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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泡沫论”是耶非耶

林宝清

                              (厦门大学金融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关键词]保险泡沫;寿险公司; 融资中介; 资产泡沫
[摘要]将与保监会总保费统计口径的歧见演绎出“保险泡沫论”, 其心可鉴,其论可榷;经济泡沫是经济内在发展过程的表现形式,而非统计部门所能制造;各持己见的两种保险密度计算指标,在保险经济理论和实务上并无大碍;笔者不赞同“保险泡沫论”概念,但倾向将基金成分从保费中剥离;寿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筹融资中介,开发创新投资理财保险产品势所必然;我国产寿险的四六开比例(寿险剔除了投资理财成分)是可以接受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泡沫是保险市场泡沫的表现形式,它主要受房地产泡沫和证券市场泡沫的感染;保监会的五道防线是及时有效的。
   《21世纪经济报道》(2004.10.21)爆料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的“保险泡沫论”,《中国保险报》(2004.10.29)报道了10月28日下午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先生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就“保险泡沫论”作出官方的事实澄清,是耶非耶?
  一、“保险泡沫论”的忧虑应引起重视
  此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保监会在统计保费收入时,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保险产品都有专门的统计数据,保监会定期把分类统计的结果向社会公布。”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保险费泡沫?很显然,所谓“保险泡沫”指的就是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费,鉴于此,“保险泡沫论”实际上是“虚增保险费论”。
  由此看来,郝教授的40%“保险泡沫论”之说,其本意可释为:
  一是可能在于批评我国人寿险市场发展是畸形的,即“将保险密度按照总保费收入剔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理财业务收入后,重新调整和计算,可以发现在所谓的保险费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民众的商业保障程度和质量并没有真正得到提升。”② 在这里应该看到,占财产险保费65%以上的汽车保险中的私车险与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与国民的保障程度和质量有关。
  二是可能在于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的风险经营倾向发出警示或者感到忧虑。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和收益率偏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过分依赖资本市场则风险太大,导致所谓不务正业的“本末倒置”。③
  平心而论,郝教授的用心是无可非议的,应引起我们相当的关切!
  二、与“保险泡沫论”的若干商榷
  很显然,所谓的“给中国保险挤‘泡沫’”,④就是要将“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费从总保费中挤掉,以令保险公司的业务不至于“本末倒置”。然而就我国财产保险论之,实无什么“泡沫”可挤。对我国保险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实证研究的结果可以说明。[1]那么,我们就集中到分红和投连险种的保费是否是“保险泡沫”?
  一是保监会的保费统计是否存在“泡沫”?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载明:“在对2003年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进行大量分析之后,郝演苏教授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2003年中国保险密度大约40%有‘泡沫’嫌疑。”在这里,已经指明了郝教授结论的依据是保监会的统计数据,也就表明了保监会已经将统计口径和样本内涵明示给了公众。同时,也说明了保监会的保险密度计算口径变量的内涵。不同意该计算口径的,也仅是对保险密度形态所依据的变量样本采集范围的歧见,而不能就此得出“保险泡沫”的结论。在这里,仅是统计口径合理性之争,对于保险理论与实务并无大碍,知其含义即可。
  但是,把“该不该”计入保费问题,用上一个“保险泡沫”的概念则怎生了得,会造成种种误解和困惑。即使用了“保险费泡沫”,也是保险费统计口径问题。因为,经济泡沫是经济内在发展过程的表现形式,而非统计部门所能制造。
  况且,分红保险乃是保险业的传统寿险产品。分红的做法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预定利息率的风险。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利差损风险,在预定利率的选择上往往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选用比较保守的利率,这往往导致寿险产品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使得长期寿险产品的储蓄功能失去吸引力,从而采取分红的办法加以调节。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现金收入应该是保费收入(不排除个别分红险种现金收入是否全部计入保费收入的歧见)。
  至于投连险,它是金融商品的派生产品,具有抵消寿险利差损的功效。英国和美国分别于1961年、1962年推出了自己的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在美国称作变额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或变额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在英国称作基金连锁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1999年,该产品在美国当年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在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40%、养老金市场达53%,已发展成为在美英寿险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核心和主流产品。[2]上述占比的统计是否也应给出英美寿险市场存在泡沫的结论?是否“本末倒置”?
  特别说明:笔者虽不赞同“保险泡沫论”的提法,但倾向郝教授的将基金成分从保费中剥离的意见。因为,这样处理,可令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密度趋于稳定,而不受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干扰。
  二是如何理解保险的保障程度?
  《21世纪经济报道》认为:“目前分红保险产品的保障程度非常低”,理由是“在目前银行代理销售的五年期分红保险中,其风险保费收入比重大约仅为千分之二。”在这里必须指出,保险的保障程度主要的不是体现在保险费率上,而是体现在保险金额上。比如航意险,一份是20元,但保险金额是40万元!甚至在费率竞争的市场,保险金额不变或上升,但保险费率却不变或下降。在这里以保费占比不能完全说明保障程度,应该说是对保险保障程度的误解。所以,以“占比”来说明“保险泡沫”不妥!
  三是如何看待理财型保险的退保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认为:存在“加息预期下的退保风险”。①理财型保险产品(投资品),是否退保?决定于比较机会成本,当该产品比较机会成本上升,而退保成本则低于套利收益,那么,退保则是自然的事。同时,市场存在对升息预期的情况下,当然对现有理财型产品需求不旺或下降。这些都是资本市场的常态。不能以为理财型产品需求下降或退保,就认为现有的保险市场存在“泡沫”。
  因为,作为投资品的保险产品,实属于资本市场,讲求收益是资本的本性。《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上海保险市场为例,只是很好地说明了上海人的金融敏感性,或曰理财意识对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需求的影响。同样,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就要冒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基本常识。因此,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至于,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将一部分公司的个人寿险业务的增长与一部分寿险公司的保险收入的负增长(含个人寿险与理财产品)作比较,佐证“保险泡沫”的存在,则失之得当。因为,比较的口径不一致,失去了可比性,从而,也不能说明问题。
  三、寿险公司应如何定位
  首先一个问题是我国寿险发展的态势究竟如何?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提供的数字,我国2003年对国民经济和国民人身保障最具有真实意义的风险保费收入仅为2 239.88亿元(剔除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三险后),其中,财产险为869.4亿元。那么,我国寿险和财产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各为61.2%和38.8%,这种比例已经达到或相当于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的比例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国的保险发展已经达到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了,因为,相对数只能说明一种均衡状态,不能说明发展水平。
  特别说明:笔者在这里并不表达我国的寿险已经达到静态的饱和了,而是仅仅说明,我国的寿险发展相对于财产险来说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国财产险的发展基本上是落在合理的需求收入弹性范围内,非常靠近1.052的置信区间下限。[3]
  次一个问题是寿险公司能不能成为资本市场的融资中介?
  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寿险公司能否开发投资理财保险产品、能否直接成为资本市场筹融资的主体之一,也就是回答,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三险种经营的合理性与否?
  保险公司能否直接成为资本市场的筹融资主体?保险公司能否成为资本市场的融资中介决定于保险公司的产品是否是投资品。寿险产品基本上是属于储蓄类产品,储蓄市场属于资本市场范畴,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结合,因此,寿险产品是融资型产品,可以说是金融产品,或是准金融产品。而因此,寿险市场是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直接相交,可以认为寿险公司既是保险市场的主体,同时又是资本市场的融资中介。财产保险公司虽然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主体,但是,因其缺乏或极少有融资理财型的产品,所以,还够不上融资中介。(下转第27页)
  ①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4.10.21
  [收稿日期]2004—11—08
  [作者简介]林宝清(1946—),男,经济学(保险学方向)博士,厦门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173011)项目资助。
① 见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发言,《中国保险报》(2004.10.29)
  ②③④ 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