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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集团破产风险的防范

俞松苗 滕鑫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摘要]国外保险公司和保险(金融)集团的破产案例提醒我们要注意国内保险集团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偿付危机和破产风险。以保险为主业的保险集团的破产风险来自于主要子公司,即专业保险公司的破产,主要包括由巨额索赔、定价过低、再保险、投资风险、业务过度发展、准备金不足、拓展新市场、保险欺诈、管理不善等九方面原因造成的破产。子公司的偿付危机和破产风险将通过品牌、内部交易和交叉投资三个途径传递给整个集团,可能给集团内有关成员公司和整个集团的声誉和偿付能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引致整个保险集团的破产,并通过“溢出效应”给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保险集团的危机应对机制,包括设立子公司作为综合经营的载体、建立集团内完善的破产风险监控系统、建立集团内部的救助基金、集团成员分别上市和建立偿付危机应急预案等。
    [关键词]保险集团;破产风险;偿付危机;破产隔离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8-0042-05
    Abstract: Bankruptcy of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 financial groups warns us to be aware of the insolvency and bankruptcy risks of domestic insurance group companies during the period of rapid business development. The risk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whose core business is insurance arise from its subsidiaries who is closed down due to jumbo claims, underpricing, reinsurance risks, investment risks, overdevelopment of business, inadequate solvency margin, expansion into new market, insurance fraud, inside trading and wrongful management. The insolvency and bankruptcy of subsidiaries may transit to the group company through shared brand, inside trading and crossinvestment, and will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reputation and solvency margin of member companies or even the whole group company. From bad to worse, it may give rise to bankruptcy of the group company, and cause damages to the whole industry through the “overflowing effect”. Therefore, it is high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crisis management mechanism at the group level, which include but no limited to, setting up subsidiary companies as carrier of comprehensive operation, establish a complete bankruptcy risk monitoring system within the group, launch an assistance fund inside the group, separately list member companies in the stock market and set up a contingency plan for insolvency crisis.
Key words:insurance group company; bankruptcy risk; insolvency risk; bankruptcy insulation

迄今为止,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已有数家,它们都以设立专业子公司形式,业务领域横跨非寿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乃至信托、证券和银行等,这种以专业化形式走综合性经营道路的集团经营方式渐成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运作模式。伴随着保险集团主体的增多和其各自业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有必要关注具有自身特殊性的保险集团破产风险。在当前保险集团公司的发展初期谈破产风险似乎显得有点杞人忧天,但国外的一些破产案例则提醒我们未雨绸缪未尝不可。
一、国外保险公司和保险(金融)集团破产案例
国外大型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不乏其例,比较典型的是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从1997年开始日本就曾掀起一轮保险公司破产风潮(见表1),其中日产生命是二战后50年来日本破产的第一家保险公司,第一火灾海上则是二战以来破产的第一家非寿险公司。
除专业保险公司,主营或兼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金融)集团的破产或偿付危机事件也时有发生。2001年3月15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地方高等法院勒令HIH Insurance Limited (简称HIH)及其在澳的17家子公司进行临时清算,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于5月17日正式宣布HIH破产,这是继Reinsurance Australia、GIO Australia、New Cap Re三家公司之后的又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历史上的最大破产案件。
[作者简介]俞松苗,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学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鑫,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北京市委统战部。

二战后日本破产保险公司一览表
表1(单位:亿日元)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成立
时间()破产时间()破产时
资产额()破产时确定的
资不抵债额日产生命()相互公司()1909()1997.04.25()20 609()3 000东邦生命()相互公司()1898()1999.06.04()28 046()6 500第一火灾海上()相互公司()1949()2000.05.01()11 461()-第百生命()相互公司()1915()2000.05.31()21 885()3 200大正生命()股份公司()1914()2000.08.28()2 044()365千代田生命()相互公司()1904()2000.10.09()35 019()5 950协荣生命()股份公司()1925()2000.10.20()46 099()6 895东京生命()相互公司()1890()2001.03.23()10 150()325大成火灾()股份公司()1920()2001.11.22()4 114()-离我们在地理、时间上最近的是台湾地区力霸集团的支付危机。力霸集团在鼎盛时期拥有5家上市公司,业务横跨水泥、纺织、化纤、食品、百货、饭店、银行、保险等,总资产号称超过3 000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726.7亿元),其银行和保险业务分别由中华银行和友联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2007年1月4日,力霸集团旗下企业“中国力霸”和“嘉食化”对外公告申请重整。消息一传出,旗下“中华银行”遭遇严重挤兑,1月5日晚被宣布接管。力霸集团其他子公司面临供应商信心的考验,财务周转压力加大,包括友联产物保险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经营陷入高度不确定中。
二、保险集团的破产风险
保险集团的破产风险,指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集团整体或者集团内某一成员公司(含母公司)出现流动性短缺造成偿付危机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能性。保险集团破产风险形式有三种:一是个别子公司面临偿付危机;二是母公司破产;三是整个集团资不抵债。作为一般不经营具体保险或金融业务的母公司,除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外,自身不会出现偿付危机的情况,集团出现破产风险的唯一可能因素来自旗下各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偿付危机。
(一)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
综合有关理论并分析国外破产案例,保险公司破产主要有以下九方面原因。
1.超预期的巨额索赔
巨额索赔主要是由于巨灾事件的出现或者是因为保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大范围索赔事件估计不足而承担了过量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巨灾是发生概率小但单位损失巨大的保险事件,其显著特点是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和极大的破坏性。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引致或加速保险公司破产。如日本第十二大产险公司大成火灾海上因无力支付与“9•11”事件有关的各种巨额保险赔偿,于2001年11月22日向东京地方法院请求破产保护,其他有关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索赔估计不足在责任保险的“长尾巴”责任中占多数。如1992年的石棉诉讼就迫使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破产,使劳合社在1992年出现20.6亿英镑的巨额损失,这是劳合社有史以来的最大亏损。
2.保险产品定价过低,收取的保费不抵未来赔付
保险产品定价主要由精算部门根据长期积累的历史数据和对未来风险的充分估计综合测算制定,如果估计不足就会使测算失误,导致费率太低。同时,费率还受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的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疲软,在短期供给一定的条件下,市场价格即费率势必下滑。另外,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主体迫于激烈的竞争需要,相互以价格作为竞争手段,不断降低费率。费率降低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一般不会显现出来,但随着保险责任的增多,保险赔付案件也不断增多,负债增加,最终因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够赔付导致偿付能力危机的出现。
3.过度依赖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不增加资本金条件下扩大承保能力的最有效方法。但再保险也往往掩盖了保险产品定价过低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当再保险公司出现破产、无偿付能力或拒绝赔付等意外事故时,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立即大幅萎缩,对现有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赔付无法获得分保赔款收入而出现偿付危机。
4.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进行法定范围内的投资时,受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巨额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因违约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现象在资本市场是屡见不鲜的,前几年国内数家保险公司就因证券公司管理不善进而违约而与其产生资金纠葛,损失惨重。投资风险对利率的变动尤其敏感,高利率会导致众多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价值下降,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如果此时再出现较多的索赔或者退保事件,保险企业就不得不“忍痛割爱”,以低价位出售持有的有价证券来应对。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不断攀升的高利率,使我国寿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负担。投资风险方面的操作风险也不胜枚举,1991年曾在美国寿险公司资产排名列前25名的Executive Life就因在垃圾债券方面投下巨额资本而倒闭,该公司曾在年金的投资组合中拥有超过行业平均水平216%的垃圾债券。
5.业务发展过快
保险企业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其业务增长以承担一定的或有负债为基础,随着业务的发展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断扩大。从整体看,在保险业务连续、稳定、规则发展的条件下,建立在大数定理基础上的费率应该能保证保费收入应付日常的赔付,但是如果业务以超常规的波动式发展,甚至以牺牲承保质量换取业务规模,就极有可能在短期内导致索赔事件大量集中和负债规模快速扩大,最终使提取的准备金明显不足,或与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方式严重冲突,致使现金流中断而出现偿付危机。
6.准备金提取不足
准备金不足主要是指保险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高估业务质量、低估未来索赔额,导致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引起偿付危机。根据2005年9月美国A.M.Best的报告,在对1969年~2005年984家破产保险公司的研究后发现,38%以上的案例是因为准备金不足,是期间保险公司破产的首要原因①。
7.拓展新市场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进入“蓝海”,保险企业始终有动力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市场的新需求。但是,保险业务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开拓新市场是建立在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基础上的,两者缺一不可。因为就个别保单而言,保险企业的产品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且收入和支出之间具有巨大的不对等性。每一个新产品的损益效果只有在销售一定时期后才能显现出来,即使风险估计的偏差极大,由于时间的滞后性,只有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凸显,等反应过来的时候,可能巨大的损失已经造成。
8.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包括客户单方面的骗赔、客户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联合欺诈和雇员的不忠诚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况。保险欺诈是违法行为,属非正常的赔付,因此一般在制定费率时只作为基本费率外的风险调整项,是一种无法预期的成本支出。在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且防不胜防。长期的“骗赔”等保险欺诈事件的存在实际是在持续侵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身上的毒瘤,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危害。美国反欺诈联盟估计美国每年因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是800亿美元。
9.管理不善
主要是指管理层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充分履行勤勉职责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内部人控制、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不严密、资产负债管理不到位、业务流程不完善等。股权分散且没有相对控股股东时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此时管理层易做出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决策,最终导致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损失。另外,因管理层的能力限制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漏洞百出,也是公司偿付危机的潜在风险。
(二)子公司破产风险传递及对保险集团的负面影响
除了专业保险公司,集团内其他各专业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各专业金融机构)出现破产的原因与保险公司是有不同之处的,但它们处于危机边缘时对保险集团的负面影响却是与保险公司有共性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负面影响的过程即风险传递过程也有诸多相似之处。
1.风险传递途径
(1)品牌风险传递
品牌风险传递主要指同一品牌或“伞形”品牌策略中依托主要品牌的多品牌集团中,拥有某一品牌的成员公司风险按品牌相关程度依次传递。品牌风险传递有两个特点:一是范围广,影响相关品牌的所有成员。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保险公司销售的是无形的服务和承诺,需要以信誉作为到期履约的保证,而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则是信誉的代名词,因此品牌是保险行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考虑到充分利用和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品牌价值以及缩短集团内新成员公司被市场认可和接受的时间等原因,保险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一般会采取单一品牌延伸策略,或者是采取多品牌策略,但重点依托于主要品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成员公司破产,给客户的粗略印象就是该品牌或相关品牌下各成员公司面临共同的危机,从而会影响客户相应的行为,包括退保、提取存款和终止有关金融合同等。二是速度快,在短时间内迅速传递。这主要是因为媒体的危机信息传播和众多客户采取同一行为模式的“羊群效应”产生的。如台湾力霸集团旗下企业中国力霸和嘉食化对外公告申请重整,消息一传出,旗下中华银行即遭遇严重挤兑,整个力霸集团陷入高度不确定中,充分体现了品牌风险传递的两个特点。
(2)内部交易风险传递
内部交易是指保险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与劳务交换等各种交易活动。集团内各成员公司间由于整体利益一致性和战略协同性,为充分利用集团内资源,以内部交易的低成本替代外部市场交易的高成本,资产以内部转移价格替代外部的市场价格,由此产生了内部交易的需求和事实。这些内部交易一方面为集团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了资产的运营效率,发挥了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另一方面,内部交易把集团内各成员的利益关系紧紧结合在一起,为集团内的风险传递创造了“捷径”,其中任何成员公司的偿付危机或者破产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的切身利益。比较典型的内部交易就是担保和背离市场价格的债权债务合同。前者的益处在于担保能大大增加整个集团的融资能力,但其风险在于被担保公司破产就意味着担保方,即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须承担债务,债务的数额将直接影响着整个担保链条上(如果多方或多层担保)各成员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负债,并进而影响到其债务承受能力甚至偿付能力。后者的风险在于债务方的破产将直接导致作为债权方的其他成员公司资产和预期现金流入的大幅减少,打破公司经营的正常预期,加剧公司经营的波动性。
(3)交叉投资风险传递
交叉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之间互相出资、持有股份,形成集团内部互相交织、较复杂的股权投资关系,又叫交叉持股。交叉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母公司持有下级子公司股权或下级子公司又持有母公司股权;二是下级子公司之间互相交叉持有对方股权。交叉投资的主要问题就是资本金重复计算和资产膨胀。当集团内一个成员公司持有另一个成员公司的资本金并被允许计入资产负债表时,资本的重复计算就会产生。这实际意味着同一资本被集团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公司用作抵御偿付危机的最后屏障,并在杠杆效应作用下高估了整个保险集团的外部资本。在被投资的成员公司出现偿付危机并破产时,股权投资价值将在相关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其资产将萎缩并
① 摘自美国保险信息研究会网站,‘Insolvencies/Guaranty Funds’,May 2007。
导致集团资产的杠杆式萎缩,从而削弱其偿付能力并进而影响整个集团的偿付能力。
2.破产风险传递对保险集团的负面影响
(1)影响集团内有关成员公司的声誉和偿付能力
子公司的破产损坏了使用相关品牌成员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并通过品牌风险传递进而干扰它们的正常经营,产生了母公司或有关子公司在内部交易和股权投资中的实际损失,削弱了他们的市场交易、对外投资和盈利能力,打破了他们正常现金流的预期,提高了他们的违约风险。
(2)影响集团整体的声誉和偿付能力
从风险传递的三个途径可见,集团内每一个成员的偿付危机都会影响到集团内所有相关成员的声誉和财务能力,除非整个风险传递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很稳健,否则集团内的各个成员公司就会被各个击破,并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整个集团的崩溃。同时,集团战略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母公司和子公司不会对成员公司的经营危机袖手旁观,而是会竭尽全力进行挽救和支持,包括为其融资和提供担保等,这样势必进一步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和偿付能力。所以子公司的偿付危机对保险集团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具有破坏性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
(三)保险集团破产的社会影响
个别子公司的破产风险传递给集团内有关成员公司并进一步放大到整个集团,再把保险集团带入破产边缘,后果极其严重。保险集团一旦破产,就会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并通过“溢出效应”把负外部性逐渐溢出本集团甚至整个行业,对整个保险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将造成严重的破坏,小至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大至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负外部性的根源在于保险经营自身脆弱性,体现在巨大的保险资产与有限的自有资本间的矛盾。对于资产规模巨大的保险集团来说,偿付能力低并不是导致破产的根本原因,最重要的是一旦出现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危机,这时的资本金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这是任何一个大的金融机构都无法解决的脆弱性,即其本身隐含着的巨大风险。
三、建立保险集团的危机应对机制
我国有关法律已有针对保险集团内专业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的规定,但同时保险集团自身也有必要建立危机应对机制。
(一)监管机构可能采取的措施
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我国《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根据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条,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20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第20条也规定,“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综合以上,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偿付危机,监管机构可能采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要求重整,即为了使公司渡过偿付危机或破产危险,维护公司的存在和恢复经营能力,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停业整顿。二是接管或者托管。接管和托管是比重整更为严厉的行政监管措施。经责令改正和整顿无效,监管机构可以指派接管组织或指定托管人直接替代原管理层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三是同意破产。在保险公司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四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2007年5月保监会就首次动用16亿保障基金购买新华人寿2.7亿股份。
(二)建立集团内部的危机应对机制
1.设立子公司作为综合经营的载体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实体)开展不同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专业化经营,以法律对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使公司只以其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股东只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际上通用的破产隔离机制,即在集团成员之间设立了一道法人“防火墙”,避免了债务人对集团内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的无限追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产公司的风险传递。
2.建立集团内完善的破产风险监控系统
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并事前发出警示信号是预防偿付危机出现的最好办法。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应该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等要素。参照国外大型保险集团的做法,集团内的风险控制一般都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组织,从最基层的经营单位,到子公司、集团层面的母公司,不但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还有法律、精算等部门协同监控,形成了纵横有序的立体式风险监控组织体系。二是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工具,如德国安联集团使用内部风险资本模型作为集团内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管理框架起点,通过综合各风险因素的内部风险资本模型动态衡量可以量化的风险,计算潜在损失,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在集团成员中合理配置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以此应对暴露在某类风险下的资本不足问题。三是信息技术支持风险监控,提高监控效率。信息技术为保险集团提高风险控制效率和水平提供了技术条件,也为对集团内所有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控提供了可能。截至2005年底,德国安联集团在全球拥有95家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遍布70多个国家),意大利忠利集团在全球拥有297家成员公司①,如果没有信息技术支持,对那么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是难以想象的。
3.建立集团内部的救助基金
为了应对偿付危机,监管机构已经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共同建立保险保障基金。从稳健经营的立场出发,作为在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前的缓冲,保险集团内部可以由各专业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建立救助基金,列入集团合并报表的负债中,争取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到税前列支,并由母公司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
支持建立集团救助基金的主要理由有四个:一是集团内成员公司有超越各自个体利益的共同利益;二是集团内除了专业的保险公司外,还有非专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实体,它们得不到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需要寻求另外的危机救济渠道;三是为制定集团内成员公司的应急预案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因为处于偿付危机的公司的对外融资能力是大幅萎缩的,而救助基金则可能成为“救命稻草”;四是为了体现集团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为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市场和社会的公信力提供基本的物质基础。
4.集团成员分别上市
如果保险集团既可以整体上市,也可以各成员公司分别上市,从集团风险监控和破产隔离的角度看,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分别上市有利于各成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众对各公司的了解、监督,信息披露会更加充分,整个集团的透明度会更高。而集团整体上市,其信息披露一般会站在集团整体的角度,不利于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各成员公司风险状况的监督,面临透明度风险。从独立企业法人的角度看,集团的个体透明度与其他普通企业具有一致性,但由于保险集团母子公司、各下级子公司之间可能产生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可能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从而导致保险集团的公开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重低于非集团化的保险公司,使监管机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掌握足以做出正确判断的信息。
5.建立偿付危机应急预案
保监会2007年4月颁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保险公司“要求研究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只有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才不会“临时抱佛脚”,而自救于危难之间。建立危机预案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寻求监管机构的支持
在发现偿付危机出现时,要第一时间与监管机构沟通,争取其政策支持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在监管机构的帮助下渡过难关。
(2)保持与媒体的良好沟通
在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和传播速度更加迅捷的今天,处于“传播信息源”位置的媒体发挥着信息传播的核心作用,它们对于防止客户出现“挤兑”或集体退保等“羊群效应”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美国Executive Life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快速成长的公司突然成为一个被清算的保险公司,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是“心理媒体风险”的受害者,而且缺少媒体和同行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出现危机时以专业的角度与媒体保持良好、及时地沟通,诱导媒体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帮助公司处理和渡过危机,准确报道而不是夸大公司所处的困境,避免媒体因为误解或者为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而不经意放大公司的危机状况,对集团恢复正常经营是大有裨益的。
(3)寻求同行支持
在正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同行业的保险公司之间是竞争对手,但是在面临偿付危机时,同行之间也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共同利益。因为行业内个别保险公司的破产,将产生较大的负外部性的“溢出效应”,对整个行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如美国Executive Life和Mutual Benefit Life在1991的相继倒闭,当地的监管机构分别向同行业的寿险公司分别征收了21亿美元和8 100万美元的保证基金,用于偿还其债务。因此寻求同行支持是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保险集团可以在平时与各自业务领域内实力较强的同业公司建立良好的破产支持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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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eading:The Fall of First Executive Life”,September 22,2003.http:www.dougsimpson.com/blog/archives/000131.html[编辑:施敏]
① 摘自德国安联集团2005年年报及意大利忠利集团2005年年报。保险研究2007年第8期风险管理INSURANCE STUDIESNo.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