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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存在多种经营模式,有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举办模式,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有相互制经营模式,其中以第一种经营模式为主。这一模式中,地方政府推动并补贴的政策性养殖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公司经营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解决了农户需求不足的问题。
在初期,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业务易于开展。但也要注意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目标函数不一致,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难免产生多重博弈关系,政府需要防范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约束其仅收取保险管理费而不积极开展业务的“偷懒”行为;同时,政府可能存有的官僚主义倾向而使保险公司不满。保险公司需要防范农户的道德风险和养殖业的自然风险等,农户也担心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者的复杂的博弈中,如果能找到一种方法,使得保险公司既积极与政府合作,又认真开展业务,满足农户需求,使各自的目标函数在矛盾中统一,则是一种最优解。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江苏省太仓市的温氏养鸡保险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创新。
太仓温氏养鸡保险
太仓温氏养鸡保险是某财产保险公司与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于2007年起合作开办的一项政策性养鸡保险(以下简称太仓温氏养鸡保险)。
温氏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大型畜牧企业集团,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工厂化的养鸡车间建在农民家里,农户负责养殖环节。在合作业务中,双方签订了养鸡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业务。3年多来,太仓温氏养鸡保险创造了一种于有关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首先,于农户的益处不言而喻,由于政府的补贴,农户乐于投保,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得风险保障,农户的养鸡收入预期较为稳定。
其次,于政府而言,实现了其根据本地养鸡业繁荣的实际,开辟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目标,实现了“以工补农”的政策意图。
再次,于保险公司而言,它借助于温氏公司“公司+农户”业务模式,顺利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省去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开拓和发展了保险业务。
最后,于温氏公司而言,由于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农户在养鸡风险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和扩大了其养鸡业务,其雄厚的养鸡市场供给能力得以释放,并凭借其技术、管理和市场网络方面的实力和优势获得可观的利润。
创新之处
观察发现,太仓温氏养鸡保险创造了一种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从理论上讲,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代理人参与工作所得到的净收益不低于不工作也能得到的收益,这是参与约束;二是代理人让委托人最满意的努力水平也是给他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的努力水平,这是激励相容。政策推动并补贴的太仓温氏养鸡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不仅积极与政府合作,而且认真开办业务,满足了农户的保险需求,养殖险供需链条得以顺畅链接,参与各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这个机制的运行中,温氏公司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太仓温氏养鸡保险业务中,有两个合同。一是畜禽委托养殖合同,这是温氏公司和农户之间签订的。温氏公司拥有自己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程序,作为代理方,农户将按照公司制定的技术管理规程精心搞好饲养;作为委托方,温氏公司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负责技术指导,鸡苗养大后,成品鸡由温氏公司负责按合同预定价格回收,在保障农户稳定的预期收益的同时,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市场优势,获得稳定的利润。这是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典型形式。这一份合同有助于温氏公司和养殖户之间利益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和农户都有激励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为保险公司降低了道德风险,为太仓温氏养鸡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养鸡保险合同。激励相容约束机制在此体现为另外一种形式,因为它不是发生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而是发生在保险公司和温氏公司之间。作为中间方的温氏公司,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代理人。根据激励相容原则,参与方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其他各方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不相冲突的。对于温氏公司而言,已经与农户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生产线链条的上下游关系,太仓温氏养鸡保险能够有效保障各农户养鸡业的稳定发展,稳固生产线链条源头,因此,鉴于保险对其自身业务的重要性,温氏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予以积极配合,运用专业技术,指导农户进行科学养殖。这一举措不仅降低了鸡只病死率,增加了成品鸡的回收,还直接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农户的养殖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的经营目标相吻合。
启示与建议
在太仓温氏养鸡保险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各当事方积极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促进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的形成。这一模式的实践,对于养殖业其他保险品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启示之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化经营需要建立激励相容约束的保险机制;之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成功运作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标的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并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基础。
因此,我们建议,第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与类似于温氏公司的龙头公司或相关中介组织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其优势,建立激励相容约束的保险机制。目前,我国龙头企业数量可观,带动能力也在逐步加强,以江苏省为例,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4930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43家、省级龙头企业300家。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鼓励龙头公司、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因此应积极落实与龙头公司的合作,从而为我国政策性养殖险开辟出新的道路。
第二,鼓励龙头公司的发展,政府可适当给予龙头公司政策优惠。龙头公司的发展能带动成规模的、科学作业的养殖户的兴起,为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标的基础。