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与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这一业务类型日益壮大成熟,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重大特征,也是现代保险监管的重点之一。加拿大作为金融业综合监管的代表,其保险资金的运用更是引人关注。此处对加拿大的保险资金运用部分,仍然沿用前文联邦和省级两个监管系统的线索,以不同层面上的投资限制为重点,从两级监管的角度做一说明。
(一) 联邦监管系统
按照联邦监管的要求,每个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都必须要在公司内部创建专门的贷款和投资策略,并且要对投资设定相应的程序,达到“理性和谨慎的标准”。为此,加拿大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主要囊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二是对投资的比例和额度进行限制。并且,监管部门对经营财产险和意外险的公司在投资上的限制要明显严于寿险公司。
首先,在加拿大,保险公司是不能对任何实体进行实质性投资的,这在整个金融行业都是非常特殊的。不能对外进行实质性投资,这就意味着,一个保险公司不仅不能持有非法人组织超过25%的股份,也不能持有一个法人组织10%的选举股或者该法人组织股东权益的25%。其次,在贷款和房地产投资的比例和额度方面,联邦相关法律也设定了诸多限制。贷款方面,寿险公司要想从事贷款业务,正常情况下是有最高额限制的,一般为公司资产的5%。但是,这也不绝对,在公司本身资产已经超过2500万美金的情况下,这种贷款就不受5%的限制。房地产投资方面,寿险公司的投资额度是和公司的资本负债经营管理直接挂钩的,具体受公司法定资本、保单债务、法定年金等的影响。而对于经营财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商,这方面的投资额度限制一般是公司总资产的70%。
再次,对股权投资也有限制。寿险公司此方面受到的限制与前面提到的房地产投资限制相近,而经营财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商受到的限额与公司资产相关,一般是公司总资产的25%与公司资本超过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部分和。对于上面所说的各种投资限制,监管署会监督各公司的执行情况,任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监理官有权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司违法投资所获收益,有权进行处分。
此外,联邦法律也禁止关联交易。任何在公司里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管,包括这几种人的配偶和子女,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关联主体,他们对所属公司的任意实质性投资行为都被判定是违法的。这里法律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为关联主体设定担保、向关联主体投资债券、向关联主体再保险等。这些关联交易行为都是由法院进行专门判定的,彼时,涉案关联主体还须出庭向法官进行解释说明。
(二) 省级系统
各省监管系统对保险自己的运用也做了一些限制。
在英属哥伦比亚,保监局的监管方式要比其他省灵活得多。在哥伦比亚注册的保险公司,其董事必须要向监管部门负责人提交与投资和贷款政策相关的文件。当地监管局要求这份公司提交的文件必须能够表明,该公司的资金运用完全符合“谨慎标准”,可以带领公司避免不合理的风险损失,保证安全高效的投资回报。否则,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商更改此项公司政策。同时,哥伦比亚《保险法》规要求,公司必须要为贷款和对外投资设定一个上限。另外,在哥伦比亚,也有对关联交易与联邦监管相似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其他省的《保险法》规对资金的运用方面规定了更为具体详细的方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监管部门会给保险商发许可执照,并安排组织一些监管局认可的投资类型。典型的得到监管部门许可的投资类型就是加拿大和其他一些特定国家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的债券、国际性银行发行的用于重建和发展的债券,以及一些要受到各种限制的他种债券、公司债券、抵押贷款、股票和房地产等。基本上,随着省级互惠的不断深入,省与省之间已经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各省与联邦之间在监管的很多方面也保持着很大的相似性。
在加拿大,一个保险公司不仅不能持有非法人组织超过25%的股份,也不能持有一个法人组织10%的选举股或者该法人组织股东权益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