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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违法行为
日前,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严肃处理伪造和销售假保单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已要求各保监局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和机构的管控责任。
据了解,保监会始终强调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个别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近年来,相继查处并通报了湖北、上海、山东等地有关保险代理公司或个别保险营销员伪造和销售保单的案件,对相关机构吊销许可证,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3-17)
保监会纳谏专业中介 鼓励集团化 在近日北京召开的保险专业中介座谈会上,中国保监会开门纳谏,在肯定近十年来,坚持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的同时,为仍然弱小的专业中介提振信心。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制定出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的有关政策,如研究如何为集团化中介机构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及研究推动全国性代理公司的发展路径等。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有竞争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雏型初步确立。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经营收入71.45亿元,同比增长46.20%,总体盈利2.55亿元。
陈文辉认为,专业中介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坚持市场化的发展之路,因此,他在会上表示,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仍将是今后专业中介的主要发展路径。
但随着专业中介的快速发展,一些制约发展的制度缺陷不断暴露出来,参会的5家经纪公司、2家代理公司和2家公估公司的代表向保监会提出诸多政策建议。
江泰保险经纪董事长沈开涛建议向经纪公司开放产品条款报备资格。他认为,保险经纪不能直接报备保险条款,只能使用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导致保险产品和客户需求脱离,也阻碍了保险经纪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使得经纪公司始终无法摆脱“给保险公司打工”的局面。
联合保险经纪董事长陈小平建议提高保险经纪的进入门槛,避免那些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的保险经纪通过非市场化的方式来争夺市场,或依附保险公司来生存,进而破坏难得建立起来的市场环境。
同时,他还希望能够适当放开对保险经纪佣金比例的限制,以服务的优劣和多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佣金支付比例。
对此,长安保险经纪总经理唐寰亦建议,结合分类监管办法的实施,建立保险行业内业务资质评定体系,包含资金规模、人员机构数量、技术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市场信誉等指标,并按照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级类别,确定展业区域、展业领域、展业规模和佣金收取标准。
“通过实施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以资本规模为核心的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监管新体系。”唐续称。
例如,对于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业务,较大保费规模的业务只能由此类公司参与投标,鼓励此类公司进行技术创新等;对于注册资本刚达到最低要求的,则只能在特定区域和特定保费规模内参与投标。
“目前保险公司对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佣金、手续费支付存在拖延支付的情况。我司也曾因保险公司拖欠佣金而造成损失。”长城保险经纪董事长申河直言。
而华康保险代理董事长汪振武则建议建立保险代理公司全国性牌照机制,不仅有利监管部门的统一管控,也有利代理公司提高内部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03-19)
北京保监局对亿都川和宏源保险开出15万罚单
日前,北京保监局对北京亿都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出两张罚单,分别处以9万元和6万元的罚款。
其中,北京亿都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2007年和2008年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和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9万元,并对公司总经理徐晓卿罚款1万元。
而北京宏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则因私自变更股东和任用高管人员,违犯《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被罚款6万元。(北京商报 2009-03-17)
山东加强寿险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
3月初,山东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关于加强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告》,并要求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选择一家在当地受众广泛、贴近居民生活的报纸刊登《通告》一次,在自有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通告》;要求各公司根据需要将通告印制后向客户发放宣传。
《通告》内容包括:请保险消费者审慎选择交费及领款方式,通过委托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交费或领款;保险消费者现金领款或单次现金交费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须由消费者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到人身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等特定场所办理;人身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向保险消费者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保费收据或发票。《通告》还明示,保险监管部门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消费者的委托,代领退保金和保险金。(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9-03-18)
山东建立保险机构保险诉讼案件季度报告制度
3月13日,山东保监局发文,自2009年1季度起,建立保险诉讼案件季度报告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旨在及时掌握山东省保险合同诉讼案件特点,了解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便于保险业加强与法院沟通,改善司法环境,防范化解行业诉讼风险,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制度要求将诉讼案件报告(包括:本季度判决或调解已生效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成因分析、案件处理的经验教训及建议)、诉讼案件季度统计表、本季度已生效判决书扫描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制度要求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9-03-18)
四川保监局培训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3月中旬,四川保监局组织全辖区内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工作人员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培训活动。本次培训包括外展训练、实务与理论培训。通过紧凑而充实地培训,不仅使各工作人员了解了最新的监管动态、行业发展方向及协会工作重点,夯实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增进了各市州协会、省协会与地市协会、保监局与各协会间的交流与沟通。(四川省保险学会 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