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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研究

詹肇岚(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摘要]当前,我国保险业监管,已由最初的“全面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架构发展。新形势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应该从以偿付能力评估代替偿付能力管理的初级模式向以偿付能力评估为基础,以公司风险管理为手段,以市场监督为重要辅助的多层次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进行转变,以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健的经营。
    [关键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7-0050-04
    Abstract: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has moved from the earlystage “comprehensive   market activities supervision” towards a new regulatory structure with solvency margin supervision at the core.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solvency margin management by life insurers should be transformed, namely, the initial model of applying solvency margin appraisal in place of solvency margin management should be replaced by a multitier solvency margin management system with solvency margin appraisal as the basis, risk management as the tool and market supervision as the important auxiliary measure. Such a change is necessitated by the fast growth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maintenance of a stable and healthy growth momentum over a long term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company;  solvency margin;  RBC;  risk management

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寿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对内体现为保费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外表现为寿险公司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在此背景下,国内外资本都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寿险公司需要从传统的注重规模、注重市场份额的粗放数量型经营向注重偿付能力、内含价值的集约质量型经营转变。
全球资本对于我国偿付能力管理的新要求是国际经济迅猛发展对于金融企业偿付能力提出要求的一个缩影。在世界范围内,市场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等所有能促进资本发展的趋势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和演变,各种风险也随之而来。国际金融监管已经充分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国际银行业针对未来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了新巴塞尔协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监管也开始构建自己的框架,目前比较成型的是国际保险监督官组织(IAIS)和欧盟的监管框架,核心内容是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三支柱监管体系以及以风险资本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要求体系,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保险业监管,由最初的“全面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架构发展:2003年初,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号令”)。这份重要的规章,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建设的开端,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06年6月,“国十条①”的出台,为偿付能力监管指明了方向,极大地推动了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最终形成了我国保险业保险监管的新框架②。2007年8月16日,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2007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进入新阶段吹响了号角。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要求
当前,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主要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为基础,以14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作为补充。具体包括:对偿付能力额度充足性的要求,仍然采用固定比率法模式;设置了12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财务预警指标,其目的是为了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第11号编报规则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目前要求进行的测试采用情景分析的思路,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理估计和假设,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
[作者简介]詹肇岚,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现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精算师。
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2007年,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明确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未来发展方向,即:保险公司对资本的评估趋势将是风险资本的模式③;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将是具体通过对公司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匹配和资本的风险的有效管理来最终实现④。
三、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建设思路
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主要在于:第一是寿险公司应以偿付能力评估的“双峰”标准为目标进行动态偿付能力管理的新模式,即在满足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根据自身风险特征,通过内部风险资本模型来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既要高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又要高于内部模型确定的标准。第二是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IAIS指出,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全面,能够覆盖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此外,考虑到国际监管组织对于第三支柱的要求,以及事实上寿险公司缺乏市场监督而导致的风险也的确会严重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安全(如1999年中国平安投连误导风波,导致大量退保的案例),完整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应该包括第三方面,即国际监管的第三支柱内容。
图1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建设框架图
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以偿付能力评估为基础,以公司风险管理为手段,以市场监督为补充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见图1)。
(一)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
公司以偿付能力评估为基础,不但要使公司的实际资本高于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之上(具有法定偿付能力),还要高于由公司内部模型根据自身风险确定的风险资本额度(具有内部偿付能力),即“双峰”标准(见图2)。
图2偿付能力评估的“双峰”目标
在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中,准备金的评估是基础。准备金是“寿险公司为了履行未来合约,而提取的资产准备”,因而对于准备金的提取,必须充足、可靠、客观。在准备金评估的基础上,资产的评估决定了最终公司的实际资本数额。资产的评估将包含对资产的质量、流动性和价值的评估,评估时应注意客观性、市场一致性。资产评估若使用账面价值,非常容易引起误导,许多倒闭的寿险公司因为使用账面价值而通过了偿付能力测试,错误地使用账面价值来评估资产的价值,也是导致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量存贷机构倒闭的原因之一。因而只要可以观察到的市场价值存在,评估就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对于风险资本的要求,可以分为法定要求和公司自身要求。法定要求诸如Solvency II、IAIS等国际监管都已经给出了一套推荐的风险资本制定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而我国的这方面要求目前仍然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表述⑤。在公司内部资本要求方面,国际监管都明确指出鼓励公司建立自有
① 国务院23号文明确提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②即采用“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以“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五道防线为实施原则。
③第七条要求:“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④第二十二条规定“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负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资本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能够反映自身承担风险的内部偿付能力模型。寿险公司承担了很多风险,准备金并不足以弥补所有的这些风险,因而公司必须根据各类风险,采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设立额外的资本金准备。
实际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要求的额度的关系如图3所示。在天平的两端,一端是实际资本,另一端是风险资本,两端的价值都需要寿险公司给予合理的评估,才能衡量孰轻孰重,才能判断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图3风险资本与实际资本的比较
Klein和Barth(1995,p.282)曾指出:“保险业在某种程度上就像一群在繁忙的街道中的孩子。家长要知道这个情况:相比那些静静地坐在人行道上读书的孩子来说,远离街道的追逐球的孩子更有可能冲入街道的车流中。”事实上,对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仅仅停留在静态层面是不充分的,有些公司正如那些“追逐球的小孩”,尽管暂时离危险还很远,但通过观察,就能够判断,不久,这些公司会比其他公司更容易陷入危机。因而,在静态偿付能力评估的基础之上,寿险公司应该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管理的机制。
(二)寿险公司风险管理
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是对影响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的管理,因而偿付能力管理的目标必须通过风险管理为手段来达成。寿险公司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机制的核心。
一个有效运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上,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清晰的产权结构。只有在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发挥控制风险的功能,所以公司治理是风险防范的基础。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上,公司应建立以风险委员会为核心的组织保障,从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匹配和资本四个方面入手,控制相关风险,其中关键在于对投资的管理、准备金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以及资本的约束与补充机制的建立。
1.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首先需要制定投资的目标和方针,这是指导资金合理运用的基础。投资目标和方针包括投资的收益要求和投资的风险承受额度。投资目标和方针的确定取决于企业内部的投资效益标准即投资效益函数,这包括企业的风险水准、具体的负债业务结构特点,如负债业务的数量、周期、缺口、久期等特征。风险水准兼顾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要求。根据投资的目标和方针,可以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合宜的投资策略,以达到预期的资产负债的匹配。我们可以根据主要投资产品的风险特性,使用合理的整体风险度量及相关技术来进行具体项目的审核和选择。投资的具体操作中也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运营风险的影响。主要措施是通过政策制度性管理进行风险的防范。风险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守风险限额的遵守执行情况,同时必须加强独立的全面审核稽核,尽量减少人为的和技术性的风险。投资业绩的评估同样需要衡量风险的大小,不能一味追求回报而忽略对风险的控制。
2.准备金管理
准备金的充分计提是公司财务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而公司应该对准备金设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准备金管理的核心是建立起科学的准备金的评估流程。准备金评估流程需要明确准备金评估人员的职责,以确保评估、审核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准备金评估流程需要明确评估的数据来源与数据检验方法。一般的数据检验包括:数据一致性检验、数据合理性检验和数据的匹配检验等。其次,准备金的管理应该加强充足性测试,中国保监会目前要求在整个公司层面来评价准备金是否充足,即只有当公司整体毛保费准备金大于整体提存的准备金时,才进行准备金的补体。这种方法的理念是不同业务类型和不同产品之间提存的准备金是可以相互补充的。但是,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同业务类型对应的准备金投资资产的投资方式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在万能险业务出现准备金不足时,用普通寿险业务的准备金进行补充,则必须要相应的改变原来普通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资产匹配,才可能使万能险准备金投资资产的收益率在整体上达到其现金流预测时设定的水平。较为理想的方式是在不同业务类型层面进行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评估。此外,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报告体系也是准备金管理的基础所在。
3.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从我国寿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表现来看,在经过利差损的教训之后,各寿险公司已建立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意识,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水平仍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寿险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管理整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决策。我国寿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与负债管理相对分离,投资管理落后于产品设计。寿险公司一般会采用负债主导型的资产负债管理。我国寿险公司在实施资产负债管理时,特别要注意防止以负债主导型的资产负债管理的名义,脱离资产管理能力的支持而单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开发。1997年以前高预定利率产品造成的利差损是寿险公司缺乏资产负债管理意识的结果。因而,我国寿险公司实施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的管理,就必须克服“销售为王”的传统经营理念,树立系统运作的意识。对于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建议寿险公司采用负债主导与资产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资产管理的负债为主导,而负债管理以资产为基础而不是完全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
4.资本管理
对于资本的管理,建议采用两层次的管理机制来解决,第一层次是资本的有效约束机制,第二层是资本的补充机制。其中资本约束机制包括:
(1)制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在制定未来的业务发展战略时,必须考虑未来的资本充足性,确定规划对应的资本规模能够满足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
(2)制定公司的整体经营规划。确定不同产品线需要的资本后,能够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划,整体考虑各业务线的整体平衡。
(3)设计产品的考虑。鉴于每类产品对资本额需求并不一致,需要确定各类产品需要的资本后,考虑开发或停止某类产品的开发。
(4)在投资资产种类的选择上,每类资产的风险和资产认可比例不同。确定每类资产的资产特性,以便进行适当的战略资产配置,使得公司整体的经济利润最大化。
(5)确定公司自留的风险状况。通过各个产品线的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要的资本,可以确定其自留风险的额度,判断当前自留的风险额度是否适当,以便减少或者增加风险的集中度,使风险管理更加有的放矢。
资本的补充机制则是通过直接的资本面操作,通过融资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一般筹资的方式包括从公司合作伙伴、战略投资者、公开资本市场获得资本金,主要的方式有发行股票、债券、证券、财务再保险等。
(三)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体系将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因而寿险公司建立积极主动的响应市场监督的机制是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阶段有实际意义的主要是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两种机制。
1.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等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行为。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解决了信息披露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问题,也是一切市场监督的基础。当前,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需要将保险信息披露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全过程:产品销售前,要求销售人员客观公正地向客户全面介绍产品的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建立客户对投资回报的合理预期,避免误导客户;产品销售后,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如实地披露产品的经营情况,如投资方式、方向、投资人资料、存续期内的收益和费用扣除项目等;此外,信息发布应遵照严格的程序及方式,由职能部门进行评估,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合规管理
“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诚实守信等,以防范不合规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等。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对寿险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与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寿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应当从强化合规管理的政策引导,建立起相应的合规管理机制。设置合规部门并保持其独立性,加强合规人员队伍的建设,合规人员应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并能实施相关合规制度。
四、结论
当前国际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以国际保险监督管组织(IAIS)和欧盟委员会的改革最具权威性,其共同特点是:均采用了现代金融改革的三支柱架构并且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代表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我国保险监管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三支柱的监管架构以及“五道防线”的基本原则。寿险公司应积极响应国际监管和我国监管的新要求,进行偿付能力的管理。
新形势下,国内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应该从以偿付能力评估代替偿付能力管理的初级模式向以偿付能力评估为基础,以公司风险管理为手段,以市场监督为重要辅助的多层次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进行转变,以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健的经营。在具体的偿付能力额度目标上,应该树立积极的“双峰”理念,即在满足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根据自身风险特征,通过内部风险资本模型来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目标要求,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既要高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又要高于内部模型确定的标准,并以此为目标进行动态偿付能力的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放在对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上,通过风险管理来最终实现偿付能力的管理目标。主要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风险管理来实现。目前对国内寿险公司来讲,关键是资产管理中的投资管理、负债管理中的准备金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以及建立起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和补充机制,保持资本的持续充足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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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