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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政策支持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周道许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保险税收制度是金融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当前,我国保险税制存在整体税赋偏重、宽税基、不同险种采用统一税率、重复征税等问题。为此,应研究和改革现行保险税制,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以适应和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保险税制;保险服务;保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9-0016-03
    Abstract: The taxation policy for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financial taxation policy, and has a major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Proper taxation policy is conducive to selfaccumulation of the industry and promotes social consump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 This will lead to more product and service innovation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and attract more talented people into this sector. Currently, the insurance taxation policy in China has the problems of heavy taxation, wide taxation base, uniform taxation rate for different products, and overlapping taxation. We should study and reform the current taxation policy and improve on it in order to promote better and faster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insurance taxation;insurance service; insurance innovation

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保险税收制度是金融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税制的优化程度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税收政策在调节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本国保险公司的成长,引导居民的保险消费等方面,意义重大。
新中国的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曲折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后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比较完备、功能得到发挥的现代保险业。中国的金融保险税制与中国金融保险事业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从实践经验来看,财政税收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近年来,财税部门针对保险业务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了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保险的功能与财税的功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保险业的发展有利于财税功能的发挥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可以有效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减轻政府事务负担和财政负担。二是保险业不仅自身能够提供税源,而且可以起到稳定、培育整个国家税源的作用。保险业本身是国家财政稳定的税收来源。保险业越发展,就越能为国家财政做出更大的贡献。三是作为经济运行的外在稳定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可以保障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税源的作用,避免国家税收的剧烈波动,增强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政府安排财政支出。
随着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也面临着实力雄厚,经验丰富,金融产品众多的外资金融企业的挑战。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也成为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和改革现行保险税制,以适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
[作者简介]周道许,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税收关系密切。一方面,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可以弥补企业因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帮助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护了税源,有利于税收的稳定。另一方面,作为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又会影响保险的发展速度。因此,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有利于保险业增强自身积累能力
近年来,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金融业中的比重还很小,发展水平还很低,社会认可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相当程度上,保险业还需要依靠自身积累来增强自己的实力。通过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将更多的收入(或利润)留在保险行业,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增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水平,增强保险业自身积累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保险业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保险企业拓展业务的能力,促进保险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二)有利于增加社会对保险服务的消费
保险企业为了保证获得合理利润,在厘订保险费率时,必然会充分考虑税收的因素,通过提高保险费率将税收转嫁给保险消费者,尤其是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则更容易转嫁。很明显,这种税赋的转嫁可能降低人们进行保险消费的热情。如果保险公司迫于发展压力,无法进行税赋转嫁,又可能影响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因此,对保险业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一定有助于鼓励社会对保险服务的消费。
(三)有利于保险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企业的发展依赖不断的创新,创新的动力源于市场。保险业每年都会有众多产品面市。然而,目前市场存在的状况是,公司开办的产品多,而真正能够带来收入的产品少。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鼓励公司努力创新,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改变那种因简单模仿和拿来主义而形成水土不服的现象。保险产品(或服务)非常容易模仿,而创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一个新产品,同样需要大量投入。因此,必须从政策上对保险创新行为进行鼓励,通过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发真正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例如,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或服务,在达到相应销售规模时允许对新产品开发和推广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加成扣除;对新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取得的收益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四)有利于鼓励优秀人才投身保险业
我国保险业已成为吸纳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保险营销队伍身份的特殊性,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收入,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提供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承担相对较重的是税赋,这不利于吸纳优秀人才投身保险业。
二、当前我国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税赋偏重
高税赋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却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长期来看,降低了保险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相悖。目前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率偏高。在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由于其具有正外部效应和一定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其中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法、德、荷兰、丹麦等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营业税也只有3%。我国营业税率目前虽已降到5%,但仍属较高水平。
(二)宽税基
所得税税基不合理。现行税制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节余都被看作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负债性质,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用于返还的,更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
另外,财产保险的营业税以保费收入为计税基础,而实际上在保单有效期间,总保费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要以理赔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说保费收入中很大的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而是对保户的负债。即使是与同样执行5%营业税税率的其他金融业相比,保险业所承担的税赋也远远超过银行、证券等金融业。这是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这种税基的多计无形中加大了保险业的税赋。
(三)不同险种采用统一税率
目前,在营业税方面,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以及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对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实行统一的5%营业税率。统一的税率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作用。尤其对一些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险种,没有相应的税收倾斜措施,可能不利于这些险种的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险业将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保险业在服务和支持“三农”方面也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些,都需要发挥税收的政策导向作用,对不同的险种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引导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四)重复征税
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入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
三、完善保险税收政策
(一)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总体思路
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一方面要立足于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适应我国税收政策的总体取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保险行业自身的特性和发展需要,兼顾总体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适当借鉴国外保险税收制度,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支持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
(二)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首先,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保费的市场化程度,适时适度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为支持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我国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连续3年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营业税税率已降到5%,但与国外2%~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赋仍然偏重。另一方面,我国的营业税是以总保费收入计税,而保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负债,过宽的营业税税基加重了保险企业的税赋。因此,根据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保费的市场化程度,适时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是非常必要的。就营业税税基来看,可考虑在现有免税规定之外,以保险机构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赔款部分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款。另外,由于寿险、财险公司运营机制上各有特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以及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也不同。所以,可考虑选择适当时机分险种实行差别税率,以更好地体现寿险与财险的差别,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其次,调整准备金计提标准和优化所得税扣除项目。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在确定其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在这种条件下,保险企业所得税可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保险、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等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进行严格地规定。通过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优化和调整,一方面促进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另一方面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再次,适当扩大免税险种范围,并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必要的所得税优惠。目前,我国已对农业险、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可考虑对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险以及利润水平低但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险,包括国内实力难以承担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税收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另外,由于小型保险公司相对大公司而言,资本实力相对较弱,保费收入较低并且业务不稳定,所以纳税能力也相对较低,可考虑根据小型保险公司的应税收入或资产规模,对限额以下的公司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最后,完善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制度。扩大保费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鼓励个人在社会保障之外建立个人商业保险保障,努力建立起鼓励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尤其是对购买寿险、健康险、医疗险等险种的适当税收优惠制度,如允许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内可直接列入成本,居民个人购买上述保险的支出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延期纳税。当个人因购买保险受益时,再进行适当征税。
社会越发展,保险越重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客观上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政策支持。与其他政策相比,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具有明显优势,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调整保险公司、投保人、保险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具有影响面宽、影响力持久、可预期的特点,导向作用明显。可以从保险业投资、保险服务消费、保险产品创新等不同角度影响保险业的发展。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不断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保险业必将获得更好更快地发展。
[编辑:傅晓棣]
(上接第15页)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晓峰,林晓言.最新现代保险实用知识问答[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2]马鸣家.金融风险管理大全[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3]马永伟.保险知识读本[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王绪瑾.保险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5]袁力.保险法修正解读[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6]菲利浦?乔瑞.风险价值[M].中信出版社,2005.
[7]宋明哲.现代风险管理[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
[8]孙祁祥,郑伟.中国保险业的双重角色、制度责任与挑战.保险研究,2005,(7).保险研究2007年第9期产险论坛INSURANCE STUDIESNo.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