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论加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管

李雪霜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目前,车险市场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问题比较突出,它既降低了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为此,要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改进经营考核体制;厘定车险纯风险损失费率,合理确定车险经营成本;以偿付能力优先原则实施监管;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8-0058-03
    Abstract: At present, breach of contract provisions on premium rates of car insurance for vicious price competition is a glaring problem in the car insurance market. It lowers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mpacts sound oper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also undermines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olicyholders and the insured. So,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corporate structure, improve their operational evaluation system; enact net loss premium rate for car insurance, determine reasonable operating costs; regulate with prioritizing insurer’s solvency margin; improve the car insurance information systems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strengthen the industry’s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and enhance dissemination of insurance knowledge to the public.
    Key words:motor vehicle insurance; contract provisions and rates, regulation

2003年,保监会组织实施了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实际风险状况更加匹配,使费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但从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四年的实践来看,费率调整系数没有充分发挥细分市场与区别客户风险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为价格竞争的手段。目前,车险市场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问题比较突出。它既降低了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对车险条款费率监管的研究,对于我国车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随意给予费率优惠
一是随意套用费率调整系数,对新车适用连续三年无赔款优待费率调整系数、对代理业务适用上门投保费率调整系数、对家庭自用车适用投保数量大于50台费率调整系数等;二是随意给予总体费率优惠比例,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保监会规定的30%的总体费率优惠上限变成了市场上的通行折扣,甚至部分大型车队和招投标业务的优惠比例超过保监会规定的30%费率优惠上限。
(二)改变投保标的使用性质承保
为了争抢业务,一些公司采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违规方式参与价格竞争,对营业性车辆、家庭自用车按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条款费率承保。通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可以大幅度降低投保车辆的保费水平,最高可达60%以上。因此,该行为虽然没有随意给予费率优惠,但它对于车险市场的破坏性更大。
(三)改变投保标的车型承保
主要是采取对货车或客车不按照核定吨位、核定座位适用费率,而适用低档次吨位、低档次座位费率违规低价承保。
(四)降低保险金额承保
主要集中在车损险、盗抢险两个险种。如对新车购置价15万元的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以10万元确定,且视同为足额承保。此种违规操作既降低了保费计算的基准,少收了保险费,也容易在车辆发生全损时产生理赔纠纷。
(五)免费赠送附加险
主要表现为在承保大型运输车队及参与招投标业务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赠送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失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
(六)违规支付保费回扣或手续费
一是暗折暗返,保险公司除了明折明扣以外,还要采取
[作者简介]李雪霜,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讲师。
少收保费的方式向投保人或保险中介支付回扣或手续费,投保人少交保费形成的资金缺口主要采取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费用补贴或虚提手续费等方式予以弥补。二是虚假批退费率优惠系数。由于部分公司车险业务处理系统中有“特批”模块的支持,对于应给予费率优惠的车辆,保单上先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出具保险单后,又以存在费率优惠条件、应给予保费优惠为由,出具提高费率优惠幅度的批单,套取资金,向投保人或保险中介退费。三是支付超比例手续费,给予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比例突破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列明的标准。
二、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投保人片面追求低保险费用成本。近年来,随着车改的广泛推行和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家庭,家庭自用车逐步成为被保险车辆的主流。以私家车车主为典型的分散性车险业务的投保人对价格较为敏感,出于节省保险费支出的目的,此类投保人一般采取多方询价的方式,选择价格最低的保险公司投保。政府采购等集团业务的投保人忽视各保险机构条款费率和服务水平的差异,忽视保险人的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仅仅关注价格和手续费,向保险公司盲目压价,同时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索要退费、回扣和其他费用。甚至部分本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小型企业和挂靠类车辆也通过招投标向保险公司争取更优惠的价格条件。
2.保险中介机构对价格竞争推波助澜。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来源渠道中,保险中介代理的保费收入占比达60%,是左右保险市场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部分保险经纪人、代理公司和个人代理人垄断保险资源,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其掌控的业务资源为筹码,以高额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条件,向财产保险公司索要高比例手续费。
3.市场主体的持续增多导致竞争加剧。2004年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了一倍。新公司由于在人才、管理、技术、服务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在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只能采用降费手段争抢市场,而老公司为了遏制保源外流,不得已随之采取降低费率的竞争策略。随着新增的保险公司逐步向省地县逐级下延机构,价格竞争也从省会城市逐级向地市、县蔓延。
(二)内部因素
1.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以保费规模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是造成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主要原因。其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考核指标体系中保费规模的权重过大,将保费任务作为主要关注点,对其它考核指标则作淡化处理,甚至简单地将绩效考核等同于保费任务考核,导致分支机构的无限规模扩张冲动。其二,财产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的是费用分配机制,分支机构只能通过扩大业务规模才能提取更多费用。总公司虽然提出了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在费用诱惑力面前,效益考核显得有些软弱。法人与授权经营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导致了法人追求的经营目标被逐级淡化,在基层经营单位被扭曲为简单的保费规模目标和费用目标。因此,有的财产保险分支机构为达到完成保费任务和实现费用目标的目的,采取违规降费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2.车险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催生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虽然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了车险条款费率,但各公司车险条款保险责任基本雷同,个性化不足,后期服务也大同小异,没有能够细分车险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导致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关注的焦点不是如何转移风险,而是简单地进行价格比较。投保人的保费低价目标与保险人的保费规模追求相互作用催生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大战,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在所难免。
3.少数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漏洞为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是费率优惠项目与优惠比例没有严格对应关联,投保人满足给予费率优惠条件的,系统并不能自动给予费率优惠,而是需要通过承保录入人员的人工干预,既可以给予投保人费率优惠,也可以不给予投保人费率优惠;二是部分公司的业务系统可以随意修改总体优惠比例,承保录入人员无需考虑投保人的实际风险状况适用费率优惠系数,可以通过随意修改总体优惠比例达到给予投保人费率优惠目的;三是系统内嵌入的车型信息不全,没有对车辆的保险金额的区间进行限定,可以任意适用保险金额,为降低保险金额承保提供了便利,也没有对应车型的座位数、吨位数信息,为改变车型承保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存在“特批”模块,可以批退费率优惠系数,为虚假批单退费提供了便利;五是部分公司业务系统支持突破监管机构规定的费率优惠上限出单;六是部分公司车险业务处理系统没有与财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为撕单、埋单、账外经营、人为甩账提供了便利。
三、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后果
(一)直接影响车险的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
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对车险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在投保人盲目追求低保费的背景下,合规经营的公司因坚持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业务进展缓慢,违规降费的公司却因低费率而受到追捧,出现了类似货币双本位制下“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二是违规降费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造成车险业务发展速度不快,远低于承保数量增加的速度;三是造成车险盈利能力下降,从近几年车险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公司车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一部分公司基本持平。
(二)严重威胁保险主体经营的稳定性
标准费率是运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结合经验数据精算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是保险主体偿付能力稳健的基础。车险标准费率的调整必须以费率调整系数为依据,以保证与车辆实际风险程度相匹配。随意降低车险费率,导致未来经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发生动摇,必然会削弱车险费率精算的基础。此外,车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高达70%,奢望通过非车险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车险亏损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车险承保数量多、标的分散、出险频率高,其损失的总额基本保持稳定,在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费率水平越低,则盈利空间越小甚至亏损,也就意味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的减少甚至不足,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三)极易引发保险行业的诚信危机 
部分保险主体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第一,因为保险产品固有的复杂性,普通消费者的相关知识有限,面对各家公司就同一标的给出的不同费率折扣,消费者很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心存疑问。第二,车险持续降费造成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反映在保险实务中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事故损失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弥补车险责任准备金的不足,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会调高未来基准费率水平。其结果一方面,费率公平性值得怀疑,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抑制了消费者的投保动机;另一方面,过高的基准费率又为将来车险高收高返、打价格战留下了空间。基准费率的持续走高与市场费率的继续下降之间的相互矛盾将更进一步加深消费者的疑虑。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质疑和信任危机,无疑会成为未来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隐患。
四、加强车险条款费率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进经营考核体制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改善公司的市场行为。要加快保险主体的股份制改造进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制衡机制,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趋同,消除公司各级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彻底转变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的经营理念,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方针,走速度、效益、质量相统一的发展道路,并将其真正贯彻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要改变基层公司现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业绩考核从保费规模型向经营效益型的真正转变。在费用分配上,要加大经营利润、险种结构、制度执行等指标在费用分配中的权重,改变单纯根据业务规模分配费用的考核机制。
(二)制定车险纯风险损失费率,合理确定经营成本
目前车险市场价格无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确定车险纯风险损失率,各公司难以掌握车险经营的最低成本。因此,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车险费率厘定委员会,根据各公司提供的基础数据,计算出分地区、分客户群体、分险种的纯风险损失费率。在此基础上,各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附加费率,形成车险费率报保监会审批。保监会规定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以纯风险损失费率为底线,并对附加费率的上限作出限定。同时,要保持纯风险费率的相对稳定,在纯风险费率调整的间隔期内,各公司只能调整附加费率,且不得频繁调整。
(三)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要统一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和核算方法,以确保各公司经营数据的科学性、可比性,防止部分公司由于核算方法不科学作出错误决策,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二是要及时评估各公司的偿付能力,向社会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引导客户选择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投保。三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其整改,必要时要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接管直至取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四是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对不计成本抢占市场、以低于纯风险损失费率招揽业务的保险公司,要予以严厉处罚,同时要借助纪检、政法部门的力量,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与招标业务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四)完善车险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健全公司内控机制
保监会应尽快制定车险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与运行指引,除规定系统必须实现的承保录入、核保、批改、立案登记、赔款理算、核赔、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及实现方式以外,还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业务处理系统必须与财务系统无缝链接,并健全信息防篡改机制。二是将费率优惠比例与费率调整项目严格关联对应,即投保人满足给予费率优惠条件的,录入投保信息以后,系统自动给予费率优惠,不能通过人工干预予以改变优惠项目和优惠比例。三是按照监管机构规定在系统内设定总体费率优惠上限,对违反规定的的业务,系统不予支持提交核保。四是取消手工输入总体优惠比例模块,总体优惠比例由系统自动根据被保险人的信息生成。五是健全系统内嵌入的车型保险金额信息,对保险金额的区间进行合理限定,低于规定区间投保的,系统自动认定为不足额投保。六是健全车辆型号对应的座位数、吨位数信息,录入车辆厂牌型号以后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座位数、吨位数。七是在批单退费模块中,不允许存在“特批”模块,取消批退费率优惠系数的设置。
(五)加强行业协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不仅需要沟通行业信息,协调业内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制定行业规范,约束和规范各家公司的经营行为。首先,建立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保险机动车辆基本情况、驾驶员违规记录及理赔数据的信息共享机制,既为车险费率厘定委员会厘定纯风险损失费率提供依据,也可以规避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其次,组织签订自律公约,要求各公司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禁止违规支付手续费、杜绝返还。引导产险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避免竞争秩序的恶化。再次,规范基层业务人员和保险中介的业务行为,遏制卖单和买单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声誉。最后,倡导车险产品创新和服务竞争,通过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来赢得市场,把市场引入良性竞争的轨道。
此外,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投保人从一味关注价格水平转移到综合考虑价格与服务上来。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7年第8期公司经营INSURANCE STUDIESNo.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