适当地放松监管,而对于内含价值低的公司,监管者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应略严格,以此作为对于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激励。在实际操作中,还要确定内含价值高和低的标准。可以考虑将内含价值划几个等级,对于内含价值落入不同等级的寿险公司,监管者对于其总体综合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的程度是不同的。
目前,内含价值引入我国时间还不长,监管者和寿险公司对于内含价值的认识正逐步深入。为了防范寿险业发展风险,不能盲目大幅度提高内含价值在监管中的作用,对于内含价值高的公司放松监管更要把握适当的“度”。应在维持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微调、细化监管评级,谨慎地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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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北]保险研究2007年第12期保险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