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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构筑

李勇杰(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农业保险是一种高风险性的险种,这种高风险性一定程度上来自于交易中存在道德风险的因素。本文系统分析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存在的内涵机理和道德风险产生的因素,提出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引入高科技手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构筑系统的道德风险监管体系;加强农户的道德意识。
    [关键词]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7-0067-03
    Abstract: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 type of insurance business with high risks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moral hazards to some extent. The paper made a systematic analysis on the intrinsic factors leading to the occurrence of moral hazards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proposed on measures against this situation. It suggested that insurers should apply advanced technology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about this business, establish a systematic moral hazard risk supervision system and enhance moral integrity of farmers.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 moral hazard; preventive mechanism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用品,其性质、运作、监管都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业保险确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险种。这种高风险性一定程度上来自于交易中的道德风险因素,因此从道德风险防范的视角来研究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内涵机理
所谓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其定义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它属于一个经济哲学的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尤其易于钻法律或合同的漏洞,从而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去尽可能获取自身的利益。道德风险归根结底是由于交易活动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不对称通常指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具备更完全、更及时的相关信息,它不仅仅源于另一方认知能力上的欠缺,因而不可能随时随地掌握发生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由于另一方成本过大,放弃了对对方无时无刻的信息掌控。
从保险的角度来说,道德风险通常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对所投保的标的降低预防措施或冒更大的风险行事,甚至为了谋取不正当的赔付款,在主观上不主动地采取保护财产安全的行为,而是希望发生事故损失,乃至于蓄意制造事故损失(在法律无法监督的范围内),从而使事故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机构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这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如何有效地对道德风险加以防范是保险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农业保险中,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颇高,常见的如保户在风险事故发生后为获得更多的保费赔付,通过谎报或多报等手段人为地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当险情发生后,没有投保的农户将财物转移至已投保的农户家中以骗取赔付;当灾情发生后,投保人本应及时对标的物施救却采取懈怠或完全不作为的态度,导致灾情损失额度上升等等情形。
二、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标的物比较特殊,通常都是有生命力的动植物活体,在投保人私自照管的过程当中,标的物可能不断生长变化。农业保险的险种名目繁多,在种植类、养殖类和种养类的三个大类目中包括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多种保险,各险别下的标的物通常种类更多且数量少,呈分散分布且单个标的价值较低,对于各种标的物的管理监督、理赔、评估的工作既琐碎又要求较高的技术性。农户在保管标的的过程当中轻易就可以对标的进行调换、处置,据统计当前单就农作物保险赔付这一项,
[作者简介]李勇杰,副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所涉及的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就高达20%,而在牲畜保险中骗赔的现象则更为严重。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由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和环境灾害构成的农业灾害种类多样、分布广泛、发生频繁,历史上洪灾、涝灾、旱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灾害时有发生;而近年来蝗灾、虫灾、禽流感、口蹄疫等灾害更是随着全球自然环境的恶化接踵而至。对于此类事故的防灾减损和勘测定损并非易事,通常需要保险机构具备相应的科技手段、技术人员和资源投入,否则当灾情发生时容易发生投保人少损多报、轻灾重报的道德风险。农业保险的地区差异性、季节差异性和所保标的的差异性与所承保的风险息息相关,通常保户对风险信息的掌握程度大于承保人,在投保人信息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形下,难免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譬如,保险标的受灾后一般具有一定的的恢复能力或再生能力[1],但投保人考虑到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人,因而不会对所保标的进行妥善处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的所作所为比较隐秘,保险人通常难以觉察,只能对投保人的行为听之任之。
(二)社会文化意识因素
从封建经济时代至今,中国农业一直以来都以自然经济为主,小农经济的习俗和生产方式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特有的社会文化意识。虽然不可否认,小农伦理意识早就以极大的侵染力蔓延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当中[2],但由于受教育因素、环境因素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本位的旧道德观念更是在农民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不仅成为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障碍,而且成为大力推广农业保险的一大风险。
总之,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普遍不高,农业保险易于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而从农户的角度看,大部分农户还是对农业保险制度认识不够深刻,相当一部分农户认为保险是一种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开支,所以不会选择投保,而另一部分选择投保的农户,在心理上也始终害怕当险情发生后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险情若不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花了冤枉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投保人无法察觉的隐秘状态下很容易滋生。
(三)法律与法规因素
在现阶段,尽管“三农问题”已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对于“三农问题”的立法研究不够,造成立法相对滞后,而农业保险更是一个立法的薄弱环节。尽管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一如既往地鼓励发展农业保险,如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曾涉及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内容,《农业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也鼓励和扶持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式保险组织并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保险法》在第155条中也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同时又指出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4],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真正涵盖农业保险运作的具体操作内容,其中过于抽象的描述难以界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太可能规范保险交易各方主体操作的法律行为,造成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都不够。
农业保险的法律真空呈现给投保人一个道德风险的诱惑,保险公司即使察觉到农户有违背道德的行为,也不可能通过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或加以防范,姑且不论单个农户的保险标的价值较低,即使法律裁决也会法不责众,单就诉讼的费用而言,它通常是远远高于诉讼后的赔偿金额的,所以面对道德风险的立场,保险公司认为采取法律援助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三、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商业环境中,虽然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进行规避,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还是可行的。有鉴于许多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也是来源于长期的市场酝酿,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农业大国,为了组织协调、支持保障农业险的顺畅发展,更是应当从各个层面来防范其运营中的风险。
(一)引入高科技手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农业整体面临的风险结构也纷繁复杂,对所遭受的自然灾害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各地农业主要依靠人畜劳动力来组织生产,在基础农业上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责任田大多零星分散于荒郊野外,这些诸多因素造成了保险机构难于对自然风险,尤其是巨灾风险进行监测与评估。
由政府牵头来带动气象部门、农业部门、保险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携手投入相应的技术、人才、资金资源引入高科技手段能够在农业灾情的监测与评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譬如,包括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GNSS)、遥感技术(RS)等数据库技术在内的空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可以长期致力于农业旱灾、洪涝灾害、低温霜冻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掌握防灾减灾技术和灾害风险的应急管理技术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保险企业只有依赖各个部门的支持配合才能提高在灾害的损失评估、统计指标、风险辨识上的能力,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优先于投保人的险情信息。
其他的信息技术,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条码技术等在养殖业险种上的应用也可以对投保人的养殖生物进行较好的监控,并可形成一套完整的追溯制度,以便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行为的泛滥,如在家禽的耳部设置耳标,或在家禽的颈部安置项圈,当险情发生后,保险机构通过读取设置物的信息就可以获知家禽的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等,依靠标准化的信息手段能够有效地防范农户的道德风险。
(二)构筑系统的道德风险监管体系
由于农业险的特殊性,提供农业保险的机构首先应当在
①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研究”(项目号:70533040)阶段成果。
道德监管体系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要明确对农户的监管并不是管制,而是提供服务,因为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产品,其核心精神就是要做好服务,感化农民,使相关的政策真正让农民感受到关切。
政府和农业保险机构可尝试采用多层次的监督渠道对农户的道德风险进行监管。政府应当着手发展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农业保险的中介市场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而且还可以成为农户道德风险行为的有力监督渠道。发展保险中介组织可以通过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如依靠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村委等基层组织中熟悉农业、农户、农村的工作人员来成立农业保险中介组织。保险机构还可以依托农业产业化组织,譬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企业,组织农户进行规模生产、规模投保。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进行对接,不仅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且可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所导致的道德风险监管难的问题。此外,对道德风险的监管还可以采用大力发展合作社社员集体投保的方式。通过合作组织这一互助环节可形成保户监督保户的监督渠道,一方面互助的投保形式可以体现村民的互助精神,另一方面,血缘、人缘、地缘和情缘的密切关系对于村民的道德层面的相互监督比纯粹的监管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再次,对道德风险的监管还应当提高监管的力度,力图做到精确性、深入性和广泛性的监管。由于交易成本的高昂,保险机构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式的监管,但保险机构仍然可以选取一些重要的监管指标进行重点追踪,做到精确的量化控制。重点指标的选取、权重安排和设计是精确监管的基础,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为了保证道德风险监管的深入性和广泛性,投保单位个人信用体系的广泛建立也必不可少,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使监管者对投保人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便于监管者对保户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信用检测。
(三)加强农户的道德意识
不可否认,农民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成为了一个社会边缘群体和自我迷失群体[5],一方面,农民多年来对待利益的损失找不到诉求的途径,另一方面,农民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采取非理性的自我救济方式,这种非理性的救济方式可能会演变为道德风险行为,可以说其道德风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结果[6]。
要加强农户的道德意识,必须首先让农户充分意识到可以采取理性的诉求方式来弥补损失或获得利益。为了让农民对农业保险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保险机构切勿急功近利。考虑到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的现状,在实践中应当逐步采用具体可行、图文并茂的宣传工具,譬如可以充分运用板报、标语、讲座、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强对农民的风险教育。同时,政府还可以考虑成立面向农村基层的农业保险咨询部门,使农业保险更深入民心,令更多的农户真正理解农业保险与其密切相关的意义[7]。只有提高了农民的风险意识,才能够提升农户的互助意识,农业保险才能够真正获得广大农户的认同。
保险机构还应当致力于提升农户对保险机构的信任感,需要加强对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基层人员如代办站工作人员、村级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地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譬如在承保时要做到如实告知,拒赔时要做到耐心解释。此外,条款的设计应当简明易懂,便于农户的理解,也便于业务员与农户的交流沟通。
政府和保险机构可以考虑设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诱导机制,采用物质上、精神上的激励措施去鼓励农户的正义行为,同时使农户相信违背道德信用原则去获取微利的行为实则为涸泽而渔的举措,最终还是会损害大多数农户的利益,通过这一途径可以有效地将农户、政府和保险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保险机构还可以利用保险契约的完备性加强农户的道德责任感,如在保险条款中尽可能精确风险单位区划,进行费率细分;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对赔偿额度设限;同时还可以考虑实行弹性费率的奖惩制度,对道德高尚者进行奖励,对道德意识差者实行惩罚。
此外,政府应当尽早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经营运作实行法制化的管理,使我国的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农业保险法》应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清晰的界定,这将有助于在增强投保人法制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其道德规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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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根成,车运景.关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2,(2).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