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可应对高额遗产、赠与税
日本是实行征收遗产税和生前赠与税的国家,而且税率颇高,就是一般的并不富裕的家庭也常为将来如何为子女留下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而忧虑。应运而生的是各种合法合理的避税对策,有的利用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进行合理合法避税;有的是出自政府为了搞活经济、拉动内需而特意开口子,推出政府主导型的税收优惠活动。
政府主导型的税收优惠活动中值得一提的有两项。第一项,2008年至今,日本政府为了扩大内需,刺激经济,想方设法走出百年未遇的经济危机,对购买房地产的国民实行退税政策(退还所得税额为银行按揭余额的1%),扩大遗产税的非课税底数(继承、赠与最高可达3500万日元)。第二项,数年前日本政府为了推动寿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推出了面向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利用寿险产品的特殊性,安排好去世之后的财产处理,不仅可以减轻普通家庭负担过高的遗产税率,还可以刺激寿险市场,使之更为活跃,真可谓一箭双雕的好方法。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在新执政的民主党政权年前推出的2010年日本政府的税制改革大纲中,非但没有在税收政策方面为极为不景气的寿险市场鼓气,而是要将自民党政权所制定的养老保险遗产税收优惠的部分给予废除。虽然该项废除优惠的内容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已经在日本政府税制改革大纲中基本定局,并即将实行。面对这种局面,目前日本寿险行业中已经有不少不满的声音出现。
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方法和税率
在日本,遗产税被称为“继承税”,其费率之高,令人咋舌。其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遗产税的计算方法是,先将遗产总数中扣除死亡者的债务和丧葬费用后,在扣除基础金额后所得到的就是应征税部分。
第二,将遗产应征税部分分配给继承人,成为每人应继承的遗产部分。
第三,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中,再扣除法律规定的扣除部分。例如:配偶税额优惠、未成年人税额优惠、障碍者税额优惠等。
经过以上的步骤扣除后得到的是税前遗产税,然后根据以下的税率进行扣税。
① 从零日元到不满1000万日元(相当于70万人民币),税率为10%,无速算扣除数。② 从1000万日元到不满3000万日元,税率为15%,先扣除50万日元的速算扣除数后再适用税率。③ 从3000万日元到不满5000万日元,税率为20%,先扣除200万日元的速算扣除数后再适用税率。④ 从5000万日元到不满1亿日元,税率为30%,先扣除700万日元的速算扣除数后再适用税率。⑤ 从1亿日元到不满3亿日元,税率为40%,先扣除1700万日元的速算扣除数后再适用税率。⑥ 3亿日元以上,税率为50%,先扣除4700万日元的速算扣除数后再适用税率。
生前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其税收比率更高。如果赠与金额在扣除各种法定扣除部分后得到的税前赠与金后,该税前赠与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时,其税率将高达50%。在日本遭遇了所谓百年未遇的经济大萧条时,日本政府方才出台提出放宽购房时非课税的赠与金额的临时举措。
寿险如何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
寿险产品主要是养老保险(日本称为“年金保险”)有应对遗产税和赠与税收优惠的功能。例如:投保人加入保险期限在25年的年金保险,趸缴保费1亿日元。年金给付为每年400万日元。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第二年身故,其继承人子女可以每年领取上述的400万日元的年金。那么,对这些年金当如何征收遗产税?根据现行的日本年金保险税收优惠的税法,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中,只有40%列入遗产税的范畴。换言之,4000万日元是课税的对象,而6000万日元则不在课税对象之列。如果按照上述遗产税的税率计算,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4000万日元,而继承人只有子女一人,那么实际纳税的金额应为760万日元。
日本遗产税法还规定,如果保险期限超过35年,则只有20%列入征收遗产税的课税金额,也就是2000万日元。因此,“只要加入年金保险,纳税金额将大幅度减少”已经成为日本寿险公司推销保险时强有力的宣传口号。
政府修改法律同时还将堵漏洞
日本民主党执政的新政府上台后,最大的危机感就是国家财源的不足。尽管大刀阔斧砍掉了相当数量包括大型水力发电站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但是“节流”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而“开源”是积极回避政府赤字的根本解决办法。开源的源头无非是国民和企业团体缴纳的各种“税”。而事实上大批富裕阶层纷纷利用寿险中的年金保险中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避税,使得国家税收年年递减,因此下决心狠抓遗产税成为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头戏。2010年的税制改革大纲就是将上述思想完整地表现出来了。
但是,日本政府还不仅仅着眼于废除年金保险中有关遗产税的优惠政策,而且还准备对富裕阶层利用年金保险有关法制中的空白进行合理规避税收的漏洞进行修补,以便及时堵住这些漏洞。
根据遗产税法规定,寿险公司必须在以下3个时期,即①被保险人死亡②保险合同满期③解除保险合同时,并向受益人、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或现金价值后,向税务机关提交支付记录证明。而税务机关就是靠这些支付记录证明来掌握投保方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然后依法征收各项税款。但是,在年金保险中存在两个漏洞,而这两个漏洞都与寿险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支付记录证明”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当投保人突然身故后,因被保险人还生存,因此并没有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用支付保险金,合同由继承人继承继续有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寿险公司不用提交支付记录证明。如果继承人继承后立即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则由继承人领取,那时的支付记录证明中的记录是将现金价值支付给继承人的。税务机关无法从支付记录证明中证实该保险金实际上是投保人遗产的事实。因此,税务机关在明明是遗产的情况下却无法把握实际情况进行征税。
第二是,假设父亲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即将期满之前,将投保人的名义变更为儿子。儿子在合同满期后领取了全额保险金。实际上该合同的全部保费都是由父亲所缴纳,按法律规定,与保费相对应的这部分保险金属于父亲赠与子女的赠与金。但是,由于支付记录证明是在保险合同满期时支付了保险金后制作的,没有反映出保险合同变更的前后变化,税务机关也无法把握实情,实施征税行为。
问题是遗产税法本身存在这样的漏洞,即便税务机关掌握实情,也无法向合理合法避税者兴师问罪,唯有靠修改税法,要求寿险公司在合同变更时也必须提交支付记录证明的方法来弥补这样的漏洞。
日本政府全力开拓新财源、废除年金保险中的优惠、杜绝漏洞等之举,本无可非议,但是这种突然修改税法的做法,令广大的保户无所适从,他们纷纷指责寿险公司违反订立合同时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面对这种指责,寿险行业虽有难言之隐,却也无处表白,唯有听命于天,别无他法。
(作者为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