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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理论几乎影响了世界上所有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表现为金融深化,在发达国家表现为放松金融管制。这一理论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拉美各国经济改革开放以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这些国家先后将保险业自由化付诸实践,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废除对保险价格、产品的监督以及国家价格法规;集中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权,发布有关偿付能力的法规(大多数以欧盟法规为依据);对外国保险公司开放,允许其设立子公司,并取消控股限制。

  这些举措的实施,对于促使保险公司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促进产品费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改革进程较为激进,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使得这些国家的保险业市场体系更加脆弱,并一度陷入金融危机的漩涡。此次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乏力,对经济发展贡献度有所下降。在保险市场放开价格限制后,拉美各国保险市场费率明显下降,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智利等国车险、火险等主要险种保险费率平均下降30%-40%,但价格的下降对保险需求的拉动效应十分有限,整个保险市场保费增长态势持续疲软。

  二是保险业效益急剧下滑,行业整体实力有所削弱。国外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带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由于部分国家保险市场需求疲软,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战有增无减,竞争从根本上来说是十分残酷的。

  三是保险业市场结构不尽合理,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自由化举措实施后的较短时间内,拉美各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迅速提升,大量中小保险公司倒闭,过度的洗牌效应对保险市场体系造成了损害。

  拉美国家保险业自由化的经验教训

  首先,对保险业自由化缺乏足够的准备,在相关配套改革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实施了完全市场化改革。保险业自由化政策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效应的发挥除了受制于一国的历史基础和社会、政治条件,还会受到本国行业市场结构和同时期其他经济政策的影响。但是,此次改革过程中拉美各国却基本是照搬了欧洲的改革模式和监管法规体系。如果发展中国家跟随发达国家进行激进的保险业自由化改革,往往是没有享受到自由化带来的好处,反而是先尝到行业发展混乱的苦果。

  其次,改革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了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化上,忽视了自由化改革要受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从拉美各国保险业自由化的结果来看,由于市场主体的非理性恶性竞争,导致了产品费率大幅下降、行业效益大幅下滑、中小保险公司大量倒闭等问题的出现。保险费率的持续降低会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吗?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就是保险消费者付出的成本。通过经济学上的边际分析法来研究,如果保险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低于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即保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达到长期均衡,在保险消费者边际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只可能是保险公司服务的边际成本下降,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服务水平的下降。

  再次,在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实施保险业自由化,会产生许多严重的不良后果。保险业自由化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抛弃或放松监管,而是要进一步加强这种监管,因为监管部门在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化解、市场秩序规范、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监管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拉美各国在这次保险业自由化改革中,却普遍削弱了外部监管,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四个国家甚至直接废除了外部监管。由于这些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和监管制度不健全,致使诸如市场主体外部性风险、市场恶性竞争、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防范和解决,导致这些国家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保险业的萎靡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也影响到了拉美各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保险业推进改革的启示

  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推进我国保险业自由化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但应该认识到,保险业自由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健发展、提升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提高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才是目的。我国保险市场与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相比,在制度环境、发展阶段、发育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保险业自由化改革的时候既要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把握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使改革进程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相适应。

  第一,必须密切结合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科学谋划。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在自由化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例如在财产险领域,除法定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以外,绝大部分产品采用报备制,监管部门对于产品的条款设计、费率厘定等方面基本不予干涉。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与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是基本相适应的。下一步实施车险费率市场化、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等自由化改革举措,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推进,进行科学谋划,并适时启动。

  第二,必须着力创造进行保险业自由化改革的各项基本条件,扎实推进。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市场机制、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等许多方面与实施完全自由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应在以下方面多下工夫:鼓励引导保险企业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关键是建立以盈利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机制;促进保险产业结构升级,鼓励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信息传导效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咨询、基础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监管部门自身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根据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改革的调控和引导工作。

  第三,必须在保险自由化改革过程中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费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是我国保险业自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在实施完全费率市场化以前的过渡时期,监管部门仍要对费率的监管办法作出较详细的规定。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保险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条件成熟时,保险监管部门可只规定厘定费率的原则和方法,而将费率具体制定和管理完全交给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在放开保险公司设立方面,一般应该放在保险业自由化改革的后期阶段,过快、过急地完全开放保险市场将导致市场竞争快速加剧,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