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日本金融厅颁布了《保险公司综合监督指引》。该监督指引在原来的保险公司事务处理行为准则的基础上,更明确规定了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时的监管重点、事务处理上的要点,为了全方位防范风险发生,做到符合保险公司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该监督指引上所规定的公司评价项目做到自律。
(1) 基本思路
a. 确保与检查局密切配合
监督局和检查局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要紧密配合,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实现高效的保险监管。
b. 确保与保险公司之间沟通顺畅
在保险监管上,要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在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确保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顺畅,对于正确有效的收集信息是十分重要的。所采取的具体举措有与保险公司定期召开座谈、交换意见;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日常沟通,不仅是财务信息,还要了解掌握保险公司其它的经营信息等。
c. 尊重保险公司的自主努力
监管当局站在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立场上,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有助于解决问题和改善经营。因此,有必要充分尊重保险公司对业务运营的自主努力。
d. 确保实现效果显著的监管事务
监管当局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源,并时刻自检其身,改善工作不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监管工作。
(2) 保险监管上的评价项目
a.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意义、主要着眼点、监管手法、对策
b. 保险公司财务是否健全
——责任准备金等资金储备是否妥当、偿付能力比率是否妥当、早期预警制度是否完善、寿险公司的财务划分是否明确、产品开发的内部管理体系、公司风险管理
c. 保险公司业务是妥当
——合法合规情况、对意外事故的控制以及措施、保险展业情况、投诉处理、消费者保护情况、客户个人信息管理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备、疑难案件的处理、有效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危害、降低客户误解发生的可能、产品说明准确恰当、保险事务风险管理情况、系统风险管理情况、事业可持续体制、其他(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外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