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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完善

孙飞1赵旸2

(1.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2.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市场,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险中介市场的存在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交易双方收益的提高。但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制度不够健全、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保险中介人才缺乏等因素限制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需要针对保险中介发展初期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重视研究其正式制度安排。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正式制度约束;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0-0080-02
Abstract: The insurance market is a typical information market,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will increase transaction cost of both parties. The existence of intermediary market can reduce the level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ower transaction cost, which can increase return of both parties. The current intermediary market in China is far from being complete, and there is also the problem of lack of good market order and shortage of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hese factors are hindering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agencies. To improve on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system, we need to make a careful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usiness in its initial development stage and the current deficiencies, and fully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complete policy and system arrangement.
Key words:insurance intermediary market; formal system restriction; system evolution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
(一)中介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中介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 110家(见表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1 278家,其中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75 538家,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53.47%;邮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 507家,占13.1%;车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 237家,占10.08%;航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 343家,占0.95%;铁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669家,占0.47%;其他类兼业代理机构30 984家,占21.93%。截至2006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为1 558 089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4 471.51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37%。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形成了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营销共同竞争的保险中介市场新格局。
(二)银邮业务发展迅速,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
截至2006年底,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94 045家,同比增加14.48%,占全部兼业代理机构的66.57%,同比下降1.43个百分点;银邮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 175.51亿元,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的74%,同比增长3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目前,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开展了银邮保险代理业务,银邮渠道已经成为各家公司迅速扩张业务的重要途径。
2006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
表1(单位:家)
机构类型
机构性质()代理()经纪()公估()合计设立(1)()1 710()324()260()2 294终止(2)()147()21()16()184合计(3=1-2)()1 563()303()244()2 110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三)中介机构资产总量不断增加,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发展空间不断扩大
截止2006年底,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8.05亿元,总资产达到67.2亿元,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408.09亿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首年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实现盈利9 936万元。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亏损2 361万元,同比减亏34%;保险经纪机构盈利10 771万元,同比增长1 292%;保险公估机构盈利1 526万元,同比下降25%。保险专业中
[作者简介]孙飞,兰州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赵旸,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生。
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好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造血机制”,为保险中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保险专业中介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保险专业中介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
“进口”和“出口”畅通的保险中介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保险中介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效应已经逐渐得到显现。从准入和退出的整体情况来看,保险中介机构累计市场准入(2 294家)和退出(169家)数量之比大致为14∶1,准入和退出数量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总之,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作用逐步体现,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保险中介业发展趋势良好;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业还存在中介机构定位模糊、市场运行质量不高、市场成熟度低、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健全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中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
1.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入机制门槛低、现行资格考试制度比较简单、无差别的手续费制度,导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造成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信任度下降,加剧了中介市场混乱等问题。
2.现行制度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行为控制存在较大问题,监控力度较差,保险中介模式选择以个人为主体的保险代理模式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相抵触,不仅使保险中介监管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安排的效率。
3.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不完善,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无法统一贯彻执行。如保险代理合同执行不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实施不力、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不规范等;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保险中介机构自律性管理刚刚起步等。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相对松散
中国保监会已经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配套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不健全等原因,使得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先天不足,缺乏规范性和有序性。同时,由于保险中介实践的超前发展,出现了体制的不适应和监管的相对滞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非常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断保险中介机构超常规发展与违规经营临界点。
(三)保险中介市场违规现象较多
受保险中介机构高额利润的驱使,各类经济主体争相成立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水平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展开盲目竞争,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保险中介市场的秩序。
一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网点,违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二是弄虚作假,虚构业务,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套取资金,或协助保险公司作假批单退费,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管理模式落后,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中介机构没有建立基本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和财务管理十分混乱,甚至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财务账簿;四是只注重既得利益,通过其信息资源或销售渠道的垄断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在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了抵制监管机构日常检查的违法行为。
(四)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加强,专业化水平尚待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上兼有多种投资、理财等功能的新产品不断涌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金融、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许多保险中介机构不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不重视“持续性培养”的作用,导致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普遍不高,难以达到专业化要求,难以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要求。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
(一)走诱致性制度变迁道路,完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
1.抵押担保制度,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或机构法人应有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
2.诚信营业制度,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业时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并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如客户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质询和投诉,对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3.行业自律制度,通过完善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并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从业资格审查、考试组织、佣金管理及日常行为监督等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明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标准,建立保险中介公司的信用等级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建立保险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制度。有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其目的在于:一是使遵守诚信原则的保险中介人员能获利,通过诚信经营得到好处;二是使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保险中介人员付出代价,压缩其造假欺诈的空间,减少其损人利己的机会。信用等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诚信体系的基础建设。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包括保险中介人员的个人征信系统、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征信系统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网工程,还包括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督等信用制度建设。例如,可以按照中介机构的资金运营规模、运行历史有无违法违规的记录、人员组成、市场占有率、业务数量、资本结构状况等指标进行等级评价。同时,可参考银行信用等级模式划分信用级别,如分为AAA、AA、A、BBB、BB、B、C等。对于评估的结果要定期、及时对外公布,以达到信息披露的效果。
2.按照“素质标准”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素质标准,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市场中所应该具有的能力和条件。对不同层次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领导层、管理层、业务代表、客户经理等人员,应制定明确的素质标准,并严格按照素质标准进行监督(下转第6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10期法律经纬INSURANCE STUDIESNo.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