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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航意险市场调研报告
赵心宇
一、内蒙古航意险的演变历程
航意险全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在搭乘航班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根据旅客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对未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根据旅客实际支出,给付一定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自1989年5月航意险开出第一张保单以来,航意险就先后出现了各种发展模式,各模式优胜劣汰,不断发展,并最终向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统一。
(一)多种固定费率并存的发展模式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993年,航意险产品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元、6万元。1996年,航意险产品调整为10元、20元,分别保10万元、20万元。在这种发展模式下,市场提供了几种费率标准,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对航意险的需求,保证了航意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低水平的保障标准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而且仅有的几种固定费率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一定程度阻碍了航意险的创新和发展。
(二)行业统一条款的发展模式
1998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布了“保额20万元、保费20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意险条款。2003年初,为进一步加强航意险产品的保障力度,中国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统颁条款、行业指导条款在不同阶段发挥了稳定市场等积极作用,但在这种发展模式下,航意险产品单一,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求,而且在规范手续费竞争和市场秩序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和改善服务的积极性,加上航意险事故的小概率性助长了某些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影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自由竞争的发展模式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起,废止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从而结束了航意险全国统一条款的时代。在这种发展模式下,监管机构完全放开了航意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通过费率、服务、手续费等多种手段,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航意险的多种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二、内蒙古航意险发展现状
(一)产品情况
截止2008年6月底,内蒙古地区有23家自治区级保险公司,其中6家保险公司销售航意险产品。全区共有新航意险条款15个,其中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6个,包含航空意外伤害责任的其他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9个。在内蒙古地区,新航意险产品呈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条款费率参差不齐,整体有下降趋势。目前,内蒙古地区销售的6个新航意险产品每张保单保费都为20元,保额40万元-60万元不等,费率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与原来保费20元保额40万的行业指导条款相比,整体费率水平有所下降,保险业发展改革的成果正不断惠及普通百姓。二是条款内容多种多样,整体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方向发展。航意险改革以来,各家公司都积极开发产品,虽然产品多种多样,但各种变化都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思路,更能体现以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有的公司细分了保险责任,把航意险保险责任划分为身故(下落不明)、残疾、烧伤和意外医疗;有的公司在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附加了行李损失保额;有的公司将每份保单总保额的10%作为医疗赔偿限额;有的公司把保险期限由原来的“走进机舱舱门开始到走出机舱舱门为止”,变更为“通过安检开始到走出机舱舱门为止”。种种变化都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果,都是全行业“不仅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工作宗旨的体现。
(二)保费收入情况
2007年1-6月,内蒙古航意险保费收入182万元,同比下降2417%;航意险改革以后,保费收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8年1-6月,航意险保费收入204万元,同比增长121%。总体看来,内蒙古航意险业务有以下特点:一是业务规模较小。2008年上半年,全区航意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0024%,占意外险保费收入的1%。由于内蒙古机场规模小,航班、航线少,而且多数为小型客机运营,所以到目前为止航意险市场暂时还没有形成规模。二是保费收入增长较快。航意险改革的半年时间里,航意险保费收入的增速高于去年同期增速3627个百分点。一方面由于航意险改革,放开了条款与费率的管治,公司的经营重心从原来的“手续费竞争”转移到“服务和品质竞争”上来,撕单埋单、违规退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减少,增加了航意险的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航意险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了公司,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和改善管理服务的积极性,挖掘了市场的潜在需求,增加了航意险保费收入。
(三)手续费本文中的手续费是指广义的手续费,除了公司通过中介发票支付给代理机构的费用外,还包括网络使用费、广告费、人工管理费等等综合费用。支付情况
2007年1-6月,内蒙古航意险手续费为10556万元,同比增长1636%,占保费收入的58%。2008年1—6月,内蒙古航意险手续费为8894万元,同比下降1574%,占保费收入的436%,占比较去年同期下降144个百分点。由于航意险条款费率的改革,航意险市场除了手续费竞争以外,公司又有了条款、费率、服务、品质等多种竞争手段,从而一定程度遏制了高手续费的竞争,使航意险手续费有所下降。
三、内蒙古航意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内蒙古航意险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保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监管的通知》、《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经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各新闻媒体和普通百姓对保险业让利于民、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比较满意,但不能盲目乐观,内蒙古航意险市场中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
(一)产品创新力度不足
目前内蒙古市场上有23家保险主体,而在售的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只有15个,且大多数产品内容同质,保障功能基本相同,条款费率差别不大。由于航意险在公司业务中占比较低,各公司对航意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航意险产品开发投入力度过小,“多种航意险产品并存,消费者多方面需求得到满足,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大好发展局面尚未形成。
(二)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新航意险出台以后,部分公司的管理者在经营的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内部管理不力,有的甚至出现了赌徒心理,认为航意险只赚不赔,继续采用撕单埋单、应收保费挂账、非法批单退费等违法手段进行中介渠道的商业贿赂,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仅以2004年内蒙古“11·21包头空难”为例,航意险赔款金额高达1040万元,如果在不出现理赔的情况下,以航意险进行单独核算,整个包头市的航意险业务可能要20年以后才能实现盈利。这是血的教训,如果今天的保险业不能防微杜渐,那么20年以后的我们面临的将是更严重的恶果。
(三)手续费仍然居高不下
航意险改革以后,航意险手续费虽然有了明显的下降,但2008年上半年手续费支出仍然占到航意险总保费收入的436%,远高于行业平均手续费标准8%。由于航意险销售过分依赖代理渠道,是典型的中介主导型市场,保险公司在与中介渠道拥有者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是中介渠道要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出现保险人和消费利益损失,中介机构凭借渠道垄断优势成为最终受益者。
四、促进内蒙古航意险健康发展的监管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航意险的重视程度
航意险在保险公司业务中属于小险种,保费收入规模小,综合费用占比低,整体技术含量少,但其经营涉及千万个投保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涉及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家公司要充分认识到航意险经营的重要性,不仅要从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航意险,更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全局高度去考虑航意险;不仅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航意险,更要从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角度去考虑航意险。总之,只有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辩证关系,保险业才能大发展大进步。各家公司要统一思想,加大对航意险产品的管理和开发力度,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保险业的多方面需求。
(二)采取多种措施,规范航意险市场秩序
一是创新检查手段,使用内部控制检查和业务合规检查双结合的现场检查方法,实施综合治理。航意险固然有渠道依赖性强、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公司风险意识淡薄、公司内控机制有问题,通过“双结合”现场检查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检查,查找公司在单证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找到引发各种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通过业务合规检查,查处撕单埋单、应收保费挂账、非法批单退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多方联动,整合监管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航意险虽小,但其经营涉及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这就要求我们要整合产险、寿险、中介三方面的监管资源,开展联合专项检查,才能使航意险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三是完善行业内部协商机制,增加跨公司的沟通和交流,增强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谈判实力。保监局指导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真正构建“平等交流、真实诚信、全员参与、统一沟通”的协商沟通制度,使整个行业用一个声音说话,改变在手续费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创新销售方式,改变航意险对渠道的依赖性
市场上之所以出现航意险的高手续费现象,是因为目前的航意险是中介主导型市场,其销售过分依赖中介渠道,我区近几年航意险的保费收入有75%~90%都是通过中介渠道收取的,这就为中介机构收取高手续费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销售渠道创新,使航意险销售方式多样化,减弱中介机构对销售渠道的垄断能力,那高额手续费的前提就不存在了,航意险“黑洞”航意险“黑洞”是指中介机构利用渠道垄断优势,收取高额手续费,侵吞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的现象。也就自动消亡。一是网络销售。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涵盖航意险保障范围的旅行意外险保单,并提供相应的旅游紧急救援等保险服务。二是附加销售。保险公司在销售其他保险产品的同时,将航意险设为一个可供选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在主险销售的同时,也可拓展航意险市场。三是银联销售。保险公司可以和银联共同开发银联型的航意险或旅游险的保单,通过银联的信用卡和储值卡实现航意险或旅游险的购买和查询,并将异地取款、紧急援助等附加功能发挥出来。四是交通卡销售。其销售方式与银联型航意险类似,区别仅在于销售渠道使用的是交通一卡通。
(赵心宇,内蒙古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