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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诚信打造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
苗复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摘要]诚信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久远的历史渊源,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诚信。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中国国情和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决定了保险业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打造诚信保险,诚信保险是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保险业通过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用诚信打造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应努力构建保险诚信文化体系、营造诚信为本的内外环境、加强诚信治理结构建设、加快诚信维护制度建设、构建诚信建设的信息载体、强化内部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诚信保险;法规制度;行业自律;诚信文化;治理结构;信息平台;惩戒机制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7-0002-03 200年前,也就是1805年,由经营中英贸易的外国商人开设了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保险公司——广州保险社。200年过去了,今天的中国保险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焕发着勃勃生机。2004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4 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3.4%,保险密度332元,总资产达到11 853亿元,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或许,变化着的是记载保险发展的一行行文字、一串串数据,但永远不变的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信主旨。 诚信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久远的历史渊源,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诚信。 文化层面上,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中,诚信思想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文明的文化及制度特征,被称为外儒道而内法家,这三家的言论及其后来在运用过程中的变化,展现了中国文化及制度的主要特征,这三家对诚信都有不同的理解,而正是这些充满辩证统一思维的理念,促使中国古代社会在诚信观念上形成了应有的张力,保持了传统社会的稳定结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也就是说,“诚”是宇宙的自然规律,追求“诚”是做人的准则,人道之诚就是对天道之诚的效法。 经济层面上,从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诚信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人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或者称“契约经济”,这是因为,如果破坏了信用关系,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极有可能带来经济秩序的混乱。当前,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要求我国积极、主动地与全球信用体系进行整合,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 法律层面上,诚信是社会经济的道德基础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也处于“帝王之位”,有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或“君临法域”。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道德决定制的国家,制度变迁使我们看到了建立法制观念下的诚信社会的文明曙光。 社会层面上,现代意义上的诚信,不再只是伦理和道德概念,而蕴藏着成本和资源的内涵。由于传统民众的非个体化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责任的非个体化存在,而责任的非个体化又会衍生巨额的社会负资本。诚信危机的社会危害,不仅在于诚信危机很可能恶性循环,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缺失,而完善的现代信用制度则可以改变这一切。一、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信用是最大的资本”,“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1766年的Carter V Boehm一案中,审判该案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首先确定了最大诚信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我国于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业之所以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其原因首先是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和一般商业经营的主要不同之处,是当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并不以有形的产品作为交换,而只对投保人作出风险保障或保险金给付的承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切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其次是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从保险产品设计,到承保理赔和资金运用等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保险标的的风险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保险活动双方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本着诚信的态度,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联系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也是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但同时也出现了保险新产品销售中的误导等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打造诚信保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前不久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全面小康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首先在于它是诚信社会,而诚信保险是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认为,保险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险业只有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才能切实承担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历史责任。保险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扩大服务对象和领域,广泛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2004年,我国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1 004亿元,同比增长近20%,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被誉为“无形的安全网”和“社会的稳定器”。二是通过协调投资消费和信贷结构,完善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资金要发挥其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要通过完善资金融通功能,为人们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三是通过提高覆盖面和加强科学性,提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现代保险可以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保险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基金在广大被保险人之间实现社会再分配,另一方面,可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强有力的积极保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保险业将逐步扩大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使商业保险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体现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至善的人文关怀。 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心和努力。而加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做实和做足保险诚信,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塑造保险公司的诚信生存环境。保险监管者要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下,重点做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真正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可以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进—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使保险诚信制度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建议制定并完善与保险相关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管理规则,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率,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都能公平、便捷、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险公司自身也可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构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以确定信用等级,从制度上促使保险经营主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 第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对保险中介的执业资格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监督其职业道德。鼓励保险公估、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第四,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作为保险业的民间协调机构,建议保险行业协会把保险诚信建设作为一项核心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抓住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有关信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推进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对违信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诚信理念,普及信用知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诚信建设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各保险经营机构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自觉地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专业技能、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 三、用诚信打造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 诚信是保险公司的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正如一些管理学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依据收益力的资本估值中,资本估价的核心不是工厂的成本,而是公司的商誉。”在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今天,诚信商誉事实上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一笔不可估价的财富。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诚信贫困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影响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问题。未来岁月,中资保险公司应把诚信贯穿于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始终,为铸就中资保险业的“旗舰”、打造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而不懈努力。 第一,构建保险诚信文化体系。培育诚信文化是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诚信制度的前提。建立诚信文化需要兼收并蓄,既要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思想的精髓,如“仁、义、礼、智、信”,也要吸收西方企业诚信文化中的精华,如“诚信守约、严格自律、尽职勤勉”等。中西合璧,相得益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企业风格的保险公司诚信文化。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的公众保险公司,公司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资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应将公司“双成文化”理念——“成已为人,成人达已”发扬广大,坚持诚信为本、稳健经营、客户至上,用专业和真诚赢得广大客户的感动。本着诚信至上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回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兼收并蓄、宽厚包容,追求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 第二,营造诚信为本的内外环境。要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自身诚信水平;使广大保险代理人树立诚信理念,告诫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处于一种俱荣俱损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保险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可持续发展。新闻媒体对保险公司存在的失信行为,应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加强诚信治理结构建设。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基础。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诚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将对公司发展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中资保险公司应继续深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恪守企业诚信。 第四,加快诚信维护制度建设。作为保险信用制度的主体,保险公司应加强营销预警、财务管理、理赔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具体包括:规范个人代理人行为,实行挂牌展业;对与老百姓生活关系紧密的业务领域,制定理赔服务标准,规范和约束理赔程序和时限,努力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经营行为。 第五,构建诚信建设的信息载体。保险公司应以信息技术平台为基础,不但要建立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技术平台,也要建立对内信息交流平台。对公司系统内的基层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人代理人都要建立电子化的诚信信息档案,以此作为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参数,实现诚信建设可追踪化和可量化的考核机制。 第六,强化内部失信惩戒机制。保险公司的诚信建设只靠培育意识还不够。诚信建设需要靠制度去激励,靠制度去约束。应努力探索内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不诚信行为成本。在公司内部建立系统各级的管理人员以及个人代理人的诚信“黑名单”制度,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管理人员,视其程度进行取消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相应的处罚。 正是保险业的一代又一代有志之士,把“诚信”二字始终谨记在心,将诚信力行于人,才有了中国保险行业欣欣向荣的今天。中资保险公司应继承前人的诚信精神,孜孜不倦、上下求索,书写做大做强中国保险的新篇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 [编辑:傅晓棣] 保险研究2005年第7期专版 [收稿日期]2005—05—25 [作者简介]苗复春,男,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