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
王绪瑾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37)
[摘要]在我国保险市场开放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市场现状,比较和借鉴海外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及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和国际经济环境,我国未来的保险市场模式应当为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其实现的途径在于:加速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打造保险航空母舰;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职能的转变;完善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
[关键词]市场模式;垄断竞争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2-0017-04
Abstract:During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 openup of China′s insurance market, the selection of insurance market model will have direct impact on the insurance industry′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and comparing the foreign models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s, the paper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a monopolycompetitive market model. The way to practice this model is to accelerate growth of current insurance entities, create flagship of insurers, innovate on distribution channels, further improve on insur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transform the function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enhance selfdiscipline within the industry and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companies.
Key words:market model; monopolycompetition
在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选择合适的保险市场模式,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自1980年恢复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总体上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总体而言,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1980年~2006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5 641.4亿元,年平均增长约3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约9.7%的增长速度,其主要原因在于1980年才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起点较低。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但是仍然较低,说明我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1980年~2006年,我国保险深度从0.1%增加到2.8%,保险密度从0.48元增加到431.3元。但是与国际比较,从保险深度看,2006年开始高于新兴市场的2.69%,不仅低于工业化国家9.18%的水平,而且低于世界7.52%的平均水平;从保险密度看,2006年为53.5美元,不仅低于554.8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低于59.8美元的新兴市场水平,说明存在一定潜力。
3.险种结构上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以人身保险业务为主。200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3.2%。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的比重为73.4%。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为主市场。我国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1986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前身)成立,到2006年底,保险公司发展到98家。我国保险市场的格局也在逐步发生变化,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2006年的前四大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的74.98%,其余79家占25.02%。
5.保险中介人发展迅速,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到2006年底,我国保险中介公司增加到2 11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563家,保险兼业代理人141 278人,保险经纪公司244家,保险公估公司303家,并有进一步增加的态
[作者简介]王绪瑾,教授,现任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经济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势。这说明作为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和居于第三者的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有了很大发展,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至2006年底,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已发展到约155.8万人,保险代理人所招揽的保费收入约占保费总收入的76%,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占80%以上。
6.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完善。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保险法、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外资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适应入世的要求和完善保险监管,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颁布了《保险法》,1999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4年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逐步与国际接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同时,1998年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7.对外开放步骤加快。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是我国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为了引进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于1992年批准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到2006年底,98家保险公司中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就有41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比重从1999年的1.3%增加到2006年的4.59%;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占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从1999年底的1.7%增加到2006年底的4.37%①;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也在海外经营保险业务。
8.商业国有保险公司股改基本完成,并逐步上市,保险业透明度上升。自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公司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进一步为保险公司增加资金、提高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条件。
9.保险赔付率较稳定。我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0%左右,但产寿险不同。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我国寿险业务恢复的时间不长,故此处主要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进行说明。2000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1.11%,2001年~2006年分别为48.58%、52.03%、54.79%、52.07%、54.61%、52.75%②,但不同险种的赔付率不同。
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有效供给不足,有效需求不足,处于低水平均衡状态;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保险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体制均有待完善。
二、主要保险市场模式的比较
(一)主要保险市场模式的类型
从保险发展的历史考察,根据进入保险市场的经营者的数量与规模、产品差异及进出市场的难易程度,世界保险市场发展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1.完全垄断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又称独家垄断型模式。它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垄断所有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上没有竞争。在实践中,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模式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个保险公司垄断不同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它们分别垄断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模式在目前几乎不复存在。
2.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模式。它是以大保险公司为主的寡头保险市场结构,是市场被数目不多但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分割。如位居世界第2大保险市场的日本,1996年占全世界保费收入的24.67%,其中产险占12.39%,寿险占34.5%,但其只有39家寿险公司、51家产险公司和5家再保险公司。 该保险市场模式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即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规模控制得非常严格,新公司难以进入市场,保险市场结构较为稳定。该保险市场模式在日本较为典型,它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尤其是1997年以来日本有8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从而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3.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它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并存,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保险市场模式。以大、小保险公司混合存在的垄断竞争型模式较为普遍,如美国保险市场就是该模式。1994年,美国前1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39.9%,前10家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则为2/3。以英国为主的欧洲国家大多同样采取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
4.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它是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市场模式。在该模式下,存在数量众多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入保险市场,资源自由流动,但公司利润微薄。该模式在当今很少有国家或地区采用,因此,只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
(二)比较与结论
①目前我国国内许多保险公司有外资参股在20%多,如果考虑这一比率,则市场占有率和资产结构中,外资的比率将会进一步提高。
②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资料计算。
纵观亚洲、欧洲、美洲和拉美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情况(见表1、表2、表3和表4),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999年亚洲非寿险和寿险的市场集中度①
表1(单位:家;%) 国家或地区()保险公司数()5家最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非寿险()寿险()非寿险()寿险印度()5()1()100.00()100.00中国大陆()14()12()98.1()99.1越南()10()4()94.8()100.00韩国()15()27()73.4()82.1日本()60()45()53.1()61.2中国台湾()28()31()47.6()78.5印度尼西亚()107()62()34.3()66.2泰国()73()25()37.4()90.2新加坡()50()14()32.6()91.2菲律宾()110()40()31.6()76.0马来西亚()50()18()30.3()72.6中国香港()137()55()4.8()61.5欧洲主要国家的保险集中度②
表2(单位:家;%)()1981年()1994年()在公司总量中的比重
(1994年)前5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42()38()0.60法国()36()35()0.97德国()24()23()0.70意大利()36()37()1.90前10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62()57()7.30法国()44()42()11.70德国()37()38()8.80意大利()44()46()22.60前15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76()63()14.00法国()59()56()22.40德国()44()45()16.80意大利()57()61()43.401.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市场模式的主流。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至于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完全竞争型模式则是非常个别的现象。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由于世贸组织成员有市场准入的义务,因此寡头垄断型模式亦将逐渐消失。随着经济全球化,保险公司购并的加剧,自由竞争型模式亦将消失,代之将为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
1998年东欧部分国家保险市场集中度比较
表3(单位:家;%)国家()非寿险
公司数量()前五位非寿险
公司市场份额()寿险公
司数量()前五位寿险
公司市场份额克罗地亚()20()86()17()89波兰()31()80()24()98俄罗斯()1 393()24()N/A()52斯洛文尼亚()10()97()11()93斯洛伐克()20()88()17()88捷克共和国()29()86()19()91匈牙利()17()87()17()871998年拉美部分国家保险市场集中度比较③
表4(单位:家;%)国家()非寿险
公司数量()前五位非寿险
公司市场份额()寿险公
司数量()前五位寿险
公司市场份额阿根廷()145()39()91()66巴西()113()49()103()59智利()25()49()33()43哥伦比亚()27()47()22()65墨西哥()44()68()41()64秘鲁()11()68()14()80委内瑞拉()59()41()59()462.我国保险业已基本形成多主体市场格局,但仍属寡头垄断型市场。1985年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属于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1986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到2001年底的52家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为62.47%,其余公司的份额仅37.53%,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四家公司市场份额占95.5%;而2006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的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依次为36.89%、12.95%、15.22%、10.28%,其余79家保险公司的份额上升为25.02%。其中,在2006年的寿险市场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5.27%、16.99%、9.32%,其他46家人寿保险公司为28.42%;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依次为45.62%、10.67%、11.47%,其余33家产险公司的市场占有
①资料来源:Sigma 2001.4 P18。其中,保费收入按直接保费收入计算。
②资料来源:Sigma 1999.7 P16、P19、P23;马明哲《繁荣危机——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华光报业有限公司出版,1998年版,第107页。
③以单个公司为基础计算;资料来源:Sigma No.4, 2000。率为32.74%①,这说明我国多主体的市场格局虽然基本形成,但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三、我国保险市场模式及选择依据
基于上述,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寡头垄断型模式是我国保险市场模式的理想选择,它既能促进竞争,又能保证市场的稳定;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此选择基于以下依据:
(一)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
由于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其它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接管,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否则,如果都是小型保险公司,一旦某保险公司破产,则没有保险公司具有接管的能力,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保障,从而带来社会问题。1997年~2002年,日本8家寿险公司破产被大型保险公司接管就是较好的先例。
(二)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
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因此,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三)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需要打造保险“航空母舰”
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竞争,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产业组织上将会注重打造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同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本公司的竞争力,也将通过公司上市、购并来增加其资本量,通过打造保险“航空母舰”来提高其竞争力。
(四)一定的市场主体数量
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因此,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竞争,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五)入世承诺
我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而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保险公司来中国设立机构,相应地,国内保险公司也会快速增加,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六)我国国情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广东、江苏、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 2006年我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10.78%),其余依次为江苏(8.91%)、北京(7.29%)、上海(7.22%)、山东(7.02%)②,最低的为西藏(0.03%)。其中,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市场份额为第一位(13%),其次为江苏(7.98%);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9.96)%,其次为江苏(9.25%)和北京(7.92%)。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保险公司规模的多元化,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
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加速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
培育原保险市场主体,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培育,发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市场上的传导作用;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架以再保险集团为主的、多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发挥再保险市场在保险业中分散风险的作用。
(二)打造保险航空母舰
为打造我国保险航空母舰,需要做到:对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深化股份制改造,以提高企业向社会融资的能力,同时便于发挥股份制企业运转的有效机制;对原有的股份公司应当逐步增资扩股,并且逐步引入民营资本,以增加资本量、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应当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同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进保险公司的购并,在股份制企业制度下逐步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以提高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变化趋势和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惯例,结合国情,进一步修订《保险法》。修订《保险法》的总思路是既要修订保险业法,又要修订保险合同法。在保险业法方面,应围绕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制度;应完善保险投资监管规定,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相互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在保险合同法方面,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经验,对如实告知、受益人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法条进行修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交易的秩序。
(四)实现保险监管职能和方式转变
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职能转变在于发挥监管机构应当发挥的职能,从宏观方面,应该抓方针政策,并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在监管方式方面,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建立组织机构和监管制度。
(五)完善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
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保险(下转第31页)
①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资料计算。
②根据吴定富主编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6)第10-11页整理,本文在统计口径上,广东包括深圳;山东包括青岛。保险研究2007年第12期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