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日前建议将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简称偿付能力II)的最后实施期限推迟至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II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增强保险业的资本能力,并强化风险管理。欧盟此前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偿付能力II。但据熟悉偿付能力II规则制定的人士透露, 由于部分国家、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担心准备不足,希望到2014年正式实施该标准。
欧盟理事会建议,欧盟各国在2013年3月31日前将偿付能力II引入各国法律,成为法定要求。有关监管审批方面的指令要求,如内部模型的使用、辅助自有资金(ancillary own funds)、标准模型中参数的确定等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但2013年下半年,保险公司才能获得与此有关的正式监管审批。监管者将要求保险公司在2013年7月1日前提供有关偿付能力II的具体实施计划。对计划的具体内容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理论上应该包括表明公司已做好充分准备,并满足偿付能力II所有要求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