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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保险市场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王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北京 100034)

  [关键词]约束机制;市场监管;相关利益
  [摘要]市场约束就是通过市场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选择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种市场调节机制,它是我国保险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型所必须具备的制度基础。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业的发展是引入市场约束机制的前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构建我国市场约束机制的基础性条件之一,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培育成熟的保险投资群体,设立硬性的最低偿付能力指标,最终建立市场约束机制。
  
   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在向市场化监管转型的过程中,监管工作只有在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才能有力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正是完善市场经济上层建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它既是监管理念的创新,又是监管理念的突破,也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一、市场约束机制的概念
  市场约束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保险监管形式的重要补充。简单地说,市场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市场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选择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种市场调节机制。在市场化的环境之下,市场约束机制的运作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效用最大化的根本驱动: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在内的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其利益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根据自身对于这些信息的判断,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行为的合力,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地说: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假设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风险规避型,他们购买保险的目的只有获取风险保障或获取投资回报两种目的。那么,保险公司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规模、投资结构、再保险安排,甚至一场普通的诉讼等,都会影响到购买者的选择。容易理解,对成熟的消费者而言,如果对公司的经营或服务没有良好的预期,他不会购买公司的产品。极端的情况就是大规模的退保。因此,数量庞大的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表露自己的偏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硬性的正面约束。
    增资扩股或发行债券是未来保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途径。从股东(债权人)的角度看,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取投资回报,它们关心的是投资的安全性和获利能力。在信息充分流动的市场上,只有那些稳健经营、风险管控良好的保险公司才能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经营不善、声誉不佳、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必然会付出更多的成本来获得或保持现金流。来自市场的约束力量将间接地促使保险公司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短期冒险行为、保持良好的经营效益。   
  二、保险业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由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决定的
    我国保险业在发展阶段上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呈现出鲜明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如发展起点低、市场机制不完善和经营主体不成熟等。市场经济的主旨之一,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各种隐性或显性的约束影响商品价格,从而间接影响公司经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市场约束机制在监管理论和经营实践中是必然存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保险业,其发展壮大必然不可避免的会打上市场化的烙印。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要发展,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诚信问题。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越是加快发展,越是要讲诚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诚信与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只有通过市场约束才能实现。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理解更加理性。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已经意识到,保险公司的声誉、经营状况和财务稳健度与其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信息处于充分流动的状态,在这种条件下,诚信度低的公司,其产品不会受到市场的追捧,其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会受投资者的青睐,长期经营将难以为继。再从股东的收益风险结构看,股东的收益分配到被保险人之后,当保险公司经营欠佳,特别是自有资本金接近枯竭时,股东可能会倾向于要求公司经理层主动承担高风险来获取当期高收益。在当前保险业尚没有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约束股东或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才能有效的遏制股东(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努力才能得到市场的回报,公司才能在风险性和安全性经营之间取得平衡。
    总之,在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将失去效力,市场中经营主体的质量会逐步得以提高,保险业持续、稳定、渐进的发展目标才有稳健的秩序保证。
    (三)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完善保险监管的需要
    监管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在本质上体现了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政府力量对保险市场运行的介入。但在市场运行中,政府调节的边界在哪里,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如何协调,即使最前沿的经济学理论也没有明确的解答。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部门的外在监督。这种两级监管体制的最大弱点是不能有效消除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的条件下,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只能是抓大放小,通过解决主要矛盾来推动次要矛盾的解决。但是,通过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市场上各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硬性制约,能够对行政力量形成有力的补充。并且,市场化的解决方式更能符合市场经济的要义。因此,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作为监管部门宏观调控和保险公司微观内控之间一个中观层面上的补充和缓冲区,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保险业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步骤
    (一)保险业发展是引入市场约束机制的前提。按照古典经济学理论,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依靠完善的价格机制来完成。价格机制要能充分发挥作用,首要的前提是市场上有足够多的参与方,且任何一个参与方都没有单独决定价格的力量。保险市场不发展,竞争不充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反应就会不敏感,市场参与方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市场约束机制只能在保险业大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有意识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不论对外或是对内),改变审批方式,以偿付能力、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以及守法合规经营记录等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决定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同时放宽对各级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促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在发展过程中还应注意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如果仅是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市场结构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那么价格机制的传导效率就得不到提高,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二)转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我国构建市场约束机制的基础性条件之一,就是推动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三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化的主体。对三大国有公司而言,只有通过股份制改造,硬化其预算约束,使它们真正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市场主体,市场约束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同时,市场上的其他竞争主体才有足够的动力去满足市场约束的要求。
    (三)打通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相比,保险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数量少、声音小,特别是专业的市场化的评级、咨询和研究机构还是一片空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保险市场应积极与资本市场实现对接,一方面通过上市引入股东等相关利益方,利用多方博弈对公司可能出现的高风险行为形成制约;另一方面借助资本市场上相对成熟的中介机构力量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和专业水平,提高市场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灵敏度。
  (四)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中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情况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风险的披露尤其不充分,与国际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在公开的渠道能获取的信息就是各保险公司每年发布的资产负债表和简单的业务数据。更进一步的数据,尤其是现金流量等重要数据不仅业内不清楚,就连监管部门也知之不详。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状况、以及内控制度中对于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控等程序的完整性和完善性,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到股东的投资回报、金融体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出于保险业行业特殊性的考虑,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有较之一般上市公司更高的要求。监管机构应对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规范,制定标准统一的披露框架,在资本构成、风险评估、重大事件及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提出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信息披露。从操作层面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涉及到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完善的风险信息披露需要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层次分工与合作。特别是对一些拟上市的保险公司,不仅要求其披露最基本的最低偿付能力信息,还需要详细描述内控制度等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认识到,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外部监督、同时让自身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获得广泛的认同,对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加强宣传,培育成熟的保险投资群体。目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已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打产品,财产险公司也在努力推出投资理财型产品。与传统的保障型产品相比,侧重于投资的新型保险产品对市场的敏感性更高,因此,应有意识地培养成熟的保险投资群体,因为他们能根据市场信息对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声誉和投资回报高低作出独立的判断,其投资行为将更为理性。随着市场上理性投资者群体的形成,他们将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表明自己的选择偏好,经营不善的公司将逐渐退出市场,市场资源配置达到帕雷托改进状态。
    (六)完善制度建设,设立硬性的最低偿付能力指标,取代目前事实上存在的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隐性担保,促使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经营者和股东有明确的风险预期。“预期”是近年宏观经济学理论引入的一个重要变量。从国外的情况看,近几年由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经营预期不明确,以至于大规模退保导致保险公司倒闭或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形时有发生。中国保监会在新颁布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指标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这是很大的进步。下一步,保险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制定适应新的金融业发展趋势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法规,制定和遵循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核算标准,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和相关性,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让市场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有基本的、明确的最低衡量标准,避免因预期不稳定而导致的市场大幅波动。
[编辑:郝焕婷]2004年第3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2004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03—11—09
[作者简介]王祺 (1977—),男,四川乐山人,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参与编撰(译)著作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