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优税收模式选择
于凌云 廖楚晖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企业年金计划在税收条件下,需要政府、计划参与企业和员工受益人三方积极参与才能够发展与壮大。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激励效应。本文以鼓励DB型计划年金发展的最优税收模式选择为例,分析了政府、企业和员工受益人三个主体的得益函数及其间的博弈关系,其最优均衡结果对于政府在年金发展不同阶段制定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企业年金;BD型计划;税收优化机制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9-0045-04
Abstract: Under a certain taxation policy,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annuity requires active involvement of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Different taxation policy has different incentive effect on each of the three part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enefit function of government,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and their game relation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ptimal taxation policy model for DBtype of corporate annuity plans, therefore the optimal equilibrium result is a very valuable reference for government in considering taxation preferential policie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t different stage of the corporate annuity business.
Key words:corporate annuity; DB plan; preferential taxation mechanism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概述
企业年金是一种自愿性计划,其性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不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其运营模式应当走市场化的道路,靠市场机制与市场竞争来发展。基于此,政府的作用应体现在激励机制这一层面,而不宜直接经营或管理。就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激励企业年金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西方各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鼓励政策的程度虽然有所不同,但大多与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系统中的重要性有关。老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爱尔兰),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除了支付环节之外,其他各个环节都是免税的;福利国家(如丹麦、比利时等国)由于公共福利水平较高,税收优惠政策也较多。但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里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也有的国家实行EEE模式,即在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全免,但这种模式需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损失和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对企业和员工缴费环节的税收鼓励政策;二是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环节的税收减免;三是领取养老金及养老金继承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过,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面临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因此,政府在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时,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和职工为将来而储蓄,以减少他们对公共养老制度的依赖,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应该相机抉择,及时调整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相对较快、财政收支能力预期比较乐观的时候,可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较缓,政府支出压力较大时,则可以削减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之初,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许多政府激励机制以及制度安排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①。因此,本文以DB模式为例,建立以政府、企业和员工三方为主体的博弈模型,以分析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找出博弈均衡的税收优化选择模式,从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分析原理同样适用于混合型计划模式(Hybird Plan)的最优税收模式选择,决策部门可根据这一分析原理并在企业年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做出相机抉择。
二、政府、企业、员工在DB型计划年金最优税收模式选择过程中的博弈
[作者简介]于凌云,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楚晖,中国保险学会理事,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年金税收模式确定过程中存在三个主体的受益环节:一是政府税收受益环节;二是企业受益环节;三是员工受益环节。
由于DB型计划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定期向年金个人账户交纳数额为M的费用,员工缴费所占比例为α,则0<α≤1,企业缴费比例为1-α;设企业年金的年投资收益率为r,银行储蓄的年利率为i,从交费开始到员工退休的年限为N;政府对N年年金计划中的交费本金投资收益和支付本金时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t,其它税率为0,此外,假定政府对投资收益的征税是在N年后对投资收益增量进行一次性综合征税,而在缴费环节征税时,仅对企业征收费外所得税,即企业向年金个人账户缴纳的税费总额为(1-α)(1+t)M。在支付环节时,仅对事先承诺的员工养老金发放标准征收所得税,即员工的税后养老金所得为(1+r)N(1-t)M;政府、企业和员工的得益函数分别由UG、UE、UI表示。
(一)政府得益函数
由于政府给予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年金计划的交费、投资和支付三个环节上,对这三个环节上资金所得税的征收或免除就构成了八种不同的征税模式。如果以T表示该环节征税,以E表示该环节免税,这八种征税模式就可分别表示为:TEE、EET、TTE、ETT、EEE、TTT、ETE、TET。采用不同的征税模式,政府便付出相应的税收损失。
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政府在年金发展初期将以年金的发展作为第一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才会考虑政府税收损失最小化问题,即考虑税收收益的第二目标。
政府第一目标得益函数表达式为:
UG1=G1(UE,U1)=1()员工和企业均有积极性加入计划
0()其他(1)
式(1)中,自变量分别为企业和员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得益值。当企业和员工均有积极性加入该企业年金计划时,政府的第一目标函数值为1,即达到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目标;在此条件之外的其它情况下,政府的第一目标函数值均为0,即没有达到发展和壮大企业年金的目标。
政府第二目标得益函数表达式为:
UG2=min{G2(XXX)+(1-UG1)×d}(2)
式(2)为极小值函数,目的是求G2(XXX)+(1-UG1)×d的极小值。其中d为正实数且d≥max{G2(XXX)|XXX∈(TEE,EET,……,TET)}。G2(XXX)是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在不同的税收模式下所付出的税收损失,其损失值参见表1(I)。
从表1中(I)的结果可以看出:在EEE征税模式下,政府的税收损失最大;在TTT征税模式下,政府的税收损失最小。
式(2)的函数意义为:当政府的第一目标实现时,即UG1=1时,政府的第二目标函数就发挥作用;当政府的第一目标没有实现时,即UG1=0时,政府的第二目标函数就无法发挥作用。
不同征税模式下的税收损失与员工得益函数
表1
征税
模式()(I)税收损失()(II)员工得益函数(UI)TEE()[2(1+r)N-1]tM(1+i)N()[(1+r)N()(1+i)N-α]MEET()[α+(1+r)N-1()(1+i)N]tM()[(1+r)N(1-t)()(1+i)N-α]MTTE()(1+r)NtM/(1+i)N()(1+r)N-[(1+r)N-1]()(1+i)N-α METT()αtM()(1+r)N(1-t)-[(1+r)N-1]t()(1+i)N-α MEEE()[α+2(1+r)N-1()(1+i)N]tM()[(1+r)N()(1+i)N-α]MTTT()0()(1+r)N(1-t)-[(1+r)N-1]t()(1+i)N-α METE()[α+(1+r)N()(1+i)N]tM()(1+r)N-[(1+r)N-1]t()(1+i)N-α MTET()[(1+r)N-1()(1+i)N]tM()[(1+r)N(1-t)()(1+i)N-α]M(二)企业得益函数
企业选择DB型计划年金的得益要靠企业最终利润增量来实现,这一得益事先是一个不确定的预期值,因此,在企业得益还没有实现之前,要根据政府税收的优惠政策激励机制来进行相应的估计,从而对员工收益做出承诺。由于需要通过员工预期得益函数值是否大于或等于标准值(企业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承诺收益标准)来对税收激励机制进行判断,所以,根据政府得益函数的模式,也可将企业的得益函数设为第一目标得益函数和第二目标得益函数。
企业的第一目标得益函数表达式为:
UE1=E1(UI)=1()UI≥Um
0()UI<Um (3)
在上式中,Um为临界值,当员工的得益函数值大于、等于临界值时,UE1为1,即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激励机制有效,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增量利润;当员工的得益函数值小于临界值时,UE1为0,即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激励机制无效,无法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增量利润,因此,企业第二目标得益函数表达式为:
UE2=min{E2(XXX)+(1-UE1×k}(4)
与政府的第二目标函数相同,企业的第二目标函数也为求函数E2(XXX)+(1-UE1)×k的极小值。其中k为正实数,且k≥max{E2(XXX)|XXX∈(TEE,EET,Λ,TET)}。E2(XXX)是企业在不同的税收模式下所缴纳的税费支出,其税费支出如表2所示:
①我国目前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各省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出现,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在不同征税模式下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所缴纳的税费
表2
征税模式()税费支出TEE、TTE\TTT\TET()(1-α)(1+t)MEEE\ETE\ETT\EET()(1-α)M从以上企业的得益函数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且仅当企业的第一目标得益函数值为1时,企业的第二目标得益函数值才能得到最小值(1-α)M。这一结论的含义就是:企业对年金计划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计划是否能激励其参与,在此基础上,再考虑选择其税收成本的最小化。
(三)员工得益函数
员工在DB型计划中的得益是员工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的增值,增值额为其在N年后所得到的养老金贴现值与其所交费用贴现值的差额。增值额越大,则员工养老金的福利就越好,对员工的激励就越大,且该账户上养老金的增值率应该大于其机会成本率,即所交年金的银行储蓄年利率。同时,由于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下,员工的得益函数各不相同,因此,员工得益函数的表达式为:
U1=max{I(XXX)|XXX∈(TEE,EET,Λ,TET)}(5)
式(5)表明员工对该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其标准是DB型计划中事先承诺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最大化。在不同的征税模式下,员工的得益函数值如表1(II)所示。从表1中(II)的结果可以看到:在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实行EEE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员工的得益最大;在实行TTT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员工的得益最小;由于在缴费阶段,企业员工不用纳税,因此,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员工的得益函数值是相等的,即:U1(EEE)=U1(TEE);U1(TTT)=U1(ETT);U1(ETE)=U1(TTE);U1(TET)=U1(EET),同时,由于1>r≥0、1>t≥0、1>α≥0、1>i≥0,故可以得出在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员工得益函数值的大小排序:U1(EEE)>U1(EET)>U1(TTE)>U1(TTT)。根据式(5),员工选择的征税模式必定为EEE或TEE模式,其次才是EET或TET模式。
为了便于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通过设立临界值来缩小员工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范围。在此,设员工得益函数的临界值为:UI0=U1(EET),则只有当U1≥UI0时,即只有当政府实行EEE、EET、TEE和TET税收优惠模式时,企业员工才有加入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与员工得益函数标准值相对应的是企业的得益函数标准值UE0=P(UI0-(1-α)(1+t)M,表明也只有当政府实行EEE、EET、TEE和TET税收优惠模式时,企业也才有加入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四)三方博弈分析
根据上述三方得益函数的设定,我们可以得出三方博弈流程图(见图1)。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博弈流程图的第一阶段,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是建立在企业员工自愿加入基础之上,企业年金计划的征税模式进行选择大都依靠员工集体决策,因而员工可对八种不同征税模式下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选择。根据上文分析,员工集体决策对征税模式的要求必须要满足U1≥UI0的条件,否则便没有积极性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因此,经过第一阶段员工的选择之后,企业年金计划的征税模式便剩下四种:TEE、EET、EEE和TET。
图1三方博弈流程图
在博弈流程图的第二阶段,是由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征税模式进行选择。从企业得益函数中可知,在 UI≥Um的条件下,企业的第一目标得益函数UE1为1,即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激励机制有效,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增量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对征税模式的选择时主要考虑的是其所缴纳的税费支出最小化。在经过第一阶段员工选择后剩下的四种征税模式中,均满足UI≥Um的条件,因此,企业对这四种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其所缴纳税费支出最小化的考虑。由于E2(EEE)=E2(EET)、E2(TEE)=E2(TET)、E2(EEE)<E2(TEE),因此,企业必定选择EEE或EET征税模式。
在博弈流程图的第三阶段,是由政府来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征税模式进行选择。从政府得益函数中可知,只有在员工和企业同时对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有积极性时,政府的第一目标得益函数值为1。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是运用第二目标得益函数,即追求其税收损失的最小化。由于经过前两阶段的筛选后还剩下EEE和EET两种征税模式,且这两种征税模式均能使得企业和员工有积极性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因此,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对征税模式的选择就是要考虑其税收损失最小化。由于G2(EEE)>G2(EET),因此,政府在该阶段的选择必定是EET征税模式。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鼓励DB型年金计划发展的最优税收模式选择为例,分析了政府、企业和员工受益人三个主体的得益函数及其间的博弈关系,结果表明,DB型计划年金的税收优化模式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进行博弈的最优结果,其中的博弈均衡是选择EET征税模式,即只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养老金的支付阶段征收所得税。应该说这一博弈均衡对于政府、企业和员工三方来说均是比较满意的。这一结果对于政府在鼓励年金发展不同阶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将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政府在某些宏观层面严重“缺位”之外,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财税法规缺位而且运行机制不规范。长时期没有统一的企业年金实施的财税法规出台,致使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无法可依。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不少地方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年金强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激励机制不明确,并且政策不能落到实处。例如,在一些地方,由政府明确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基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等等。因此,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根据不同年金计划合理确定税收减免的模式
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减免模式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实际,既要考虑对企业的激励机制、社会公平问题,也要考虑到政府财政压力问题。由于国有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亏损状态,这些企业没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虽然没有出现亏损,但是企业年金的建立是否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负担,何况目前国有企业利润还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免模式是否会给财政带来压力等。因此,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EET税制较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企业年金的财政监督和审计
强化企业年金的财政监督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运行各个环节,如企业资产核算、委托资产管理、税收减免的财务基数、年金的财务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及税收稽查制度等。鉴于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环节较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宽,财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合理调整监管结构、建立起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快企业年金税收立法的步伐
目前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只有一些行政性的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及有关规定,在企业年金试点期间和正式实施以后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的法规可以遵循。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并纳入税法的总体框架之内,应充分考虑到对企业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机制、税收管理的可行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持和税法的一致性等方面。
(四)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共同监管
政府部门不仅要依据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行监管,而且要协调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好各种争议、纠纷;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的法制监督、社会监督、资格监督、事前和事后监督、基金运营机构间的监督等,共同建立起有效的、有利于维护企业年金制度良性发展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保险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2.
[3]张美中等.企业年金:中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4]傅安平,刘云龙.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编辑:苏北](上接第6页)
[参考文献]
[1]李成明.最后的安全网——世界保险保障制度介绍.中国保险.2003,(6).
[2](比)让?勒梅尔(Jean Lemaire),克罗芭?沙布拉曼尔著.袁卫,孟生旺译.欧美保险业监管[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Brewer,Ejijah,The Role Of Monitoring In Reducing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 Associated With Guarantee,Journal Of Risk & Insurance, Sep99, Vol66 Issue3,p477.
[4]J.David.Cummins RiskBased,Premiums For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The Journal of Finance,Sep1988 VolXLIII No.4 p823.
[5]Ronn, Ehud I & Verma, Avinash K. 1986:Pricing RiskAdjusted Deposit Insurance: An Option-Based Model,journal of finance,41(4):871-895.
[6]JinChuan Duana,and MinTeh Yu: Fair insurance guaranty premia in the presence of riskbased capital regulations, stochastic interest rate and catastrophe risk,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Volume 29, Issue 10, October 2005, Pages 2435-2454.
[7]Cooper, Russell, Ross :Public And Private Guarantee Funds With Market Fragility,Journal Of Risk & Insurance ,June,1999,Vol66 Issue2 p163.
[8]Krogh, Harold C,; Levin, Murray S.Recent Trends: State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 and Insurance Company Insurance Assessment Options. Journal of Risk & Insurance, Jun86, Vol. 53.
[9]Soonjae Lee,David Mayers,Clifford W.Smith ,Guaranty funds and risk-taking Evidence from the insurance industry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ume: 44, Issue: 1, April, 1997.
[10]宋莹.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和运用.上海保险,1997,(8).
[11]周智海.美国保险保证基金体系简介.保险研究,2002,(5).
[12]孙祁祥,朱南军.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财会研究,2003,(10).
[13]陈宁.论建立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保险研究,2004,(9).
[14]朱铭来,张林福.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D].中国经济学年会会议论文(2005).
[15]李洁.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策略.华南金融研究,2002,(5).
[16]王海晶.从保险保障基金看中国保险业监管.黑龙江金融,2003,(3).[编辑:施敏]保险研究2007年第9期公司经营INSURANCE STUDIESNo.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