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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购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蒋永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广西 桂林 541001)

    [关键词]机构并购;国际保险业;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保险业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并购风潮。究其原因主要有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和促进,保险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先进的科技手段成为大规模保险机构并购的重要技术支撑,及政府政策导向和监管条例的变化,对保险业的并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1世纪,大力发展保险机构并购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保险业要实现顺利并购,应健全完善我国保险业并购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规划,规范保险并购中的政府行为,实施创新战略,加强同银行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保险业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并购风潮,特别是最近几年,国际保险业并购浪潮此起彼伏,可谓一浪高过一浪,保险企业并购的范围之广、涉案之多、金额之大、效果之明显,从而涌现出一批保险“巨无霸”。并购浪潮不但迅速改变了世界保险业的地区和业务格局,而且对今后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据资料显示,1996年,全球有382家保险公司完成了兼并和收购工作,总金额达到410亿美元,1997年至2001年的5年间,全球保险业的并购达5 114宗,涉及金额达1 100亿美元。由此可见,保险并购在21世纪国际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将有逾演逾烈之势。一、国际保险业并购的动因分析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和促进
  冷战结束后,各国的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统一的国际市场逐步形成,世界经济逐步打破国家之间的经济壁垒,商品、服务、技术以及资金等显现大规模的跨国流动,国际之间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进一步加强,跨国企业不仅在汽车、信息、电子、航空、媒体等行业展开激烈的市场争夺,而且直接影响到与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金融保险业,从而引发保险业的并购浪潮。
  (二)保险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保险一体化的步伐明显加快,使保险业实际上呈现出无国界经营态势,导致国际保险市场份额和市场格局的重新调整,从而推动和促进了国内和跨国之间保险业的大规模并购。
  (三)先进的科技手段成为大规模保险并购的重要技术支撑
  最近10年来,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使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一家保险公司控制大量分支机构的经营已成为可能,这就为保险业的并购创造了技术条件,与此同时,保险业通过并购活动能够更为充分地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
  (四)政府导向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保险业的并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国从国家的全球经济发展战略考虑,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企业并购都采取积极支持和扶植的态度,各国纷纷修改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保险业内外并购,打造保险“巨无霸”,提高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1999年出台新规定:“在日本可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来控制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2000年8月,日本金融服务厅撤消了禁止人寿保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合作共同销售对方产品的禁令,允许产、寿险跨界进行各层面合作。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这标志着结束了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政府监管上的松动,强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之间、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混营、合作与合并。二、21世纪中国保险业并购的战略意义
  (一)保险并购是我国保险业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根据规模经济的一般原理,大公司一般要比小公司经营成本更低一些,其运作效益更高一些。从目前大量国际保险业并购的事例中,我们可以验证的一条普遍规律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来扩大业务经营规模,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就目前而言,在我国保险业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有些公司还存在小型化、区域化、分散化的特点。因此,通过兼并和收购这一手段不失为中国保险业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效益的主要途径。
  (二)保险并购是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甚至有恶化以至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保险业与金融业一样,由于其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也将面临经营风险(近年日本保险公司纷纷破产就是例证),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力量薄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破产倒闭,而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一般采取兼并重组、政府救助和破产清算的方法,尽管这三种方式在实践上各有所长,但总体来讲,兼并重组的效果要优于政府救助和破产清算,因为并购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充分挖掘陷入危机的保险公司的生存价值,也可以减少对社会和对保险体系的冲击。因此,并购是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三)保险并购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需要
  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相互渗透与合作是经济全球化、自由倾向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混业经营已是世界性潮流,是一种发展趋势,我国保险业不可能长时间违背这一潮流,最终必须走综合经营的道路,而并购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必经之路。通过兼并收购,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网点共用,可以进一步撤并机构,裁减人员,大大地节约成本,不但扩大了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为客户提供了全能化超市化的保险服务。
  (四)保险并购是我国保险业应对“入世”挑战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对中国保险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就目前而言,我国保险业难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与外国保险公司一争高低。从总体上说,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同我国保险业相比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从资产总额看,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 373.9亿元,而世界前25大保险公司中资产最少的一家也在100亿美元以上。此外,在产品开发技术、营销技术、管理技术、风险控制、人才资源开发与使用等方面,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竞争能力都很强,在此种情况下,我国保险业必须通过并购,增加其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来抵御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也只有通过并购,才能走向国际保险市场,学习借鉴国际保险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
  三、中国保险业并购的策略选择
  席卷当今世界的保险业并购浪潮昭示我国保险业,兼并收购完全有可能成为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成长的主要力量,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全球保险一体化的推进,中国保险业的兼并迟早要融入到国际保险业兼并的大潮中去,同时,随着我国对分业管制的放松乃至取消,我国保险业完全有可能产出多元化的大型保险(金融)集团。为使我国保险业能顺利进行并购,当务之急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健全完善我国保险业并购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险并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迫切需要有其规范运作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一方面缺乏有关保险、银行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现行一些法规又不利于保险并购的广泛深入开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强调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而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开展混合并购。因此,既要加强立法,考虑制定《保险公司并购条例》等并购法规,也要在必要时对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并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改,为保险业并购的开展扫除法律障碍。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业并购的中长期规划
  目前,我国保险业还不具备大规模、完全意义上的并购所需的内外部条件,因此不能盲目响应、从速跟进国际保险业兼并浪潮,而是要抓紧做好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保险业的战略性并购。首先,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导协调下,由保险行业协会具体组织,选择保险业较发达的上海、北京、广州等地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保险并购规划,如并购的方案、方式、内容、阶段、步骤、原则和目标等。其次,在具体实施保险并购时,应实施阶段性重点推进策略,具体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横向并购为主阶段。横向并购应立足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整合,即按照效率原则,撤并或重组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在此基础上,鼓励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优势互补。第二阶段以混合并购为主阶段。待条件成熟,在适当时候通过保险公司兼并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甚至工商企业,组建若干家可以经营全面金融业务、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具有较强适应性、兼容性、竞争性,为实现跨国并购奠定基础。第三阶段以跨国并购为主阶段。在未来5到10年以后,我国保险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实力将大为增强,完全具备了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展开竞争的能力,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外国保险公司、外国银行及外国证券公司进入到国际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舞台上争得自己应有的位置。
  (三)规范保险并购中的政府行为,加强对保险并购的监管
  保险并购是市场行为,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进行。但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保险并购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因此,我们要立足于规范保险并购中的政府行为,把保险并购视作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按市场原则推动保险并购合理、高效运作,彻底摒弃对有严重问题保险公司的政府保护,正确把握保险并购的客观标准。此外,从国外保险并购的实践来看,保险并购必须得到保险管理当局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我国也不例外。作为全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抓紧制定办法,加强对保险并购的监管,如果是跨保险行业的并购,中国保监会还应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如果是跨国并购,还应加强与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根据其要求和原则开展对保险并购的监管,并与其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监管信息,以提高国际保险并购的监管水平。
  (四)积极推动保险业务趋向全能化,尽快培育保险(金融)集团公司
  由于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产品有内在的相似性而具备了一定的替代性,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的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趋势就是金融服务业日益融合。这一变革过程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传统的银行机构已经转变为新的金融服务企业,包括机构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着新的金融业务,承担着新的金融风险。第二,非银行金融如共同基金、投资银行、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已开始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展开激烈竞争。为迎接来自海外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保险集团的挑战,我国保险公司就必须在继续开拓传统业务的同时,向银行、证券、投资理财等新领域扩展,通过合作并购,使保险业务趋向综合化、全能化。当前,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我国依然是实行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并通过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金融业分业的格局也正悄悄地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已获准从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资金,而银行也可以接受股票质押发放贷款。2000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一部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使保险资金间接地进入证券市场,光大集团入注申银万国,从而成为一家集银行、证券、保险业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混业经营的大门正在缓缓开启。
  (五)实施创新战略,尽快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险并购的先决条件。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低下,就难以充分满足并购对科学决策机制、调配资源的能力、风险控制及并购的操作技术的要求,从而降低并购的效率与效能。目前,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适应并购后规模扩大的需要。为此,必须要实施创新战略。在制度、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使保险公司自己变得“强壮”,以确保保险并购的成功,并逐步进入到:发展——并购——更大发展的良性循环之中。
  (六)加强与投资银行的合作,确保保险并购的公正性、合法性
  保险并购由于在信息搜集、资产评估、融资、法律确认等方面内容庞杂,专业性很强。因此,必须依靠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才能顺利、高效率地进行,而投资银行作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国际保险业兼并收购和保险业战略性重组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加强同投资银行的合作。[参考文献]
[1]马明哲.挑战竞争: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M].商务印书馆,1999.
[2]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5]庹国柱.全球保险业垄断加剧及其成因[J].中国保险,2001,(11).
[6]巴力.国际保险业并购及其启示[J].金融与保险,2001,(11).
[7]魏立.当前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9,(7).
[8]武宏亮.全球保险业并购重组的特点、动因及其启示[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4—04—10
[作者简介]蒋永辉(1965—),男,广西全州县人,经济师、审计师,大学本科,广西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曾在《中国保险》、《中国金融家》、《上海保险》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有多篇论文获国家、省级优秀论文评比二、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