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保险业法》修改之前,日本保险监管机关为了稳定国内保险市场的需要,采取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止负面信息引起市场恐慌和波动,避免由于信息扩散引起的信用恶性循环。同时,日本在保险市场还实行“比较信息管制”,禁止保险公司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就各种保险产品的性质差异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对比信息。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正确选择。
在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相继有多家寿险和财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当然导致倒闭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大藏省时期)监管不力所造成的。由于当时日本的信息披露机制与其金融自由化的改革体制相抵触,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此进行重大的改革。新的信息披露体制主要有三个原则:公告、准则、批准,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广大公众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即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险种及服务项目等编成经营信息公开资料,并设法让广大消费者可以随时阅读和了解各种有关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在监管的过程中,对信息公开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广泛性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