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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等多部委联合发文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力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和提高金融服务功能,做好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根据国务院灾区重建规划总体要求,抓紧做好灾区金融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合理布设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扩大灾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恢复并提高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灾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适当减免灾区金融机构的收费。

  《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并根据灾区需要,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加强监管,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灾区分支机构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灾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8-13)

                           保监会连续警示险企偿付能力问题
 
  7月15日至31日,中国保监会三次主动公开谈及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如此罕见的警示尚属首次。

  7月15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防范化解四大类风险,其中偿付能力不足放在了首位。

  时隔两周的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袁力称,某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未及时补充资本金、业务发展较快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上月底的保监会官方网站挂出了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答疑解惑的文章。
  对保监会如此高频率强调偿付能力一事,东方证券保险分析师王小罡将其理解为监管层未雨绸缪之举。其指出,虽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并不严重,但A股调整确实给国内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带来了不良影响。

  据分析,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0%-120%,随着股票市值下跌,如果其股票资产占总资产的20%,则在市值损失一半的情况下,它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从110%跌至100%底线,行业将陷入紧绷境地。

  目前上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80%,即便遭遇下跌行情,至多降至250%,上市公司资金依然充裕,因此偿付能力不足这一问题主要发生在非上市公司。

    根据保监会的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达到12家,较年初增加了两家。 
(新闻晚报  2008-08-07)
保资投资基础设施将设细则 债权投资上限或5%
 
  据悉,中国保监会打算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试点,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相关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细则即将“出炉”。

  早在2006年初,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但其中并未规定具体的投资比例。“这次保监会准备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计划的细则,将试点范围由此前的特事特批扩大为按规则办事。”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内部人士透露,《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设立规则》已经下发讨论,但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仍然在制定中。

  根据保监会拟设的总体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上限为上季末总资产的8%,其中5%为债权投资计划,3%为股权投资计划。

    据获悉,保监会要求投资同一偿债主体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得高于40%,也就是“不能单独做”一个项目。
而同一集团以及下设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关联方合计不超过60%,需要非关联方参与投资40%。

    在人员设置方面,专门事业部从事债权投资计划的专职人员有相应的投资信贷、会计、资产评估等经验且不少于25人;同时实行专业项目投资问责制,项目经理将追究终身责任。
(新京报 2008-08-07)
 
                          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投保责任险
 
    8月11日,商务部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2008年7月15日第十七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责任。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商务部授权机构备案登记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该草案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保险合同范本等应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方可使用。

  按照该草案的规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的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赔偿数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符合《实施细则》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和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需要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内容的,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提单签发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最低保险赔偿限额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

  该草案还规定,商务部将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

  据了解,此次《实施细则》草案的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今年的8月18日,并将于年内正式施行。此后,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该草案规定,《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

  同时,凡《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的或已投保的责任险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或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
(中国保险报  2008-08-13)
 
                         国家旅游局: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日前正在国家旅游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其实也是间接地保护了游客的利益。

  此次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范了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并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旅行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此外,《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新闻晚报   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