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厅灵活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监管手段,实现高度有效的保险监管。
(1)现场检查——检查局负责
a. 上门检查各种法律的遵守情况、风险管理体制的情况并指出问题。
b. 公开《保险公司检查手册》、《金融检查的基本指针》和《行政处分事例》,据此实施检查。
c. 检查的基本原则
——客户角度原则、加强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程序确认原则
(2)非现场检查——监督局负责
a. 在现场检查以外的间歇期间,为了能更好的持续收集金融机构的有效信息,掌握金融机构业务运转情况,快速高效地积累和分析各种数据,金融厅要求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自查体系,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全性、稳定性。
b. 尽管在职能分工上,检查局和监督局分别承担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更多的是采取两个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实施,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管的有效机能。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检查局通过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在监督局的监管下进行改善。
——监督局通过公司自查所发现的问题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检查局的例行现场检查中确认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