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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于“需求追随型”理论的农业保险

王慧颖

(盐城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3)

    [摘要]本文根据主流的农村金融供求理论——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理论,研究基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保险的供求现状,并提出了农业保险需求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有效性、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走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困境、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需求追随; 供给领先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0-0031-03
    Abstract: The paper made a study on the demands an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the new socialist villages on the basis of the “demandsleading” theory of Patrick on rural financial demands and supply. It proposed that demands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termined the effectivenes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upply and that to develop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eform the curren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we must overcome the dilemma of  battling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t also put forth suggestions on how to further improve on the legislation o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mandsleading; supplydriven

农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生产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保险是形成农业产业链条的重要一环,是链接农业生产中生产者、经营者的核心纽带。因此,作为对基础产业的支持,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建立并发展农业保险十分必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保险正在扭转萎缩局面,但由于起步晚、起点低,距离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如何发展和完善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农业保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需求追随型”理论介绍
世界各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金融发展理论的先驱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帕特里克(Patrick,1996)曾在《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提出的两种金融发展模式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分别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一种是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模式。他认为,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映,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该模式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需求方。另一种是供给领先(supplyleading)模式。即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该模式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他还认为这两种模式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两种模式之间存在一个最优顺序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领先型”金融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追随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这个经典理论尽管不完全是针对农业保险发展的理论,但完全可以用来分析农业保险的供求问题。
二、基于“需求追随型”理论的农业保险需求分析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要启动农业保险市场,必须要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政府的积极性,二是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三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四是农民的积极性。其中从需求角度来讲,主要有政府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
(一)政府的需求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政府特别需要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动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利用农业保险稳定农业生产,增进农产品安全;(2)及时补偿农户在遭受灾害后的损失,至少使农业简单再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减轻政府灾后救济压力;(3)对那些“三高”农业,即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农业,提供稳定的收入保障,因为“三高”农业难以经受灾害的袭击,且“三高”农业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4)我国还应当将农村社会
[作者简介]王慧颖,讲师,现供职于盐城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福利也纳入农业保险的政府目标之中。农民仅靠灾后的救济是远不能弥补损失的,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可以部分地担当社会保障的职责,这就是说,农业保险可以具有农业和农村发展及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二)农民的需求
在自愿投保又没有足够补贴的条件下,我国农民对保险的需求非常有限。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而是农民消费不起。农民想投保的,但交不起保费;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农业保险高赔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便走进了日渐萎缩的“怪圈”。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为92.3%,而70%的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得多。由于农险的高风险性,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时往往都出现了亏损,若要继续开展农险业务,则将要提高保险费率,而这对于收人微薄的农民来说又是很难接受的。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除了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外,也受农业保险本身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的规避者且往往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现状
我国从1982年起就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1986年7月,为适应农垦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保险在灾后组织经济补偿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前身),挂牌经营18年后,2004年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开展农险试点工作,2005年又在安徽、内蒙古、四川、湖北等9个省份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险试点工作。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更是做了一单保费收入800万元的“大单”——整个重庆地区的烟叶保险。2004年法国著名的农业保险公司安盟保险公司也进入中国。
然而尽管专业农险公司、外资农险公司相继进入我国农村,我国农业险的保费收入却一直在低位徘徊,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据统计,2000年~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分别为3.87亿元、3.33亿元、4.8亿元、4.6亿元、3.77亿元、7.29亿元和8.46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5%。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同比增长84.26%,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9%,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较快,达到8.46亿元,同比增长15.98%,但也只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4%。
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保险人才比较缺乏等都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为92.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高达87%和73%,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风险高的地区急于投保,风险低的地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保险的“大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作用。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农险望而却步。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份额在本来就很低的情况下继续下降,从2000年以前的2%下降到2001年的1%、2002年的0.61%、2003年的0.5%、2004年的0.35%,从2005年开始有所提高,2005年为0.76%,2006年为0.93%,还是远不能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费收入未能得到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经由最多时的10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30多个。这样,一方面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商品化、市场化以及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形成了对农业保险巨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业务不断下降,供给严重不足,致使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四、优化农业保险供给以满足农业保险需求
(一)农业保险需求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有效性
无论是供给领先还是需求追随,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在于农村需求的不断发展,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过程实质上是农业保险供给不断满足需求的过程,从表层上看就是需求不断追随的过程。农业保险服务在我国主要是由国家设立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极少数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机构也不算少,但是依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数农户仍不愿意参加保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保险的供给制度未能适应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的需求决定着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性,只有从农业保险需求角度出发,并依此设计供给制度,才能给农村提供好的保险服务,从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农业进行广泛保障的农业保险的第一需求者应是政府,其次才是农民。就是说,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图1所示,图中P、Q分别表示农业保险的价格与供求数量;S、D分别表示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GP、NP分别表示毛费率与纯费率。由于我国的保险费率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指导性费率,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供求随意调整农业保险的毛保费率,即使降价也只能略低于毛保费率,不能降到纯费率以下,否则保险公司将会亏损。当农业保险的费率较低时,保险公司发行保单需支付的成本较少,投保人的收益较少,农业保险的需求量较小。随着费率的上升,保险公司保单筹资的成本上升,投保人的收益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就会增加。但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求,农民支付的费率只能等于或略高于纯费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只愿以略低于毛费率的价格销售保单,农民只愿以略高于纯费率的价格购买保单,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就会不相交,“买卖”也就不能达成。要使两条曲线相交,须借助外力的推动,由政府和保监会两股力量,特别是政府这股力量,将需求曲线向上推,把供给曲线向下推,使两线相交,推力越大,相交点越向右移,成交量就越大,农业保险的发展就越快,这就是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
图1农业保险的供求曲线
政府制度创新通常是成本交易最低的创新形式,因为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效率优势等,这些是任何其他组织都无法比拟的。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作为农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行为主体,其支持和补贴的作用不可替代。补贴保费,就能推动需求曲线向上移动;补贴管理费并进行税收优惠,就能推动供给曲线向下移动,以便使供求两条曲线能相交,农业保险交易顺利达成。
政府补贴农业的手段很多,如直接的农产品补贴、给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给农户收入补贴等,各种农业补贴方式、补贴政策之间的确有一定的替代性。美国的专家们就专门研究过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替代效应。他们发现,在很长时间里,政府的其他救灾政策或优惠农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农民去购买农作物保险,以至于1996年他们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把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使他们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一下子从40%提高到80%以上。
另外,农业保险依靠全体投保人的互助,可以达到补偿灾害损失的资金“乘数”效应,这也是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各国政府用巨大财力组织和诱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例如,政府如果给农业保险补贴100亿元,那么保险公司从投保农民那里还会动员100~200亿元的资金(假定补贴33%~50%的话),加在一起就是200~300亿元,在这里也有“乘数效应”了。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松花江流域等发生大水灾,后来据报道,总的财产损失高达8 000亿元人民币,假定这些包括农业财产在内的物资损失都有保险保障,赔付率为70%,遭灾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可得到5 600亿元的保险赔偿,而当年政府的救济和全国人民的捐款不到50亿元,不到保险赔偿的10%。
(三)农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走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困境
一般认为,制度特别是正式制度的决定与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博弈的结果,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特别是政府的利益诉求。我国是一个政府力量强大的国家,政府往往能主导制度安排的决定和变迁。但是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如果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同时,需要地方政府配套一部分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的积极性极有可能明显降低,尤其是到县一级财政更不容易落实补贴,形成“中央补得起,地方贴不起”的矛盾,甚至有些省份可能形成“宁可不要中央补贴,也不愿意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想法。另外,从以往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历史和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发展来看,始终存在着地方政府、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与农户的道德风险。有些地方政府看到中央政府不可能置受灾农户于不顾,于是便借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与农户寻租,甚至不断侵害农户利益,然后将问题与包袱甩给中央。
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围绕农业保险制度改革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双方的均衡不过是如何分摊发展农业保险的修补成本,而不是农业保险制度的供求均衡。我国农村制度变迁的问题实际上是农户阶层集体行动的相对弱势问题,农户阶层对保险这一金融资源支配权的完整与否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未来变迁的效率。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基本被置于事外,使得现有农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与农村经济对保险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要走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困境,从农业保险服务的真正需求者出发,建立基于农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将有利于改变农户弱势的局面,真正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许多特殊之处,不可能按照商业保险的模式在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同时,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法中都不包含农业保险的内容;当然我国《保险法》也不涉及农业保险方面的内容。农业和农民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盈利情况不佳,但是作为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益的必要措施,应当加紧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方向、范围和数量,并通过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明确规定政府的作用,明确规定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的界限,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建立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制度,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得到分散。
[编辑:苏北]保险研究2007年第10期三农保险INSURANCE STUDIESNo.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