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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医改全面启动。在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党和国家将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关键。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如何更好地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如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共赢互补,是摆在政府和保险业面前的重要任务。对此,笔者就商业健康险如何更好地介入新医改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积极建设保险公司信息与社保系统对接平台
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与寿险简单的生存死亡等其它传统险种不同,其影响因素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目前,部分客户带病投保,小病大养、涂改病历等问题屡屡出现。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全面的核保和理赔信息,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居高不下,运营成本不断攀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经营,被迫提高健康险费率,但提高保险费率必然又导致很多身体健康、疾病预期低的客户退保或者不再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迫使保险公司再次提高健康险费率,从而造成恶性循环,陷入了“格雷欣法则”的怪圈,也就是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定律“劣币驱逐良币”规律。 导致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低下,普遍对健康险的经营缺乏信心,使很多保险公司认为经营健康险就是亏本生意。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存在的基础。但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并不是无法摆脱的,只要使信息流动充分,优劣区分明确,这个问题就能解决。充分的竞争环境和完整的信息是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
如果能够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通过保险公司与社保系统,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信息平台对接,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实现各保险公司核保、理赔等业务数据及社保系统的对接,保险公司就可能充分利用这个对接平台,对所有参保人群进行深入准确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掌握趋势变化,总结规律性的特点,对重点人群进行定期细致的监控,为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提供数据上的支持与帮助,为保险公司厘定产品费率提供科学的依据。在信息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调查管理等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最大限度地控制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保的补充作用
在政府保证医保服务公平性的基础上,如何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人们差异化、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优化社会医疗保障结构,提高效率是商业保险公司大有可为之处。
长期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我国健康保险赔付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始终在2%以下,而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比例一般在12%以上。一方面,这说明我国的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又说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在未来的一、二十年里,随着新医改的深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将迎来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快速发展之路。
1.税率优惠和政策性保护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已逐渐上升为“保险第一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地位将逐步提高。
1)给予医保补充性较强的健康险产品以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对于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从政策及税收方面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理念,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甄选出填补社保空白的一些新推险种。
2)给予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和企业团体以税收优惠。对于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允许一定数额的健康险保费从个人税前工资中扣除;给予购买医疗补充保险的团体单位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雇主为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应列为业务费用税前列支。/////
2.保险公司需进一步拓宽健康险保障范围,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要及时了解新医保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掌握新医保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障覆盖范围,找准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积极拓宽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障范围,开发对医保补充性强的产品体系。
1)从拓宽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障范围方面发展。保险公司应该从增加健康险保障范围方面下工夫,比如增加大病保险保障疾病的种类,如孕妇及新生儿保障保险、艾滋病病毒感染保险;探索牙齿修复保险、已发生大病客户保险、慢性病患者保险,以及为特定疾病发生率较高——比如乙肝的携带者人群提供保险的可行性。
2)向开发对医保补充性强的产品体系方面发展。比如开发一些给予客户在社保就医时经常使用的自费检查项目不设免赔额和免赔比例的保险,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保证客户的小额理赔申请及时得到赔付,降低和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提供专门用于报销社保就医时自费药品的保险产品;开发突破社保医药目录的高端药品报销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针对医疗服务水平需求较高的高收入群体提供特殊、高端的医疗服务产品;开发报销范围专门针对超出医保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产品等,实实在在地为医保提供补充。
鼓励商业健康保险营运模式的创新
1.保险公司探索直付模式,介入医疗过程,降低运营成本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过程,控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选择性服务合同,建立影响医院医疗行为和医药费用的深层次合作机制,逐步形成与医保定点医院相一致的合作医疗网络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协调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相互利益,达到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最大限度的利益一致化。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支出。
通过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深层次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与签约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方式,方便客户,同时也减轻保险公司理赔的压力和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2.保险公司探索健康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在单纯开展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引入“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保险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的健康管理服务,提升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健康险提供商的专业化形象,使客户切实感受到保险公司高品质的服务理念,更好地留住客户;同时,能够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达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
新医改对政府、监管机构和保险业都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保险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途径和具体任务,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围绕这一话题,笔者联系商业健康险的发展现状,就商业健康险如何更好地介入新医改提出了具体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