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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亟待强化

万金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 长沙 410015)

    [摘要]目前,作为保险重要派生职能的防灾防损工作处在无岗位、无投入、无活动、无要求的尴尬境地。这样的局面使社会财富和人员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使公司的稳健经营受到损害、使保险行业的形象受到影响。造成防灾防损工作弱化的原因是观念出的“错”、竞争惹的“祸”、政策结的“果”、时势摆的“局”。我们要从提高认识、加强合作、注重宣传、规范核保、落实责任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关键词]派生职能;防灾防损;风险管理;规范核保;落实责任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0-0040-03
    Abstract: The important function of risk and damages prevention of insurance is much neglected and inactivated. Some social and personal wealth loss can be avoided and operation of some companies will not be flawed, if it were not for this situation. Such a phenomenon is also undermining the public image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is situation is due to people′s incorrect concept, growing competition and lack of policy commitment. 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this function, step up on cooperative efforts, raise awareness through enhanced publicity, standardize policy underwriting, and clearly define responsibilities in order to improve on the work of risk and loss prevention.
    Key words:derivative function; risk and loss prevention; risk management; standardize underwriting; define responsibilities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重要派生职能,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相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尤其突出。在现行的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都存在着“重保轻防”、“重赔轻防”的倾向,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被严重弱化,应引起保险界的高度重视。
一、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现状
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时,防灾防损工作不仅有专管的机构和人员,而且有专项经费,工作也卓有成效,这一局面一直维持到90年代末。但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经营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的重心都放在争夺业务上,防灾防损己渐渐被人所淡忘。主要表现为“四无”:
(一)无岗位
过去中国人保省分公司专门有一个公关防灾处,配备5~6人专门负责全省系统的防灾防损工作。地市中心支公司也设有防灾科,至少有2人以上负责辖内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如在某省开业的15家财产险公司中,没有一家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职能部门,也没设置专职防灾岗位,只是把这一职责划到核保核赔部门,防灾防损长期处于无人抓的局面。
(二)无投入
按照财政部的管理规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由各保险总公司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5%提取使用,人身险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提取使用。据此匡算,湖南保险业累计每年可提取的防灾费用在1亿元以上,这笔钱真正用于防灾防损的屈指可数,大多被公司挪用或补贴费用。对此,上级公司很少过问。
(三)无活动
过去每年都要配合政府计经委、安全监督、公安、消防、交警、气象、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一些防灾防损活动,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汛前的大排查、下发整改通知书、参与消防宣传活动等,保险公司还是政府防汛抗旱和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但近几年,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开展过安全状况检查,特别是每年6月的防汛、11月的防火例行检查也取消了,也没有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防灾宣传月或宣传日的活动,防灾防损似乎与公司无关。
(四)无要求
公司经营关注的是保费收入,对防灾防损没有具体的要求,也没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硬指标。甚至有的高管人员还不知道防灾防损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更谈不上主
[作者简介]万金文,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
动过问保险标的的防灾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宣传和灾前检查,也不可能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整改。
二、防灾防损工作弱化带来的危害
(一)社会财富和人员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保险法》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责任帮助投保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从而达到保护社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目的,这也是保险企业比一般企业多承担的一层社会责任。但由于这一职能被弱化,导致许多本可避免或减少的灾害事故频频发生,使社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受到损害
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强弱,关系到企业能否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目前的保险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尤其是财产保险的经营状态令人担忧。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与防灾防损被弱化有关,盲目承保,大包大揽,不求承保质量,依靠高手续费、高回扣抢占市场,承保后不加强风险管理,不注重灾前的防范工作,不对投保企业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类似风险赌博,出了险就查勘理赔,从而导致投保企业出险率居高不下,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某产险公司2006年保费收入近20亿元左右,而承保利润却亏损2.4亿元,除管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几次大火和特大洪灾导致赔款攀高。
(三)保险行业的形象受到影响
实践证明,保险不可能避免和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只是对某一灾害事故作出经济赔偿,但是作为已损失的社会财富和失去的生命却是无法补偿的,事故所造成的心理损害和生产停产损失难以估价弥补。因此客户投保后都不希望发生灾害事故,都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从专业的角度提供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以帮助他们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防范风险、避免损失比出险获得赔偿更为重要,这是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最终目标。客户不仅需要灾害事件发生之后及时的赔偿服务,更需要的是灾前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服务。而在现实中有的保险公司却不能提供这一真正意义的转嫁风险、降低风险发生频率的服务,而是通过恶意降费、高回扣、高返还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对保险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为完成上级的利润考核指标,出险后只好不按合同约定,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中保险的口碑不佳,指责多多,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三、防灾防损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防灾防损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功能,近几年却被公司弱化甚至遗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观念出的“错”
部分公司决策层认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若是强调防灾防损,通过防灾都转移了风险,那客户就不需要保险了。因而在工作中存在“重保轻防”、“重赔轻防”的倾向,一年到头就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单打一,甚至还抱有“以赔促保”、“大赔促大发展”的思想,特别是在大灾之年表现尤为突出,巨灾赔款是总公司的,灾后好收保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纵容消极赔款,放松积极预防。
(二)竞争惹的“祸”
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的增多,使竞争日趋激烈,抢滩占地烽火连天,人员跳槽保费搬家。在这种形势下,不少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认识出现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保险公司不会去考虑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更不用说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了。
(三)政策结的“果”
各家保险公司现行的考核政策大都类似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即主要看保费的增长率。首先强调保费收入的多少,市场份额多少,百分制考核中这一项占60%。有的公司为完成保费考核指标,盲目承保,不求承保质量,管它是明显处于危险状态的标的,还是客户逆选择的风险,统统承保进来,拾到篮子都是菜,保费上去了就能多拿奖金。认为出险不出险是领导的事,是上级公司的事;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抓得好,也只是表扬一下,拿不到考核的“真金白银”,也就没有动力去关注防灾防损。
(四)时势摆的“局”
过去搞计划经济,保险公司也是一统天下,搞防灾防损都是一个体系,一个模式,开一个会,组织一次检查,下发一个整改通知书,一趟子下来就可以了。而现在搞市场经济,投保的客户越来越分散,保险标的也越来越分散,单个客户群体成千上万,而规模相对较大的保险业务又由2~3家保险公司共保,这都给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带来新的难题。再加上业务发展的压力,无序竞争导致费用开支的攀升,使经营主体无暇顾及防灾防损,不愿意花精力来破这个局。
四、强化防灾防损工作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
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不仅是公司风险管理十分重要的一环,是减少灾害事故、降低赔付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更重要的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表现。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不仅是单个经济利益的问题,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一是要认真落实好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象抓业务一样重视防灾防损工作,坚持“防重于赔”、“以防为主”的原则,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防损预案。二是要明确专人负责防灾防损工作,不能设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在核保核赔部门设立专门岗位来落实防灾防损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防灾防损,把灾前预防放在重要的位置。三是要经常对风险的构成因素,以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科学的预测,选择和运用最科学、最可行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赔付率。
(二)加强合作
防灾防损工作点多面广,贯穿于业务管理的全过程,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一是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部门,积极加强与安全生产、防汛防洪、公安消防、交通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对保险业防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防灾活动,共同探索和研讨防灾防损的方法和途径。二是要加强与投保客户的合作,鼓励他们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帮助客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三是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防灾防损信息交流与沟通,借助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共同研究制定防灾防损体系建设和行业标准,共同参加社会防灾工作,对共保的重点客户联合组织防灾安全大检查。各财产险公司应与交警搭建车险信息平台,将机动车辆的交通违规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运用经济杠杆来强化驾驶员增强交通法规意识,提高其安全行车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预防机制的广泛运用,必将对遏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降低车险赔付率发挥独特作用。
(三)注重宣传
许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群众缺乏安全常识,冒险蛮干、违规操作造成的。还有一些投保客户有一个观点,即投了保就不需要再做防灾防损方面的工作了,反正遭受了天灾人祸、出了险有保险公司赔。这些都说明了在风险管理中加强防灾教育、防灾宣传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方面,各保险公司要投入一定的防灾经费,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向社会宣传安全生产和生活常识,重视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民众防范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主动参与社会各类防灾宣传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害、防事故的宣传,比如印发防灾、防事故的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介开辟防灾宣传专栏、举办防灾防事故讲座等,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自觉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第三,要组织好对投保客户的安全知识教育,将一些重点客户或重点防灾防汛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员集中起来进行专题培训,提高防灾主体的安全意识,强化其防灾防损工作责任。
(四)规范核保
核保是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竞争日趋激烈,核保在一些公司流于形式,签单前既没有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进行标的验险,这一关没把好,后期的风险防范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核保时应做到:一是要严格承保程序,不该保的坚决不保,绝不大包大揽;对符合条件的标的,也要按程序验险。二是要加强日常的防灾防损管理,承保后,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地、深入地对投保客户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如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投保企业存在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又确因资金问题无力整改的,承保公司应从防损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企业及时整改。而对逾期不改或拒绝整改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律予以拒赔。三是要借助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组织好防灾防损检查,特别是对保险标的一年两次防汛和防火检查,应主动密切配合消防、交通、安监、公安、劳动等政府执法部门协调行动,共同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这样收到的实效将会更加明显。
(五)落实责任
防灾防损除了领导重视外,关键还要落实责任。一是要实行防灾防损责任制,分管核保核赔的公司领导要对全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负总责,核保或防灾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承担防灾责任,核保岗要对核保的标的风险负责,业务员则要对承保的标的防灾防损负责,层层签订防灾防损工作责任状,防止出现“提起重,落下轻,喊得凶,空对空”现象。二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对不求承保质量、不验险承保、客户逆选择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除追究业务员、核保岗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承保质量高、事故发生少的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包括对防患施救成效显著的客户要予以表彰奖励。三是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把它列入大型招标业务报备和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把防灾防损贯穿于业务管理全过程,努力提高其防灾防损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为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防灾防损功能营造良好的环境,以减少和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达到减少社会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促进平安社会建设,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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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保监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S].2006.
[3]梁宇览.保险法新论(修订新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中国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信息和数据.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7年第10期风险管理INSURANCE STUDIESNo.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